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3破149号温州市千金黎鞋业有限公司受理破产及债权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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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03破149号温州市千金黎鞋业有限公司受理破产及债权申报公告

(略) (略) 公 告

( 2024)浙 03 破 149 号之一

本院根据翁益钦的申请于 2024 年 7 月 3 日裁 (略) 千金黎鞋 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7 月 3 日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 (略) 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 (略)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8 月 29 日前, (略)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鹿城区 瓯越法务 区 2 幢 201 室,联系 电话 : 金冰蕾 *,谷芝微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 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 使权利。 (略)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 州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4 年 9 月 3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三 法庭( 南浦路 399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 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 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 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温 州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 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 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 (略) (略) 法定代表 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自公告之日起十 (略)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 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法定代表人、财 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 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 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 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 (略) ,温州

(略) (略) 公 告

( 2024)浙 03 破 149 号之一

本院根据翁益钦的申请于 2024 年 7 月 3 日裁 (略) 千金黎鞋 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7 月 3 日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 (略) 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 (略)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8 月 29 日前, (略)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鹿城区 瓯越法务 区 2 幢 201 室,联系 电话 : 金冰蕾 *,谷芝微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 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 使权利。 (略)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 州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4 年 9 月 3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三 法庭( 南浦路 399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 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 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 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温 州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 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 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 (略) (略) 法定代表 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自公告之日起十 (略)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 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法定代表人、财 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 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 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 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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