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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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略)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明确各部门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 (略)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 (略)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 (略) 民政局,联系电话:*;邮箱:*@*ttp://**;联系地址: (略) 第二行政办公区16号北楼3019。征求意见起止时间:**日至7月18日。

附件: (略)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民政局

**日


(略)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略)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明确各部门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职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 (略) 行政区 (略) 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略) 民 (略)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民政部门分级负责 ,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略) 民政 (略) 社会组织管理局, (略)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接收、核验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章程核准等事项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并且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授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等。

(略) 民政局下 (略) 社会组织事务中心, (略) 社会组织服务信息系统建设 (略) 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查询工作; (略) 民政局注册的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承担社会组织管理有关刊物资料汇编、培训教材编写及业务培训等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 (略) 民政局在依法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和行政执法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档案以纸质形式保管,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每季度移交一次(每年3月、6月、9月、12月最后一周为交接时间), (略) 社会组织管理局为档案移交方,负责编制档案目录(一式两份),写明移交的社会组织名称、材料类型、时间节点等。 (略) 社会组织事务中心为档案接收方,交接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清点,对符合归档要求的,由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予以接收;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则可要求移交方进行补正。

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在介绍信或调查函中应当写明具体的利用方式及利用的档案内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查阅登记表,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 (略) 、 (略)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 (略) 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第八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利用的相关要求:

(一)查阅档案人员应在档案室内查询,并保持安静、卫生,不得在室内吸烟、喝水,以防损坏档案。

(二)查阅档案人员应维护档案的整洁和完整,不得在档案资料上乱涂乱画,不得转借、抽取、影印、复印、拆换及污损档案资料,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三)查阅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核对,并做好归还记录。

第九条 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移交范围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等。

(二)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等。

(三)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等。

(四)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等。

(五)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等。

(六)社会团体变更注册资金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注册资金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注册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等。

(七)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他材料等。

(八)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等。

(九)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等。

(十)行政执法文件材料:双随机抽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决定书;其他材料等。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移交范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其核准表;其他材料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其他材料等。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其他材料等。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等。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等。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等。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报告;其他材料等。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材料: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其他材料等。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及其修订说明;其他材料等。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其他材料等。

(十一)行政执法文件材料:双随机抽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决定书;其他材料等。

第十一条 本 (略) 民政局负责解释。




(略)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明确各部门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 (略)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 (略)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 (略) 民政局,联系电话:*;邮箱:*@*ttp://**;联系地址: (略) 第二行政办公区16号北楼3019。征求意见起止时间:**日至7月18日。

附件: (略)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民政局

**日


(略)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略)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明确各部门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职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 (略) 行政区 (略) 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略) 民 (略)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民政部门分级负责 ,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略) 民政 (略) 社会组织管理局, (略)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接收、核验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章程核准等事项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并且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授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等。

(略) 民政局下 (略) 社会组织事务中心, (略) 社会组织服务信息系统建设 (略) 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查询工作; (略) 民政局注册的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承担社会组织管理有关刊物资料汇编、培训教材编写及业务培训等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 (略) 民政局在依法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和行政执法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档案以纸质形式保管,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每季度移交一次(每年3月、6月、9月、12月最后一周为交接时间), (略) 社会组织管理局为档案移交方,负责编制档案目录(一式两份),写明移交的社会组织名称、材料类型、时间节点等。 (略) 社会组织事务中心为档案接收方,交接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清点,对符合归档要求的,由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予以接收;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则可要求移交方进行补正。

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在介绍信或调查函中应当写明具体的利用方式及利用的档案内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查阅登记表,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 (略) 、 (略)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 (略) 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第八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利用的相关要求:

(一)查阅档案人员应在档案室内查询,并保持安静、卫生,不得在室内吸烟、喝水,以防损坏档案。

(二)查阅档案人员应维护档案的整洁和完整,不得在档案资料上乱涂乱画,不得转借、抽取、影印、复印、拆换及污损档案资料,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三)查阅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核对,并做好归还记录。

第九条 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移交范围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等。

(二)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等。

(三)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等。

(四)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等。

(五)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等。

(六)社会团体变更注册资金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注册资金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注册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等。

(七)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他材料等。

(八)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等。

(九)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等。

(十)行政执法文件材料:双随机抽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决定书;其他材料等。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移交范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其核准表;其他材料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其他材料等。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其他材料等。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等。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等。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等。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报告;其他材料等。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材料: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其他材料等。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及其修订说明;其他材料等。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其他材料等。

(十一)行政执法文件材料:双随机抽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决定书;其他材料等。

第十一条 本 (略) 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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