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县餐饮与食品生产及销售经营者规范采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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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餐饮与食品生产及销售经营者规范采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餐饮与食品生产及销售经营单位: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其中,消毒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餐饮、食品生产及销售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1.工业塑料桶、盆(比如盛放漆料、机油等废弃桶)、超薄或再生塑料袋盛装食品、水;

  2.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使用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由泡沫塑料制成);

  3.无合法来源、无合格证明文件、标签标识信息不全的食品相关产品;

  4.其他非食品用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三、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应遵守:

  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3.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4.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6.严格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1)查验并留存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购物(进货)凭证。

  (2)查验所采购、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或标签上是否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者在食品相关产品物品上加印、加贴调羹筷子等标志;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未注明、标注的,应留存标注“食品用”等字样的外(大)包装或印有产品信息的说明书或随附文件。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全县各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及销售单位立即对本单位采购、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开展自查自纠,立即停止采购、使用上述第二项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并主动消除有关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改正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


全县各餐饮与食品生产及销售经营单位: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其中,消毒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餐饮、食品生产及销售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1.工业塑料桶、盆(比如盛放漆料、机油等废弃桶)、超薄或再生塑料袋盛装食品、水;

  2.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使用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由泡沫塑料制成);

  3.无合法来源、无合格证明文件、标签标识信息不全的食品相关产品;

  4.其他非食品用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三、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应遵守:

  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3.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4.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6.严格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1)查验并留存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购物(进货)凭证。

  (2)查验所采购、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或标签上是否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者在食品相关产品物品上加印、加贴调羹筷子等标志;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未注明、标注的,应留存标注“食品用”等字样的外(大)包装或印有产品信息的说明书或随附文件。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全县各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及销售单位立即对本单位采购、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开展自查自纠,立即停止采购、使用上述第二项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并主动消除有关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改正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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