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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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略) 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各电视剧制作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等,引导创作生产更多“选题上聚焦福建故事,在艺术上展现福建风格,在内涵上彰显福建精气神”的闽派电视剧精品,根据《 (略) 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省广电局决定开展202 (略) 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扶持项目应为**日以后组织实施的电视剧项目,主要包括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含剧本孵化成同名长篇小说等)、专题研讨、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对外传播和获奖电视剧奖励,以及重要活动项目。

  二、申报资格

  (一)申报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对外传播专项资金扶持,以及获奖电视剧奖励的项目

  1.申报机 (略) 注册并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申报项目原则上须为原创作品。如非原创作品(改编自小说、电影等),项目方须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并承诺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

  3.剧本创作、拍摄制作项 (略) 备案立项, (略) 广电局终评之日已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备案公示。

  4.宣传推广、专题研讨、对外传播项目须是列入有关重点电视剧选题,或在中国视听大数据(CVB)收视率位居前列且具有较强社会影 (略) 电视剧。

  5.获奖电视剧奖励项目须是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金熊猫奖等中央批准的全国性 (略) 电视剧。获多个单项奖的不重复申报。

  (二)申报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活动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1.申报机 (略) 广电系统的机构。

  2.采风活动项目须 (略) 广播电视局发布的闽派重点电视剧选题。

  3.拍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须是“拍在福建”电视剧拍摄服务体系框架下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

  4.重要活动项 (略) 广电机构主办或承办的活动。

  三、申报程序

  (一) (略) 、平潭综合实验区广电 (略) 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以下简称“初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参评项目的征集和初评工作。

  (二)各初评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将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认 (略) 广电局终评。

  (三)在终评过程中,参评项目发生申报主体、创作内容重大变化 (略) 级财政资助等情况的,制作机构要通过初评 (略) 广电局报告。

  四、报送要求

  请各初评单位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审核推荐工作,于**日前将推荐申报项目的推荐函及申 (略) 广电局。

  申报材料包括:

  (一)《 (略) 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1份。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内容包括: (略) 拥有扶持项目作品的首位报奖权,申报作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审美趣向,申报作品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申报机构近三年内无违反广电行业法律法规行为,演员片酬占比符合行业规范等)1份。

  (三)申报不同类别的电视剧项目在以上申请材料的基础上,须增加以下申请材料:

  1.申报剧本创作、拍摄制作项目,须提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1份、完整剧本1份、人物小传和剧本(1-10集)8份、编剧授权书1份。

  2.申报专题研讨、宣传推广(含剧本孵化成同名长篇小说等)、采风活动项目,须分别提交研讨会方案、宣传推广(剧本孵化成同名长篇小说须提交小说成品或出版合同复印件、样书等)、采风活动详细方案各1份。若已执行的,须随附执行情况报告1份。

  3.申报电视剧对外传播项目,须提交境外主流平台播出证明材料、译配后的完成片等1份。

  4.申报拍摄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活动项目须提交项目详细策划方案各1份。若已执行的,须随附执行情况报告1份。

  5.申报获奖电视剧奖励项目,须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1份。

  逾期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五、资金使用要求

  (一)经过终评和公示等环节,最终入选202 (略) 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将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

  (二) (略) 电视剧创作生产 (略) 级财政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三)市、县(区)财政和广播电视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 (略) 、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预算安排。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广电局有权对申报项目重新审核,并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扶持款项、撤销对该项目扶持以及取消该机构三年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②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的;

  ③将项目单位注册地或扶持项目迁往福建以外地区的;

  ④未在备案公示有效期内启动拍摄制作,重要活动未能按期落地执行等偏离绩效目标的;

  ⑤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在播出、宣传、展览等时,须在项目显著位置标注“ (略) 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附件: (略) 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申报表

   (略) 广播电视局

  **日

  (联系人:省广电局电视剧处郑剑飞,0591-*、*)

  (此件主动公开)

(略) 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各电视剧制作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等,引导创作生产更多“选题上聚焦福建故事,在艺术上展现福建风格,在内涵上彰显福建精气神”的闽派电视剧精品,根据《 (略) 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省广电局决定开展202 (略) 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扶持项目应为**日以后组织实施的电视剧项目,主要包括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含剧本孵化成同名长篇小说等)、专题研讨、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对外传播和获奖电视剧奖励,以及重要活动项目。

  二、申报资格

  (一)申报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对外传播专项资金扶持,以及获奖电视剧奖励的项目

  1.申报机 (略) 注册并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申报项目原则上须为原创作品。如非原创作品(改编自小说、电影等),项目方须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并承诺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

  3.剧本创作、拍摄制作项 (略) 备案立项, (略) 广电局终评之日已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备案公示。

  4.宣传推广、专题研讨、对外传播项目须是列入有关重点电视剧选题,或在中国视听大数据(CVB)收视率位居前列且具有较强社会影 (略) 电视剧。

  5.获奖电视剧奖励项目须是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金熊猫奖等中央批准的全国性 (略) 电视剧。获多个单项奖的不重复申报。

  (二)申报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活动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1.申报机 (略) 广电系统的机构。

  2.采风活动项目须 (略) 广播电视局发布的闽派重点电视剧选题。

  3.拍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须是“拍在福建”电视剧拍摄服务体系框架下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

  4.重要活动项 (略) 广电机构主办或承办的活动。

  三、申报程序

  (一) (略) 、平潭综合实验区广电 (略) 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以下简称“初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参评项目的征集和初评工作。

  (二)各初评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将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认 (略) 广电局终评。

  (三)在终评过程中,参评项目发生申报主体、创作内容重大变化 (略) 级财政资助等情况的,制作机构要通过初评 (略) 广电局报告。

  四、报送要求

  请各初评单位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审核推荐工作,于**日前将推荐申报项目的推荐函及申 (略) 广电局。

  申报材料包括:

  (一)《 (略) 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1份。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内容包括: (略) 拥有扶持项目作品的首位报奖权,申报作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审美趣向,申报作品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申报机构近三年内无违反广电行业法律法规行为,演员片酬占比符合行业规范等)1份。

  (三)申报不同类别的电视剧项目在以上申请材料的基础上,须增加以下申请材料:

  1.申报剧本创作、拍摄制作项目,须提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1份、完整剧本1份、人物小传和剧本(1-10集)8份、编剧授权书1份。

  2.申报专题研讨、宣传推广(含剧本孵化成同名长篇小说等)、采风活动项目,须分别提交研讨会方案、宣传推广(剧本孵化成同名长篇小说须提交小说成品或出版合同复印件、样书等)、采风活动详细方案各1份。若已执行的,须随附执行情况报告1份。

  3.申报电视剧对外传播项目,须提交境外主流平台播出证明材料、译配后的完成片等1份。

  4.申报拍摄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活动项目须提交项目详细策划方案各1份。若已执行的,须随附执行情况报告1份。

  5.申报获奖电视剧奖励项目,须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1份。

  逾期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五、资金使用要求

  (一)经过终评和公示等环节,最终入选202 (略) 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将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

  (二) (略) 电视剧创作生产 (略) 级财政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三)市、县(区)财政和广播电视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 (略) 、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预算安排。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广电局有权对申报项目重新审核,并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扶持款项、撤销对该项目扶持以及取消该机构三年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②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的;

  ③将项目单位注册地或扶持项目迁往福建以外地区的;

  ④未在备案公示有效期内启动拍摄制作,重要活动未能按期落地执行等偏离绩效目标的;

  ⑤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在播出、宣传、展览等时,须在项目显著位置标注“ (略) 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附件: (略) 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申报表

   (略) 广播电视局

  **日

  (联系人:省广电局电视剧处郑剑飞,059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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