2023粤0118强清39号增城永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关于询问股东是否同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函
2023粤0118强清39号增城永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关于询问股东是否同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函
增城永 (略) 强制清算案
关于询问股东是否同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函
(2023)永业强清字第8号
(略) :
(略) 增 (略) 于2023年3月28日裁定受理增城永 (略) (下称:“永业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粤0118强清39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担任增城永 (略) 清算组,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清算组经调查发现,永业公司工商档案内显示,永业公司的 (略) (以下简称:其利公司)于1993年以提供价值*港元的机诫设备作为合作条件, (略) 的注册资本。
为进 (略) 是否已完成出资,清算组于2023年11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 (略) (略) 出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回函告知清算组并未在 (略) 涉外投资的信息。后清算组于2024年4月就股东出资 (略) 的另一 (略) 农机总公司(下称:“农机公司”)发函询问。农机公司于2024年4月复函称不清楚具体情况,未接管到相关资料。
《 (略) 法》(1993)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 (略) 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 (略) 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 (略) 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组认为:
其利公司以提供价值*港元的机诫设备作为合作条件, (略) 的注册资本,但清 (略) 资料,且上述财产无法找到,故清算 (略) 是否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清算组经调查发现,永业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未接收到任何债权申报, (略) 增 (略) (略) 强制清算程序。 (略) 强制清算程序后, (略) 存在未清偿的债务, (略) 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则其利公司需在*元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贵方在收到本函件后5日内书面回复 (略) 强制清算程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盼予回复。
增城永 (略) 清算组
2024年6月17日
增城永 (略) 强制清算案
关于询问股东是否同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函
(2023)永业强清字第8号
(略) :
(略) 增 (略) 于2023年3月28日裁定受理增城永 (略) (下称:“永业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粤0118强清39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担任增城永 (略) 清算组,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清算组经调查发现,永业公司工商档案内显示,永业公司的 (略) (以下简称:其利公司)于1993年以提供价值*港元的机诫设备作为合作条件, (略) 的注册资本。
为进 (略) 是否已完成出资,清算组于2023年11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 (略) (略) 出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回函告知清算组并未在 (略) 涉外投资的信息。后清算组于2024年4月就股东出资 (略) 的另一 (略) 农机总公司(下称:“农机公司”)发函询问。农机公司于2024年4月复函称不清楚具体情况,未接管到相关资料。
《 (略) 法》(1993)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 (略) 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 (略) 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 (略) 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组认为:
其利公司以提供价值*港元的机诫设备作为合作条件, (略) 的注册资本,但清 (略) 资料,且上述财产无法找到,故清算 (略) 是否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清算组经调查发现,永业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未接收到任何债权申报, (略) 增 (略) (略) 强制清算程序。 (略) 强制清算程序后, (略) 存在未清偿的债务, (略) 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则其利公司需在*元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贵方在收到本函件后5日内书面回复 (略) 强制清算程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盼予回复。
增城永 (略) 清算组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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