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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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合理配置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切实提高仪器设备和家具完好率和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济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和家具,是指学校占有和使用、产权归学校所有、单价在1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
单价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但同一批量总价*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类仪器设备和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原值在*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和家具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并将责任落实到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保管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论证;
(三)建设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仪器设备和家具资产信息台账;
(四)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五)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的配置预算编制、调拨、账目核对、盘点、清查、统计;
(六)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处置。
第五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仪器设备和家具的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财务处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配置预算上报、经费支付、账目核对;共享收费、处置收入的核算;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采购与招标管理、合同管理、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报关等手续;
(三)科研管理部负责审核科研项目中的科研代购设备合同内容、协同负责因科研工作暂时移至校外使用设备的审核;
(四)其他相关校内机构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固定资产在其职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家具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的购置论证、验收、使用、维护、盘点、处置、开放共享等日常基础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账实相符,保证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效益。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有关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二)确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员,实施管理工作;
(三)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配置方案,负责论证、购置、验收、使用、调拨、维修、处置等申请的审核;
(四)落实盘点工作,根据盘点结果加强仪器设备和家具的管理,对盘点结果进行确认和提出处理意见;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六)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等。
第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员。管理员应为学校在职在岗人员,协助各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分管负责人开展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学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发生严重损坏、损毁或遗失时,所在单位须说明损坏、损毁或遗失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一)由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家具严重损坏、毁损或遗失的,应进行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
2.未遵守规章制度、擅自动用或拆卸造成损坏;
3.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和家具携带至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4.因工作失职、保管不善造成损失。
(二)因不可抗力、公安部门现场勘察确认被盗等客观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经所在单位证实,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失赔偿金额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赔偿金额=设备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已达最低使用年限)=5%;
赔偿比例(未达最低使用年限)=5%+(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四)仪器设备和家具严重损坏、毁损及遗失的赔偿款,由保管人依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的《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失责任认定及赔偿单》到财务处缴纳。
第四十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挪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发生产权关系变更,须报海关审批,不具备免税条件的接收单位须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十六条 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原则上不得报废,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但尚能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应继续使用。对于已达到报废状态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各单位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原值*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申请报废前,使用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报废技术鉴定和残值评估。
第四十七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处置,由保管人提出申请,按原值金额分级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形成处置方案,报国资办。国资办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将处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议。
校内审批通过后,按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和报批。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各单位和保管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处置过程实行公开竞价,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章 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对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适时开展资产清查,依法维护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安全完整,提高仪器设备和家具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和考核。
对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使用率高,人才培养、功能利用与开发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开放共享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奖励。
对仪器设备使用率低、拒不提供共享服务、共享服务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级仪器设备和家具资产管理人员和保管人,如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软件类无形资产的配置、验收、使用、盘点、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应该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以及涉及辐射安全、化学安全和生物安全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在配置、使用和处置时应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同实〔2013〕6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合理配置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切实提高仪器设备和家具完好率和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济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和家具,是指学校占有和使用、产权归学校所有、单价在1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
单价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但同一批量总价*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类仪器设备和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原值在*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和家具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并将责任落实到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保管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论证;
(三)建设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仪器设备和家具资产信息台账;
(四)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五)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的配置预算编制、调拨、账目核对、盘点、清查、统计;
(六)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处置。
第五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仪器设备和家具的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财务处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配置预算上报、经费支付、账目核对;共享收费、处置收入的核算;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采购与招标管理、合同管理、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报关等手续;
(三)科研管理部负责审核科研项目中的科研代购设备合同内容、协同负责因科研工作暂时移至校外使用设备的审核;
(四)其他相关校内机构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固定资产在其职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家具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的购置论证、验收、使用、维护、盘点、处置、开放共享等日常基础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账实相符,保证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效益。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有关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二)确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员,实施管理工作;
(三)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配置方案,负责论证、购置、验收、使用、调拨、维修、处置等申请的审核;
(四)落实盘点工作,根据盘点结果加强仪器设备和家具的管理,对盘点结果进行确认和提出处理意见;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六)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等。
第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员。管理员应为学校在职在岗人员,协助各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分管负责人开展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学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发生严重损坏、损毁或遗失时,所在单位须说明损坏、损毁或遗失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一)由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家具严重损坏、毁损或遗失的,应进行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
2.未遵守规章制度、擅自动用或拆卸造成损坏;
3.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和家具携带至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4.因工作失职、保管不善造成损失。
(二)因不可抗力、公安部门现场勘察确认被盗等客观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经所在单位证实,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失赔偿金额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赔偿金额=设备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已达最低使用年限)=5%;
赔偿比例(未达最低使用年限)=5%+(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四)仪器设备和家具严重损坏、毁损及遗失的赔偿款,由保管人依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的《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失责任认定及赔偿单》到财务处缴纳。
第四十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挪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发生产权关系变更,须报海关审批,不具备免税条件的接收单位须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十六条 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原则上不得报废,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但尚能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应继续使用。对于已达到报废状态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各单位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原值*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申请报废前,使用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报废技术鉴定和残值评估。
第四十七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处置,由保管人提出申请,按原值金额分级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形成处置方案,报国资办。国资办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将处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议。
校内审批通过后,按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和报批。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各单位和保管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处置过程实行公开竞价,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章 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对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适时开展资产清查,依法维护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安全完整,提高仪器设备和家具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和考核。
对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使用率高,人才培养、功能利用与开发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开放共享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奖励。
对仪器设备使用率低、拒不提供共享服务、共享服务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级仪器设备和家具资产管理人员和保管人,如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软件类无形资产的配置、验收、使用、盘点、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应该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以及涉及辐射安全、化学安全和生物安全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在配置、使用和处置时应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同实〔2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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