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南沙医院通过医院自主方式实施的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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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南沙医院通过医院自主方式实施的招标公告



【置顶】【必读】采购项目供应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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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须知适用于中山大学 (略) 或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南沙) (略) 自主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医院自主采购方式包括:院内谈判、网上竞价、零星采购、直接定点采购、院内定点谈判、电子采购等。

二、供 (略) 采购活动之前应详细阅读本须知。

三、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遵守《中山大学 (略) 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详见后文),不得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略) 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可能被视为无效响应:

(一)上传资料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

(二)不具备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三)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四) (略) 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五)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六)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七)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的;

(八)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

(九)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十)不同供应商的报价资料相互混淆上传的;

(十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十二) (略) 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经采购评审小组认定,未对采购项目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十四)同一标的有两个或以上的报价方案的;

(十五)未按规定要求和格式上传、填写资料,或者上传、填写内容不全的;

(十六)提供虚假材料或对技术规格参数进行虚假响应、与事实不符的;

(十七)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略) 的

(十八)不遵守开标评标等采购活动纪律,扰乱采购现场秩序的;

(十九)威胁、骚扰评审 (略) 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十)供应商发生《中山大学 (略) 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良行为仍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和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医院采购实施部门可对已发布的采购公告/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公告/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医院采购实施部门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知已报名的供应商。

五、采购项目需求中的参考品牌(如有),如无特别说明,仅起参考作用,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报其他品牌并进行实质性响应。

六、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公告/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所响应的技术参数及提交的附件说明须与厂家的产品彩页和厂家官方网站公布的资料相一致,由于厂家的产品彩页和厂家官方网站公布的资料更新滞后造成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与厂家产品彩页说明和厂家网站资料确有改进或不同的,须在响应文件中作出特别说明;不一致而又没有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的,将被视为虚假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

七、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撒回。

八、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内保持有效。

九、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文件使自己的利益收到损害的,应在采购公告/文件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医院采购实施部门将视质疑情况作出回应,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答疑、项目延期、项目修改、不予接受质疑和项目取消等回应方式,供应商逾期质疑恕不受理。

十、供应商响应时间截止后,符合资格条件的报名供应商数量满足采购公告要求的,由采购实施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评审;无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响应的项目,将再次发布采购公告或改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十一、谈判程序(适用于需要谈判的项目)

(一)对于需要现场谈判的项目, (略) 组织评审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符合谈判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谈判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谈判,若供应商不能到场参加谈判,应在谈判前出具书面放弃谈判的说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谈判的视同放弃参加谈判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二)在谈判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按规定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审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经评审小组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项目需求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

(四)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谈判结束后,由评审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六)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谈判。

(七)最后报价结束后,供应商不得再与谈判小组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八)医院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由评审小组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十二、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实施部门将根据评 (略) 审批权限报批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实施部门可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一) (略) 审批,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因情况变化, (略) 自主采购适用情形的;

(三)采购环节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四、如采购项目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共同响应协议书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响应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采购包)中响应,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采购包)响应,若违反规定则其参与的所有响应将视为无效响应。

(三)联合体应以联合协议中确定的牵头方名义进行项目响应,应列明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并使用成员单位的公章进行联合响应确认,联合体名称需与共同响应协议书签署方一致。

(四)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联合体各方应 (略) 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 (略) 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采购项目所有相关资料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公制系统,所有相关资料使用的日期、时间均采用北京时区的日期、时间。

中山大学 (略)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中山大学 (略) 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节选)

第二章 供应商失信行为

第六条 供应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

(一)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相关政策的行为;

(二) (略) 采购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 (略) 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略) 场秩序,影响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七条 供应商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第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般失信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一)不遵守开标评标等采购活动纪律,扰乱采购现场秩序的;

(二)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偷工减料等情形的;

(三)履约期满后,未在规定 (略) 、新的中标(成交)单位交接的;

(四)一年内累计2次以上质疑查无实据的;

(五)不配合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

(六)威胁、骚扰评审专家、采购代理 (略) 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办公秩序的;

(七)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略) 或采购代理机构的;

(八)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签订的;

(九)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同一项目未按要求一次性通过同期验收的;

(十)因工程管理人员不到位、工程质量问题、延误工期、迟延结算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 (略) 环境等问题违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受到工程主管职能部门追究违约责任的;

(十一)因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受到工程主管职能部门经济处罚、约谈,或在工程主管职能部门组织的合同期满考核中不合格的;

(十二)供应商在修缮工程项目结算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核对确认,或因供应商原因完工后不及时办理结算支付手续,经催告后仍拖延办理的;

(十三)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十四)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材料设备款,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其他政府采购监 (略) 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失信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 (略) 工作人员、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 (略) 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 (略)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 (略) 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将中标或者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 (略) 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九)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十二)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三)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

(十四)未按采购文件的约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 (略) 使用科室或职能部门日常工作,遭到相关科室、部门投诉的;

(十五)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

(十六)恶意投诉查无实据的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七)因工程管理人员不到位、工程质量问题、延误工期、迟延结算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 (略) 环境等问题违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受到工程主管职能部门追究违约责任后,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八)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按相关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的;

(十九)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材料设备款,影响恶劣的;

(二十)公告有效期内的一般失信行为累计5次以上,或同一事项累犯2次以上的;

(二十一)其他政府采购监 (略) 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恶意串通,包括以下情形:

(一)供应商直接 (略) 工作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评审活动开始前供应商直接 (略) 工作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

(三)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四)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 (略) 工作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八)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九)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十)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十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三)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个自然人或者企业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十四)投标文件与招标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以芯片、硬盘或网卡序列号等相同为证据);

(十五)评审委员会认定供应商存在其他围标或串标情形;

(十六)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发生下列不良行为 (略) 采购活动的,经查证属实,记为严重失信行为,公告有效期为3年:

(一)被任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且处罚期限未届满的;

(二)在最近3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被“信用中国”(http://**)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的;

(五)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略) 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http://**) (略) 场主体“黑名单”的;

(七)在近3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供应商发生火灾、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九)在中山大学及中山大学 (略) 的采购活动中存在第九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而被处罚(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其他政府采购监 (略) 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诚信行为的记录与评价

第十三条 医院按照“谁主管谁认定”的原则对供应商诚信情况提出认定、评价意见。招采中心和主管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供应商在采购阶段以及合同订立及履约阶段的诚信情况提出认定、评价意见;供应商失信行为的认定 (略)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组进行审定。

医院各处、科室,各院区有权对供应商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应的认定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招采中心负责将供应商失信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函,做出申辩或说明。书面异议函应包括:

(一)异议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异议事项及事实根据;

(三)提起异议的日期;

(四)书面异议函应当署名: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对供应商的书面异议,由招采中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议。必要时,可通知供应商现场申辩。

复议结 (略)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纽进行审定。复议结果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评价分和星级表示。

供应商的初始信用评价分为100分。每发生1次严重失信行为,扣50分;每发生1次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失信行为扣分记录在失信行为公告有效期满之日起3年后消除。 (略) 自主采购活动前3年在中山大学及中山大学 (略) 的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失信行为严重程度给予相应扣分。

供应商的星级根据信用评价分,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评价得分100分的,为五星。评价得分80~99分的,为四星。评价得分60~79分的,为三星。评价得分30~59分的,为二星。评价得分29分以下的,为一星。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招采 (略) 官网对供应商失信行为进行公示曝光,公告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供应商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依据;

(三)对失信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

(四)公告有效期;

(五)记录日期及记录部门。

第十九条 供应商失信行为公告有效期从发出处理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失信行为公告有效期1年,严重失信行为公告有效期视情节轻重为1年至3年。

第二十条 在供应商严重失信行为公告有效期内,医院将拒绝该供 (略) 自主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评审 (略) 自主采购活动,信用评价结果不足五星的供应商, (略) 自主采购项目时可被处以3%~12%的评审总分扣减。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略) 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涉嫌违反廉洁规定的问题, (略) 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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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须知适用于中山大学 (略) 或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南沙) (略) 自主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医院自主采购方式包括:院内谈判、网上竞价、零星采购、直接定点采购、院内定点谈判、电子采购等。

二、供 (略) 采购活动之前应详细阅读本须知。

三、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遵守《中山大学 (略) 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详见后文),不得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略) 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可能被视为无效响应:

(一)上传资料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

(二)不具备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三)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四) (略) 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五)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六)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七)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的;

(八)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

(九)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十)不同供应商的报价资料相互混淆上传的;

(十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十二) (略) 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经采购评审小组认定,未对采购项目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十四)同一标的有两个或以上的报价方案的;

(十五)未按规定要求和格式上传、填写资料,或者上传、填写内容不全的;

(十六)提供虚假材料或对技术规格参数进行虚假响应、与事实不符的;

(十七)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略) 的

(十八)不遵守开标评标等采购活动纪律,扰乱采购现场秩序的;

(十九)威胁、骚扰评审 (略) 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十)供应商发生《中山大学 (略) 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良行为仍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和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医院采购实施部门可对已发布的采购公告/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公告/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医院采购实施部门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知已报名的供应商。

五、采购项目需求中的参考品牌(如有),如无特别说明,仅起参考作用,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报其他品牌并进行实质性响应。

六、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公告/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所响应的技术参数及提交的附件说明须与厂家的产品彩页和厂家官方网站公布的资料相一致,由于厂家的产品彩页和厂家官方网站公布的资料更新滞后造成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与厂家产品彩页说明和厂家网站资料确有改进或不同的,须在响应文件中作出特别说明;不一致而又没有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的,将被视为虚假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

七、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撒回。

八、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内保持有效。

九、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文件使自己的利益收到损害的,应在采购公告/文件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医院采购实施部门将视质疑情况作出回应,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答疑、项目延期、项目修改、不予接受质疑和项目取消等回应方式,供应商逾期质疑恕不受理。

十、供应商响应时间截止后,符合资格条件的报名供应商数量满足采购公告要求的,由采购实施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评审;无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响应的项目,将再次发布采购公告或改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十一、谈判程序(适用于需要谈判的项目)

(一)对于需要现场谈判的项目, (略) 组织评审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符合谈判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谈判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谈判,若供应商不能到场参加谈判,应在谈判前出具书面放弃谈判的说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谈判的视同放弃参加谈判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二)在谈判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按规定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审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经评审小组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项目需求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

(四)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谈判结束后,由评审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六)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谈判。

(七)最后报价结束后,供应商不得再与谈判小组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八)医院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由评审小组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十二、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实施部门将根据评 (略) 审批权限报批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实施部门可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一) (略) 审批,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因情况变化, (略) 自主采购适用情形的;

(三)采购环节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四、如采购项目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共同响应协议书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响应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采购包)中响应,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采购包)响应,若违反规定则其参与的所有响应将视为无效响应。

(三)联合体应以联合协议中确定的牵头方名义进行项目响应,应列明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并使用成员单位的公章进行联合响应确认,联合体名称需与共同响应协议书签署方一致。

(四)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联合体各方应 (略) 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 (略) 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采购项目所有相关资料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公制系统,所有相关资料使用的日期、时间均采用北京时区的日期、时间。

中山大学 (略)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中山大学 (略) 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节选)

第二章 供应商失信行为

第六条 供应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

(一)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相关政策的行为;

(二) (略) 采购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 (略) 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略) 场秩序,影响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七条 供应商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第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般失信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一)不遵守开标评标等采购活动纪律,扰乱采购现场秩序的;

(二)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偷工减料等情形的;

(三)履约期满后,未在规定 (略) 、新的中标(成交)单位交接的;

(四)一年内累计2次以上质疑查无实据的;

(五)不配合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

(六)威胁、骚扰评审专家、采购代理 (略) 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办公秩序的;

(七)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略) 或采购代理机构的;

(八)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签订的;

(九)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同一项目未按要求一次性通过同期验收的;

(十)因工程管理人员不到位、工程质量问题、延误工期、迟延结算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 (略) 环境等问题违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受到工程主管职能部门追究违约责任的;

(十一)因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受到工程主管职能部门经济处罚、约谈,或在工程主管职能部门组织的合同期满考核中不合格的;

(十二)供应商在修缮工程项目结算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核对确认,或因供应商原因完工后不及时办理结算支付手续,经催告后仍拖延办理的;

(十三)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十四)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材料设备款,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其他政府采购监 (略) 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失信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 (略) 工作人员、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 (略) 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 (略)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 (略) 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将中标或者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 (略) 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九)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十二)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三)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

(十四)未按采购文件的约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 (略) 使用科室或职能部门日常工作,遭到相关科室、部门投诉的;

(十五)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

(十六)恶意投诉查无实据的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七)因工程管理人员不到位、工程质量问题、延误工期、迟延结算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 (略) 环境等问题违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受到工程主管职能部门追究违约责任后,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八)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按相关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的;

(十九)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材料设备款,影响恶劣的;

(二十)公告有效期内的一般失信行为累计5次以上,或同一事项累犯2次以上的;

(二十一)其他政府采购监 (略) 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恶意串通,包括以下情形:

(一)供应商直接 (略) 工作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评审活动开始前供应商直接 (略) 工作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

(三)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四)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 (略) 工作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八)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九)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十)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十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三)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个自然人或者企业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十四)投标文件与招标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以芯片、硬盘或网卡序列号等相同为证据);

(十五)评审委员会认定供应商存在其他围标或串标情形;

(十六)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发生下列不良行为 (略) 采购活动的,经查证属实,记为严重失信行为,公告有效期为3年:

(一)被任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且处罚期限未届满的;

(二)在最近3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被“信用中国”(http://**)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的;

(五)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略) 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http://**) (略) 场主体“黑名单”的;

(七)在近3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供应商发生火灾、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九)在中山大学及中山大学 (略) 的采购活动中存在第九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而被处罚(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其他政府采购监 (略) 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诚信行为的记录与评价

第十三条 医院按照“谁主管谁认定”的原则对供应商诚信情况提出认定、评价意见。招采中心和主管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供应商在采购阶段以及合同订立及履约阶段的诚信情况提出认定、评价意见;供应商失信行为的认定 (略)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组进行审定。

医院各处、科室,各院区有权对供应商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应的认定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招采中心负责将供应商失信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函,做出申辩或说明。书面异议函应包括:

(一)异议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异议事项及事实根据;

(三)提起异议的日期;

(四)书面异议函应当署名: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对供应商的书面异议,由招采中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议。必要时,可通知供应商现场申辩。

复议结 (略)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纽进行审定。复议结果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评价分和星级表示。

供应商的初始信用评价分为100分。每发生1次严重失信行为,扣50分;每发生1次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失信行为扣分记录在失信行为公告有效期满之日起3年后消除。 (略) 自主采购活动前3年在中山大学及中山大学 (略) 的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失信行为严重程度给予相应扣分。

供应商的星级根据信用评价分,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评价得分100分的,为五星。评价得分80~99分的,为四星。评价得分60~79分的,为三星。评价得分30~59分的,为二星。评价得分29分以下的,为一星。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招采 (略) 官网对供应商失信行为进行公示曝光,公告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供应商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依据;

(三)对失信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

(四)公告有效期;

(五)记录日期及记录部门。

第十九条 供应商失信行为公告有效期从发出处理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失信行为公告有效期1年,严重失信行为公告有效期视情节轻重为1年至3年。

第二十条 在供应商严重失信行为公告有效期内,医院将拒绝该供 (略) 自主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评审 (略) 自主采购活动,信用评价结果不足五星的供应商, (略) 自主采购项目时可被处以3%~12%的评审总分扣减。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略) 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涉嫌违反廉洁规定的问题, (略) 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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