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站高新区号地块项目制作类产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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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站高新区XZ202212号地块项目制作类产品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项目编号:2024XZGSHW00104

各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一章 磋商邀请-二、供应商资格-“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自**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具有与2023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签订的类似业绩。”

修改为: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自**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制作类产品类似业绩。”

3、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业绩合同

自2019年1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与2023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的签订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2分,满分20分。(后附2023年全国百强房企名单)

0-20分

修改为:

供应商业绩

自2019年1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与2023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签订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合同得2分,最高得20分。(后附2023年全国百强房企名单)

注:1.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项目类型等主要评审要素时,须同时另提供业主单位(合同*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同一业绩续签合同不累计计分。

3.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4.供应商满足下述要求的与全国 (略) 签订的有效合作业绩才予以评审加分:

(1)如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业主单位名称与上述表中所列全国品牌房企企业全称相同的,可不需要截屏打印业主单位信息,可以直接认定为投标人与全国品牌房企的有效合作业绩。

(2)如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业主单位名称与上述表中所列全国品牌房企企业全称不同或部分相同的,业主单位为 (略) 的,投标人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网站中查询并截屏打印业主单位的相关信息,截屏打印信息资料应包含业主单位的企业名称、参股股东信息等,股东信息需向上追 (略) (如有),只有截屏打印资料显示的参股股东(母公司)企业全称为上表中所列全国品牌房企企业全称之一的才能认可为投标人与全国品牌房企的有效合作业绩,详见下列举例:

例如:投标人某*与某业主单位A3签订了合同,A3的参股股东为A2,A2的参股股东为A1,A1的参股股东为A,A公司企业全称与上表中所列某全国品牌房企企业全称相同,则投标人某*需将业主单位A3、A2、A1的企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网站中查询并截屏打印,其中在A1的企业股东信息中能 (略) 企业全称与上表中所列某全国品牌房企企业全称相同,则认可投标人某*与某业主单位A3间的合作业绩为与全国品牌房企的有效合作业绩。未按此要求提交相关企业信息的,将不予认可为投标人与全国品牌房企有效合作业绩。

(3)如因全国品牌 (略) 、企业重组变更等原因以致参股股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ktt://sxt·sais.gov.s)”网站中股东经查询为外资(含港澳台)公司或股东无法查询的,但其又确属于全国品牌房企参股的项目,可在截屏打印业主单位股东信息后并附加证明,该证明只需列出该业主单位为以上表中所列全 (略) 即可,满足此条件的认可为投标人与全国品牌房企有效合作业绩。

(4)以上要求的业主单位信息截屏打印资料应与合同业绩-一对应,每份合同业绩后均需附此截屏打印资料(直接与全国品牌房企企业全称单位签订的合同不需要)。
5.为减少合同扫描工作量,每份合同一般只需扫描封面、工程概况(如合同金额、规划内容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评审要素)、合同签章页、合同项目负责人页等评审涉及到的相关内

容。

0-16分

注:本次更正公告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请各供应商及时下载。除本次更正内容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名称: (略)

地址: (略) 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3层

联系人:刘泽钰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新站 (略)

地址: (略) 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518室

联系人:杨柯

联系方式:0551-*

**日

新站高新区XZ202212号地块项目制作类产品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项目编号:2024XZGSHW00104

各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一章 磋商邀请-二、供应商资格-“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自**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具有与2023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签订的类似业绩。”

修改为: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自**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制作类产品类似业绩。”

3、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业绩合同

自2019年1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与2023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的签订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2分,满分20分。(后附2023年全国百强房企名单)

0-20分

修改为:

供应商业绩

自2019年1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与2023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签订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合同得2分,最高得20分。(后附2023年全国百强房企名单)

注:1.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项目类型等主要评审要素时,须同时另提供业主单位(合同*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同一业绩续签合同不累计计分。

3.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4.供应商满足下述要求的与全国 (略) 签订的有效合作业绩才予以评审加分:

(1)如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业主单位名称与上述表中所列全国品牌房企企业全称相同的,可不需要截屏打印业主单位信息,可以直接认定为投标人与全国品牌房企的有效合作业绩。

(2)如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业主单位名称与上述表中所列全国品牌房企企业全称不同或部分相同的,业主单位为 (略) 的,投标人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网站中查询并截屏打印业主单位的相关信息,截屏打印信息资料应包含业主单位的企业名称、参股股东信息等,股东信息需向上追 (略) (如有),只有截屏打印资料显示的参股股东(母公司)企业全称为上表中所列全国品牌房企企业全称之一的才能认可为投标人与全国品牌房企的有效合作业绩,详见下列举例:

例如:投标人某*与某业主单位A3签订了合同,A3的参股股东为A2,A2的参股股东为A1,A1的参股股东为A,A公司企业全称与上表中所列某全国品牌房企企业全称相同,则投标人某*需将业主单位A3、A2、A1的企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网站中查询并截屏打印,其中在A1的企业股东信息中能 (略) 企业全称与上表中所列某全国品牌房企企业全称相同,则认可投标人某*与某业主单位A3间的合作业绩为与全国品牌房企的有效合作业绩。未按此要求提交相关企业信息的,将不予认可为投标人与全国品牌房企有效合作业绩。

(3)如因全国品牌 (略) 、企业重组变更等原因以致参股股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ktt://sxt·sais.gov.s)”网站中股东经查询为外资(含港澳台)公司或股东无法查询的,但其又确属于全国品牌房企参股的项目,可在截屏打印业主单位股东信息后并附加证明,该证明只需列出该业主单位为以上表中所列全 (略) 即可,满足此条件的认可为投标人与全国品牌房企有效合作业绩。

(4)以上要求的业主单位信息截屏打印资料应与合同业绩-一对应,每份合同业绩后均需附此截屏打印资料(直接与全国品牌房企企业全称单位签订的合同不需要)。
5.为减少合同扫描工作量,每份合同一般只需扫描封面、工程概况(如合同金额、规划内容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评审要素)、合同签章页、合同项目负责人页等评审涉及到的相关内

容。

0-16分

注:本次更正公告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请各供应商及时下载。除本次更正内容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名称: (略)

地址: (略) 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3层

联系人:刘泽钰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新站 (略)

地址: (略) 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518室

联系人:杨柯

联系方式:055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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