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王丹玉送达《责令退还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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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王丹玉送达《责令退还通知书》的公告

王丹玉:

您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杭州 (略) 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退还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如下:

王丹玉(身份证号码:4306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23):

经核实,您于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日杭州 (略) 成立,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您领失 (略) 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现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

退还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失业保险金19296元、医疗金4131元、临时价格补贴200元,合计人民币23627元。

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 (略) 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开户行: (略) 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杭州武林支行;账号:**),备注栏写“王丹玉退失业保险金”,并于退还期限满三日内将缴款凭证原件 (略) 上城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邮寄地址: (略) 上城区庆春东路1号北楼518室,邮编*)。期限届满仍不退还的,我中心将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将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571-*;地址: (略) 上城区庆春东路1号北楼518室。

特此公告!




(略) 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王丹玉:

您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杭州 (略) 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退还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如下:

王丹玉(身份证号码:4306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23):

经核实,您于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日杭州 (略) 成立,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您领失 (略) 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现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

退还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失业保险金19296元、医疗金4131元、临时价格补贴200元,合计人民币23627元。

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 (略) 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开户行: (略) 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杭州武林支行;账号:**),备注栏写“王丹玉退失业保险金”,并于退还期限满三日内将缴款凭证原件 (略) 上城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邮寄地址: (略) 上城区庆春东路1号北楼518室,邮编*)。期限届满仍不退还的,我中心将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将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571-*;地址: (略) 上城区庆春东路1号北楼518室。

特此公告!




(略) 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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