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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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有效保护矿产资源,进 (略) 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省厅制定了《 (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 (略)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有效保护重要矿产资源,保障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略) 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和区域评估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第三条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压覆范围内不能勘查开采的已查明矿产资源。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以及财政出资勘查经过评审验收的矿产资源。

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 (略) 5种优势矿产共39种矿产(见附件1)。39种之外的称之为非重要矿产资源。

第二章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评估

第四条 建设项目单位可就近到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大厅,通过“ (略)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一站式”查询(查询服务指南见附件2),获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经查询,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首先考虑调整优化选址方案,统筹兼顾矿产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五条 建设项目查询范围内无矿业权、上表矿区、规划区和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建设项目单位可凭“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直接办理用地手续。除此之外,均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其中,上表矿区:是指列入《 (略) 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区。

规划区:是指《 (略)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落实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规划的重点勘查区、勘查规划区、重点开采区、开采规划区等区域。

第六条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且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评估范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要求确定,无行业规定的,一般按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外扩100米。

第七条 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就近到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大厅,将申请材料通过“ (略)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业务管理系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 建设项目评估区 (略) 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视具体情况分类处置:

(一)已结题无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项目,视同空白地。

(二)已结题有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项目,按上表矿区处理。

(三)正在实施的项目,应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第三章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第九条 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手续,批准后才能压覆。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 (略) 批 (略) 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略)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条 区域评估项目在取得压覆矿产资源批复文件后,评估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须再办理单个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第十二条 拟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范围与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范围存在重叠的,仅评估新增压覆范围内的资源量。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不压覆矿产资源:

(一)压覆埋深大于1200米矿产地的;

(二)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论证并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且建设项目法人与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保协议的;

(三)拟建建筑物保护等级为Ⅲ、Ⅳ级,由具有*级以上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不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论证意见,同时建设单位书面承诺不干涉矿业权设置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第十四条 压覆以下 (略)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报自然资源部审批: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

(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单个矿区查明资源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并将压覆结果函告项目建设单位。

涉及建设 (略) 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并将压覆结果函告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

2.建设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的立项文件;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

5.经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视情,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署的压矿补偿意向协议书或建设 (略) 、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书(如需);

2. (略)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压覆矿产地的资源储量的意见(如需);

3.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署的互保安全协议、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论证意见和拟建工程辖区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如需);

4.建设项目 (略) 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进展说明(如需)。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需压覆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协议,按照“政府主导、业主配合、平等协商、依法解决”的原则协商补偿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经审批通过后 (略)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矿业权人及时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

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在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按照发证权限矿业权人应及时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压覆矿产资源,尤其是所涉及矿业权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及评估范围、所压覆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均无变化”书面意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有效期可顺延一年。除此之外,须重新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查询系统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查询系统数据库中的矿业权、上表矿区、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和已批准拟公开出让矿业权信息,确保查询系统数据库登记的信息有效正确。

第二十三条 在用地预审阶段,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可凭建设单位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的说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工作承诺等材料,先行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但在用地报批前应补全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转发(或下发)用地批复,市、县不得供地。

第二十五条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保障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有效保护矿产资源,进 (略) 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省厅制定了《 (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 (略)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有效保护重要矿产资源,保障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略) 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和区域评估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第三条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压覆范围内不能勘查开采的已查明矿产资源。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以及财政出资勘查经过评审验收的矿产资源。

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 (略) 5种优势矿产共39种矿产(见附件1)。39种之外的称之为非重要矿产资源。

第二章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评估

第四条 建设项目单位可就近到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大厅,通过“ (略)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一站式”查询(查询服务指南见附件2),获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经查询,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首先考虑调整优化选址方案,统筹兼顾矿产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五条 建设项目查询范围内无矿业权、上表矿区、规划区和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建设项目单位可凭“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直接办理用地手续。除此之外,均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其中,上表矿区:是指列入《 (略) 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区。

规划区:是指《 (略)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落实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规划的重点勘查区、勘查规划区、重点开采区、开采规划区等区域。

第六条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且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评估范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要求确定,无行业规定的,一般按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外扩100米。

第七条 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就近到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大厅,将申请材料通过“ (略)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业务管理系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 建设项目评估区 (略) 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视具体情况分类处置:

(一)已结题无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项目,视同空白地。

(二)已结题有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项目,按上表矿区处理。

(三)正在实施的项目,应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第三章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第九条 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手续,批准后才能压覆。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 (略) 批 (略) 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略)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条 区域评估项目在取得压覆矿产资源批复文件后,评估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须再办理单个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第十二条 拟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范围与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范围存在重叠的,仅评估新增压覆范围内的资源量。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不压覆矿产资源:

(一)压覆埋深大于1200米矿产地的;

(二)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论证并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且建设项目法人与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保协议的;

(三)拟建建筑物保护等级为Ⅲ、Ⅳ级,由具有*级以上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不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论证意见,同时建设单位书面承诺不干涉矿业权设置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第十四条 压覆以下 (略)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报自然资源部审批: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

(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单个矿区查明资源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并将压覆结果函告项目建设单位。

涉及建设 (略) 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并将压覆结果函告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

2.建设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的立项文件;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

5.经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视情,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署的压矿补偿意向协议书或建设 (略) 、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书(如需);

2. (略)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压覆矿产地的资源储量的意见(如需);

3.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署的互保安全协议、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论证意见和拟建工程辖区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如需);

4.建设项目 (略) 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进展说明(如需)。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需压覆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协议,按照“政府主导、业主配合、平等协商、依法解决”的原则协商补偿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经审批通过后 (略)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矿业权人及时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

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在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按照发证权限矿业权人应及时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压覆矿产资源,尤其是所涉及矿业权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及评估范围、所压覆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均无变化”书面意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有效期可顺延一年。除此之外,须重新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查询系统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查询系统数据库中的矿业权、上表矿区、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和已批准拟公开出让矿业权信息,确保查询系统数据库登记的信息有效正确。

第二十三条 在用地预审阶段,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可凭建设单位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的说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工作承诺等材料,先行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但在用地报批前应补全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转发(或下发)用地批复,市、县不得供地。

第二十五条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保障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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