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代码 | 2107-*-04-01-* |
投资项目名称 | 高要区金洲水闸重建工程 |
招标项目名称 | 高要区金洲水闸重建工程施工(含设备安装) |
标段(包)名称 | 高要区金洲水闸重建工程施工(含设备安装); | 公告性质 | 正常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略) 高要区金利镇。 |
资金来源 | 财政 | 资金来源构成 | 政府投资5083.0万占比100.0%;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项目的水利主体工程 (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经招标人确认为准】。项目规模:本工程等别为Ⅲ等,规模中型。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洪水标准按50年一遇设计,按100年一遇校核。重建金洲水闸一座、水闸两侧连接堤段(桩号J16+560~J16+713,L=153米)进行恢复。 |
招标内容 | 本次招标项目的水利主体工程 (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经招标人确认为准】。 |
工期(交货期) | 450日历天; |
最高投标限价 | 4008.12万元;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1)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注册执业单位为投标人。(2)目前在(新系统)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无在建工程(提供网页查询结果截图或打印件作为评审依据,查询结果时间需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进行查询,招标人保留查证的权利)。(3)须提供 (略)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未被锁定及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在建工程的承诺书(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招标人保留查证的权利)。3.信誉要求:(1)投标人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为执行期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2)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没有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相关主体被列为处罚期内的失信被执行人。(3)投标人没有在“信用中国(广东)”网站查询被列为执行期内的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没有在“信用中国(广东肇庆)”网站的红黑名单查询中处于处罚期内黑名单记录。(4)投标人没有在“全 (略) 场信用信息平台”被列入失信黑名单。(5)投标人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的“全 (略) 场监管平台”、 (略) 水利厅的“ (略) (略) 场信用信息平台”被列入处罚期内的黑名单。以上信誉要求由投标人提供网页查询结果截图作为评审依据,招标人保留查证的权利。4.其他要求:(1)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B 证、C证)。(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投标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不存在控股、管理的关系。存在上述关系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投标人业绩要求 |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 | 电子版招标文件由各意向投标人登录(新系统)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招标文件领取” (略) 招标投标监管网自行下载。 |
获取纸质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 电子版招标文件由各意向投标人登录(新系统)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招标文件领取” (略) 招标投标监管网自行下载。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日 00时00分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日 14时30分 |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日 14时30分 |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电子投标项目由投标人自行登录(新系统)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上传投标文件”栏目中递交。 |
开标时间 | **日 14时30分 | 开标地点 | 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交易“不见面”网上开标 |
发布公告媒介 |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招标投标监管网 |
招标人 | (略) 高要建投 (略) | 联系地址 | (略) 高要区南岸街道西环二路35号 |
招标人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758-* |
招标代理机构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端州区信安三路3号敏捷广场六期F塔(西塔)1018室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陈女士 | 联系电话 | 0758-* |
招标监督机构 | (略) 高要区水利局 | 联系电话 | 0758-*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