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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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共享、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根据《 (略) 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济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除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学校、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以上、用于教学或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使用需求的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鼓励设备原值不满30万元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学校各单位将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同时,对校内、校外开放,由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用于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需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实现仪器设备信息公开和网上预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重要事项,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顶层设计、系统谋划、科学布局、收费标准、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实行两级管理机制。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分为 (略) 级平台。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领导小组秘书单位,归口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设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建设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进行监管;
(三)组织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报批;
(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核算和分配;
(五)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开放共享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相关职能部门;
(六)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开放共享信息和数据的统计和上报;
(七)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开放共享支撑队*建设。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负责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略) 建设绩效考核体系, (略) 加强公共平台建设,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二)科研管理部负责推动科研平台与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互补协同,参与年度共享绩效考核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成果质量评估。
(三)财务处负责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的备案、经费卡号设立与使用监管、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收取和核算。
(四)人事处负责加强专业化、职业化的开放共享支撑队*建设,保障配置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制定相关实验技术人员的评聘、薪酬绩效政策,建立奖惩机制。
(五)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信息化建设支持,保障各网络管理平台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六)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批已完成立项程序的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申购,按相应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
(七)其他校内机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在其职责范围内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维护、维修、考核评价、奖惩措施等制度, (略) 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明确分管领导和实体平台负责人,聘用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实验人员或教师,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进行集约化管理,统筹规划实体平台;
(四)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档案,制定并执行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做好使用、维护、维修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负责对校内和校外用户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
(六)负责定期组织和开展大型仪器设备操作的培训;
(七)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开放共享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对已纳入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学校要求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加强管理,确保本单位实体平台提供优质开放服务;每年对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发现闲置仪器设备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共享水平。
第三章 共享管理
第十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对接国家网络管理 (略) 网络管理平台,实现开放共享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与服务。各单位根 (略) 级共享平台,实现多渠道对外开放。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向学校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维护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基本信息、测试信息、开放信息、收费标准等,完成设备开放共享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 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如果故障率高、性能指标落后,各单位应及时维修、维护、更新改造或及时报废。
第十三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各单位要按照教学计划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及时备案教学实验内容、机时数等信息,由实验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各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与用户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测试、分析等开放共享服务结果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不断提升实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鼓励引进国际先进测试技术和开发新型测试技术,鼓励开展高水平合作与交流。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的方式。按照成本补偿、非盈利性原则进行定价,收取费用。各单位参考同 (略) 场服务价格,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单位内、校内、校外收费标准。成本核算包括但不限于:实验耗材费用、资源占用费(包含设备折旧费、场地费、水、电、气等)、信息系统维护、实验(管理)人员培训、实验(管理)人员成本、技术服务费(模具和样品制作、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管理税费等。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经各单位决策程序后,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领导小组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公布、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取得的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学校按季度分配、返还各单位。
第十九条 学校统筹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10%,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专项维护、维修补贴;使用效益考核优秀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组织或参加交流和培训的费用;专家费等。
第二十条 学校拨付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90%给各单位,主要用于: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建设;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更新改造;实验耗材购置;交流和培训、论证评审、技术开发研究费用;各类宣传、出版文献费;实验技术人员绩效、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30%);购置设备的本息偿还及税费。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依据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等。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评聘、绩效考核、资源配置等工作奖惩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同济大学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试行)(同实〔2013〕9号)(2020年4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共享、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根据《 (略) 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济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除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学校、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以上、用于教学或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使用需求的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鼓励设备原值不满30万元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学校各单位将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同时,对校内、校外开放,由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用于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需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实现仪器设备信息公开和网上预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重要事项,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顶层设计、系统谋划、科学布局、收费标准、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实行两级管理机制。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分为 (略) 级平台。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领导小组秘书单位,归口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设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建设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进行监管;
(三)组织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报批;
(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核算和分配;
(五)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开放共享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相关职能部门;
(六)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开放共享信息和数据的统计和上报;
(七)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开放共享支撑队*建设。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负责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略) 建设绩效考核体系, (略) 加强公共平台建设,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二)科研管理部负责推动科研平台与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互补协同,参与年度共享绩效考核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成果质量评估。
(三)财务处负责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的备案、经费卡号设立与使用监管、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收取和核算。
(四)人事处负责加强专业化、职业化的开放共享支撑队*建设,保障配置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制定相关实验技术人员的评聘、薪酬绩效政策,建立奖惩机制。
(五)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信息化建设支持,保障各网络管理平台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六)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批已完成立项程序的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申购,按相应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
(七)其他校内机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在其职责范围内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维护、维修、考核评价、奖惩措施等制度, (略) 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明确分管领导和实体平台负责人,聘用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实验人员或教师,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进行集约化管理,统筹规划实体平台;
(四)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档案,制定并执行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做好使用、维护、维修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负责对校内和校外用户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
(六)负责定期组织和开展大型仪器设备操作的培训;
(七)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开放共享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对已纳入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学校要求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加强管理,确保本单位实体平台提供优质开放服务;每年对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发现闲置仪器设备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共享水平。
第三章 共享管理
第十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对接国家网络管理 (略) 网络管理平台,实现开放共享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与服务。各单位根 (略) 级共享平台,实现多渠道对外开放。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向学校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维护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基本信息、测试信息、开放信息、收费标准等,完成设备开放共享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 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如果故障率高、性能指标落后,各单位应及时维修、维护、更新改造或及时报废。
第十三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各单位要按照教学计划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及时备案教学实验内容、机时数等信息,由实验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各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与用户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测试、分析等开放共享服务结果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不断提升实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鼓励引进国际先进测试技术和开发新型测试技术,鼓励开展高水平合作与交流。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的方式。按照成本补偿、非盈利性原则进行定价,收取费用。各单位参考同 (略) 场服务价格,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单位内、校内、校外收费标准。成本核算包括但不限于:实验耗材费用、资源占用费(包含设备折旧费、场地费、水、电、气等)、信息系统维护、实验(管理)人员培训、实验(管理)人员成本、技术服务费(模具和样品制作、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管理税费等。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经各单位决策程序后,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领导小组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公布、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取得的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学校按季度分配、返还各单位。
第十九条 学校统筹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10%,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专项维护、维修补贴;使用效益考核优秀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组织或参加交流和培训的费用;专家费等。
第二十条 学校拨付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90%给各单位,主要用于: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建设;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更新改造;实验耗材购置;交流和培训、论证评审、技术开发研究费用;各类宣传、出版文献费;实验技术人员绩效、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30%);购置设备的本息偿还及税费。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依据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等。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评聘、绩效考核、资源配置等工作奖惩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同济大学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试行)(同实〔2013〕9号)(2020年4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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