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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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合理配置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切实提高仪器设备和家具完好率和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济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和家具,是指学校占有和使用、产权归学校所有、单价在1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
单价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但同一批量总价10万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类仪器设备和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和家具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并将责任落实到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保管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论证;
(三)建设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仪器设备和家具资产信息台账;
(四)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五)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的配置预算编制、调拨、账目核对、盘点、清查、统计;
(六)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处置。
第五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仪器设备和家具的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财务处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配置预算上报、经费支付、账目核对;共享收费、处置收入的核算;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采购与招标管理、合同管理、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报关等手续;
(三)科研管理部负责审核科研项目中的科研代购设备合同内容、协同负责因科研工作暂时移至校外使用设备的审核;
(四)其他相关校内机构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固定资产在其职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家具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的购置论证、验收、使用、维护、盘点、处置、开放共享等日常基础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账实相符,保证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效益。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有关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二)确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员,实施管理工作;
(三)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配置方案,负责论证、购置、验收、使用、调拨、维修、处置等申请的审核;
(四)落实盘点工作,根据盘点结果加强仪器设备和家具的管理,对盘点结果进行确认和提出处理意见;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六)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等。
第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员。管理员应为学校在职在岗人员,协助各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分管负责人开展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的验收、建账审核,履行使用维护、保管、盘点、清查以及调拨、报废等手续;
(三)管理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资产账目,做到账实相符,按规定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数据上报等工作;
(五)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分管负责人和管理员应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每件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保管人。保管人应为学校在职在岗人员,负责所保管仪器设备和家具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等,承担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保管、使用和维护仪器设备和家具,定期对仪器设备和家具进行自查,保证仪器设备和家具安全、完好,确保账实相符;
(二)购置或领用新仪器设备和家具后及时申请验收建账,张贴资产标签,定期盘点,更新设备相关信息,确保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与实际相符;
(三)仪器设备和家具发生损坏及时修复或报损,发生遗失及时报失,发生被盗及时报案;退休、调出或离职时向所在二级单位交还领用的仪器设备和家具;
(四)积极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提升使用效益。对于使用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及时申请调剂或处置;
(五)按照学校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增值、减值、报废、报损、报失、调拨等。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务承受能力配置仪器设备和家具。仪器设备和家具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其中行政设备购置按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规格和性能指南》执行。国家没有规定具体配置标准的,应按照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采购计划或财政部新增固定资产配置预算编制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编制年度购置计划,并按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购置。
第十三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当履行技术论证程序。经技术论证通过的拟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须重新组织技术论证。
技术论证按照设备购置预算金额实行分级论证机制,限额以上预算金额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设备购置联合技术论证。
根据国家财政部、科 (略) 等有关部门要求,对新购大型仪器设备需履行查重评议程序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查重评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论证、配置。
第十四条 控购仪器设备和家具(车辆等)的购置,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 (略) 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验收入账
第十五条 购置单位在签订仪器设备和家具购置合同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和相关财务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以各种经费来源购置的,以及捐赠、调入、自制等形式取得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均应经过验收并登记入账,不得滞留账外。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作为主件进行资产建账,设备的必要构成部件作为附件进行资产建账。
第十七条 新购仪器设备和家具到校后,购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组织开箱验收。在安装调试、使用测试、运行正常后,购置单位应在3个月内组织资产验收。
大型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原则上需正常运行1个月后,再组织资产验收。
仪器设备和家具应在购置合同约定完成期限后1年内完成资产验收、登记入账。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在建账前应明确保管人,保管人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十九条 基建和修缮项目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或审价报告中确定的仪器设备和家具清单及价值,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入账,项目完成后调拨至相关使用单位。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资产价值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等。进口设备还应包括保险费、仓储费及相关手续费等;
(二)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和家具,按照有关凭据注明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入账金额;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按照评估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入账金额;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比照同类或 (略) 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入账金额;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 (略) 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三)自制设备的入账价值为制造该设备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直接支出(包括购置组件、材料等费用),不包括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
(四)后购置的仪器设备组件、附件,按实际价值增加原仪器设备价值;
(五)构成仪器设备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软件,作为设备附件进行资产建账,仪器设备验收应包括软件验收,软件相关资料入仪器设备档案;后续发生的软件升级维护费计入服务费,不入资产账;
(六)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安装验收工作完成后,购置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档案,主要包括申请购置的批件、论证资料、合同、装箱单、说明书、技术资料、清点记录、技术验收记录、验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相关资料按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保管人通过学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登记、验收、建账手续,经审核通过后,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并到财务处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按照有关有效合同、协议或科研项目立项计划,明确所购置仪器设备产权为合作单位的代购设备,设备验收时应由合作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并经合作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在完成固定资产建账后,应及时打印学校统一格式的资产标签,张贴在仪器设备和家具醒目位置,并定期查漏补缺。
第二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总账、各单位分账户及明细账,并与财务处仪器设备和家具账目保持一致,确保账账相符。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按照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保证仪器设备和家具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提高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特点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对仪器设备和家具定期进行清查。严禁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做好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保养和维修工作,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保管人要积极组织和落实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和家具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有需要的,需由各单位提交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初审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履行完校内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程序后,国资办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或审批。
第三十条 以同济大学名义、经海关批准进口的免税仪器设备,一般只能用于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其安放地点必须在学校指定位置且不可擅自变更地点。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确需变更使用地点的,应通过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因科研工作需要暂时移至校外使用的,应当提供科研项目合同(协议)、校外使用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资料,根据设备原值分级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一)原值不满30万元的,由各单位负责审批,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原值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经各单位审核,科研管理部会签,报资产与实验室管处审批;
(三)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暂移至校外使用设备的时间不能超过项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仪器设备在校外使用期间,须在学校仪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明确备注校外安装地址。各单位负责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及完好情况。期满后应及时将设备移回学校并办理安置地点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组织机构调整需要对仪器设备和家具进行调拨时,相关部门应形成仪器设备和家具处置方案,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第三十四条 保管人校内调动时,应办理仪器设备和家具移交、借物归还或校内调拨手续。保管人在离职、退休前1个月,应办理移交或借物归还手续。
如退休人员因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需要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应先办理仪器设备移交(移交给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然后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借用。退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做好使用记录登记和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下,应当加入各级共享平台,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申请或盘点情况,调剂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仪器设备和家具,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章 清查盘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和家具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完善账卡信息,做到账实相符。盘点完成后形成资产盘点报告,对盘亏盘盈情况查明原因、提供合法证据、提出处理建议,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未完成年度盘点的单位,将暂停该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申购和验收,直至完成年度盘点。
第三十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各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盘点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国资委审议。根据国资委会议决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查盘点工作,按有关通知文件和政策规定办理。
第七章 处置管理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处置是指学校对产权归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和家具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转让、无偿调拨(划转)、捐赠等。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处置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
(四)盘亏、非正常损失;
(五)闲置、拟置换资产;
(六)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其中贷款购置的设备处置,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还清本息;
(二)使用年限已达贷款年限。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发生严重损坏、损毁或遗失时,所在单位须说明损坏、损毁或遗失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一)由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家具严重损坏、毁损或遗失的,应进行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
2.未遵守规章制度、擅自动用或拆卸造成损坏;
3.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和家具携带至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4.因工作失职、保管不善造成损失。
(二)因不可抗力、公安部门现场勘察确认被盗等客观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经所在单位证实,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失赔偿金额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赔偿金额=设备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已达最低使用年限)=5%;
赔偿比例(未达最低使用年限)=5%+(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四)仪器设备和家具严重损坏、毁损及遗失的赔偿款,由保管人依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的《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失责任认定及赔偿单》到财务处缴纳。
第四十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挪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发生产权关系变更,须报海关审批,不具备免税条件的接收单位须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十六条 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原则上不得报废,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但尚能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应继续使用。对于已达到报废状态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各单位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原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申请报废前,使用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报废技术鉴定和残值评估。
第四十七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处置,由保管人提出申请,按原值金额分级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形成处置方案,报国资办。国资办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将处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议。
校内审批通过后,按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和报批。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各单位和保管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处置过程实行公开竞价,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章 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对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适时开展资产清查,依法维护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安全完整,提高仪器设备和家具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和考核。
对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使用率高,人才培养、功能利用与开发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开放共享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奖励。
对仪器设备使用率低、拒不提供共享服务、共享服务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级仪器设备和家具资产管理人员和保管人,如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软件类无形资产的配置、验收、使用、盘点、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应该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以及涉及辐射安全、化学安全和生物安全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在配置、使用和处置时应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同实〔2013〕6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合理配置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切实提高仪器设备和家具完好率和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济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和家具,是指学校占有和使用、产权归学校所有、单价在1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
单价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但同一批量总价10万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类仪器设备和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和家具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并将责任落实到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保管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论证;
(三)建设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仪器设备和家具资产信息台账;
(四)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五)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的配置预算编制、调拨、账目核对、盘点、清查、统计;
(六)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处置。
第五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仪器设备和家具的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财务处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配置预算上报、经费支付、账目核对;共享收费、处置收入的核算;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采购与招标管理、合同管理、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报关等手续;
(三)科研管理部负责审核科研项目中的科研代购设备合同内容、协同负责因科研工作暂时移至校外使用设备的审核;
(四)其他相关校内机构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固定资产在其职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家具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的购置论证、验收、使用、维护、盘点、处置、开放共享等日常基础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账实相符,保证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效益。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有关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二)确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员,实施管理工作;
(三)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配置方案,负责论证、购置、验收、使用、调拨、维修、处置等申请的审核;
(四)落实盘点工作,根据盘点结果加强仪器设备和家具的管理,对盘点结果进行确认和提出处理意见;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六)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等。
第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员。管理员应为学校在职在岗人员,协助各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分管负责人开展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的验收、建账审核,履行使用维护、保管、盘点、清查以及调拨、报废等手续;
(三)管理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资产账目,做到账实相符,按规定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数据上报等工作;
(五)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分管负责人和管理员应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每件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保管人。保管人应为学校在职在岗人员,负责所保管仪器设备和家具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等,承担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保管、使用和维护仪器设备和家具,定期对仪器设备和家具进行自查,保证仪器设备和家具安全、完好,确保账实相符;
(二)购置或领用新仪器设备和家具后及时申请验收建账,张贴资产标签,定期盘点,更新设备相关信息,确保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与实际相符;
(三)仪器设备和家具发生损坏及时修复或报损,发生遗失及时报失,发生被盗及时报案;退休、调出或离职时向所在二级单位交还领用的仪器设备和家具;
(四)积极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提升使用效益。对于使用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及时申请调剂或处置;
(五)按照学校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增值、减值、报废、报损、报失、调拨等。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务承受能力配置仪器设备和家具。仪器设备和家具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其中行政设备购置按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规格和性能指南》执行。国家没有规定具体配置标准的,应按照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采购计划或财政部新增固定资产配置预算编制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编制年度购置计划,并按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购置。
第十三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当履行技术论证程序。经技术论证通过的拟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须重新组织技术论证。
技术论证按照设备购置预算金额实行分级论证机制,限额以上预算金额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设备购置联合技术论证。
根据国家财政部、科 (略) 等有关部门要求,对新购大型仪器设备需履行查重评议程序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查重评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论证、配置。
第十四条 控购仪器设备和家具(车辆等)的购置,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 (略) 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验收入账
第十五条 购置单位在签订仪器设备和家具购置合同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和相关财务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以各种经费来源购置的,以及捐赠、调入、自制等形式取得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均应经过验收并登记入账,不得滞留账外。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作为主件进行资产建账,设备的必要构成部件作为附件进行资产建账。
第十七条 新购仪器设备和家具到校后,购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组织开箱验收。在安装调试、使用测试、运行正常后,购置单位应在3个月内组织资产验收。
大型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原则上需正常运行1个月后,再组织资产验收。
仪器设备和家具应在购置合同约定完成期限后1年内完成资产验收、登记入账。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在建账前应明确保管人,保管人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十九条 基建和修缮项目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或审价报告中确定的仪器设备和家具清单及价值,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入账,项目完成后调拨至相关使用单位。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资产价值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等。进口设备还应包括保险费、仓储费及相关手续费等;
(二)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和家具,按照有关凭据注明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入账金额;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按照评估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入账金额;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比照同类或 (略) 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入账金额;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 (略) 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三)自制设备的入账价值为制造该设备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直接支出(包括购置组件、材料等费用),不包括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
(四)后购置的仪器设备组件、附件,按实际价值增加原仪器设备价值;
(五)构成仪器设备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软件,作为设备附件进行资产建账,仪器设备验收应包括软件验收,软件相关资料入仪器设备档案;后续发生的软件升级维护费计入服务费,不入资产账;
(六)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安装验收工作完成后,购置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档案,主要包括申请购置的批件、论证资料、合同、装箱单、说明书、技术资料、清点记录、技术验收记录、验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相关资料按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保管人通过学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登记、验收、建账手续,经审核通过后,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并到财务处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按照有关有效合同、协议或科研项目立项计划,明确所购置仪器设备产权为合作单位的代购设备,设备验收时应由合作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并经合作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在完成固定资产建账后,应及时打印学校统一格式的资产标签,张贴在仪器设备和家具醒目位置,并定期查漏补缺。
第二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总账、各单位分账户及明细账,并与财务处仪器设备和家具账目保持一致,确保账账相符。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按照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保证仪器设备和家具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提高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特点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对仪器设备和家具定期进行清查。严禁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做好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保养和维修工作,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保管人要积极组织和落实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和家具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有需要的,需由各单位提交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初审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履行完校内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程序后,国资办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或审批。
第三十条 以同济大学名义、经海关批准进口的免税仪器设备,一般只能用于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其安放地点必须在学校指定位置且不可擅自变更地点。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确需变更使用地点的,应通过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因科研工作需要暂时移至校外使用的,应当提供科研项目合同(协议)、校外使用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资料,根据设备原值分级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一)原值不满30万元的,由各单位负责审批,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原值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经各单位审核,科研管理部会签,报资产与实验室管处审批;
(三)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暂移至校外使用设备的时间不能超过项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仪器设备在校外使用期间,须在学校仪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明确备注校外安装地址。各单位负责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及完好情况。期满后应及时将设备移回学校并办理安置地点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组织机构调整需要对仪器设备和家具进行调拨时,相关部门应形成仪器设备和家具处置方案,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第三十四条 保管人校内调动时,应办理仪器设备和家具移交、借物归还或校内调拨手续。保管人在离职、退休前1个月,应办理移交或借物归还手续。
如退休人员因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需要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应先办理仪器设备移交(移交给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然后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借用。退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做好使用记录登记和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下,应当加入各级共享平台,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申请或盘点情况,调剂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仪器设备和家具,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章 清查盘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和家具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完善账卡信息,做到账实相符。盘点完成后形成资产盘点报告,对盘亏盘盈情况查明原因、提供合法证据、提出处理建议,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未完成年度盘点的单位,将暂停该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申购和验收,直至完成年度盘点。
第三十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各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盘点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国资委审议。根据国资委会议决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查盘点工作,按有关通知文件和政策规定办理。
第七章 处置管理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处置是指学校对产权归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和家具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转让、无偿调拨(划转)、捐赠等。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处置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
(四)盘亏、非正常损失;
(五)闲置、拟置换资产;
(六)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其中贷款购置的设备处置,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还清本息;
(二)使用年限已达贷款年限。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发生严重损坏、损毁或遗失时,所在单位须说明损坏、损毁或遗失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一)由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家具严重损坏、毁损或遗失的,应进行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
2.未遵守规章制度、擅自动用或拆卸造成损坏;
3.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和家具携带至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4.因工作失职、保管不善造成损失。
(二)因不可抗力、公安部门现场勘察确认被盗等客观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经所在单位证实,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失赔偿金额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赔偿金额=设备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已达最低使用年限)=5%;
赔偿比例(未达最低使用年限)=5%+(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四)仪器设备和家具严重损坏、毁损及遗失的赔偿款,由保管人依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的《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失责任认定及赔偿单》到财务处缴纳。
第四十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挪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发生产权关系变更,须报海关审批,不具备免税条件的接收单位须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十六条 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原则上不得报废,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但尚能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应继续使用。对于已达到报废状态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各单位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原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申请报废前,使用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报废技术鉴定和残值评估。
第四十七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处置,由保管人提出申请,按原值金额分级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形成处置方案,报国资办。国资办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将处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议。
校内审批通过后,按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和报批。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各单位和保管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处置过程实行公开竞价,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章 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对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适时开展资产清查,依法维护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安全完整,提高仪器设备和家具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和考核。
对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使用率高,人才培养、功能利用与开发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开放共享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奖励。
对仪器设备使用率低、拒不提供共享服务、共享服务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级仪器设备和家具资产管理人员和保管人,如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软件类无形资产的配置、验收、使用、盘点、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应该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以及涉及辐射安全、化学安全和生物安全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在配置、使用和处置时应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同实〔2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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