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雨花区入河湖排污口全覆盖排查整治工作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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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雨花区入河湖排污口全覆盖排查整治工作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为全面推进雨花区范围内湘江一级支流及其他支流的入河排污口的排查工作,通过地 毯式摸排,摸清雨花区重点河湖排污口底数,建立问题清单,形成权责清晰的入河(湖)排 污口排查整治和管理体系,为我区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现拟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委托 技术服务单位承担雨花区入河(湖)排污口全覆盖排查整治工作。

二、相关标准:按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三、技术规格

服务内容

全面开展雨花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入河排污口的资料收集和整合;完成浏阳河(雨花段)、圭塘河、官桥撇洪渠(跳马段)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入河排污口分丰水期和枯水期进行水质监测;组织开展排口溯源;摸清雨花区重点河湖排污口底数, 形成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报告;完成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并通过系统审核;协助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整治销号工作。

排查整治范围

以雨花区行政区域内湘江一级支流;有省、市控断面的河流湖泊;有重要生态功能的 河湖;乡 (略) 城镇所在河流;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城乡污水处理厂所在河湖等为 重点,结合实际对辖区内其他支流和重点水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实现辖区内所有河湖全域 全覆盖排查整治。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日止(到期后未完成整治的项目成交人仍需待整治完成后协助采购人完成整治验收、销号工作)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服务要求

(一)协助整合各类污染源和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

按照《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资料整合基本要求》(环执法发(2019)9号),协助采购人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湖)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农业农村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与排洪排涝口信息,生态环境部门环统、环评、\"排污许可和污染源普查成果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住建城 (略) 污水排放口、溢流口、排渍口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协助采购人制定雨花区资料整合成果

(二)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

1. 排查要求。本次排查参考《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按照《入河入海排行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排污口分类(HJ1312-2023)》要求,应主要根据资料整合成果,采取筛查疑似排污口点位,人工排查重点污染源,无人机、无人船辅助排查等多种方式,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排查时应准确判定入河(湖)排污口和非排口,其中入河(湖)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4大类;详细记录行政区划、地理位置(统一使用大地2000坐标系采集经纬度信息)、入河湖)类别与方式、受纳水体、周边环境、污水疑似来源等信息。排查完成后形成完整的入河(湖)排污口名录。

2. 监测要求监测参考《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261号)及《 (略) 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标准与销号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湘生环委办〔2022〕28号)相关技术要求。监测对象方面,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中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均应开展监测;其余排污口按照技术要求执行;如上级有新要求,则按最新要求执行。监测频率方面,应选择排放水质较差时段至少开展1次监测。监测指标方面,应包括流量指标和水质指标,同时应记录色嗅味等感观描述。

3. 溯源要求。溯源参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HJ1313—2023)》及《 (略) 入河排污口溯源技术指南(试行)》。溯源调查可通过非现场溯源和现场溯源方式开展,并准确记录溯源结果。根据溯源结果明确责任主体和入河(湖)排污口类型。当排污口特征区分不明确、难以确定排污口类型时,依次按排污口设置目的、污水量大、污水量小优先顺序确定。

4. 信息填报和审核

严格按相关要求将排查(排污口照片、坐标、水质、排放方式等)、监测(现场采样照片、流量、水温、监测结果等)、溯源(排水方式、污水来源、溯源成果、责任主体、河长信息等)、整治(整治类型、监管单位、整治措施、整治方案、整治图片、佐证材料等)等相关信息填入生态环境部“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并通过系统审核。

(三)协助整治验收及销号要求

严格按照《 (略) 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标准与销号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湘生环委办〔2022〕28号)、《关于进一 (略) 湘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与销号程序的通知》(长环委办函〔2023〕122号)要求,协助采购人完成入河(湖)排污口验收及销号工作,如采购人有新要求,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六、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

1、完成服务内容,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录入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 治系统,并通过系统审核。

2、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3、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1 个月内组织验收。

七、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及说明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日止(到期后未完成整治的项目成交人仍需待整治完成后协助采购人完成整治验收、销号工作)

2、付款方式

2.1.付款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国库集中支付)。

2.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完成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并通过阶段性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服务内容全部完成并配合完成整治验收、销号工作,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余款。每次采购人支付合同价款前,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款项同等金额的发票。

3.成交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凭空杜撰,对成果性文件一切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与责任, 本项目的所有成果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人不得移作他用及二次开发;任何私自发布、发表、 泄露文件、方案、数据、成果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和处罚;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承 诺书。

4.为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配置 一览表》,中标后,严格按照本表执行,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得更换项目组成员,否则视为 虚假应标,取消其成交资格。成交人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调整人员,须书面征得采购人批准, 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委派同等及以上水平人员提供服务,且不得额外收取费用。供应商须在响 应文件中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函,否则其投标无效。

5.供应商或成交人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 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或成交人 工作人员因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函,否则其投 标无效。

6.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 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服务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虚假人员和设备证明 材料等)、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行政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7.依据《 (略)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环保黑牌的企事业单位,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等活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其满足上述要求的相应承诺,并提供承诺函,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

8.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 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差旅、食宿、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9.本项目成交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如被采购人发现,采购人有权取 消其成交资格。

10.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11.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功能及要求:

为全面推进雨花区范围内湘江一级支流及其他支流的入河排污口的排查工作,通过地 毯式摸排,摸清雨花区重点河湖排污口底数,建立问题清单,形成权责清晰的入河(湖)排 污口排查整治和管理体系,为我区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现拟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委托 技术服务单位承担雨花区入河(湖)排污口全覆盖排查整治工作。

二、相关标准:按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三、技术规格

服务内容

全面开展雨花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入河排污口的资料收集和整合;完成浏阳河(雨花段)、圭塘河、官桥撇洪渠(跳马段)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入河排污口分丰水期和枯水期进行水质监测;组织开展排口溯源;摸清雨花区重点河湖排污口底数, 形成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报告;完成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并通过系统审核;协助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整治销号工作。

排查整治范围

以雨花区行政区域内湘江一级支流;有省、市控断面的河流湖泊;有重要生态功能的 河湖;乡 (略) 城镇所在河流;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城乡污水处理厂所在河湖等为 重点,结合实际对辖区内其他支流和重点水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实现辖区内所有河湖全域 全覆盖排查整治。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日止(到期后未完成整治的项目成交人仍需待整治完成后协助采购人完成整治验收、销号工作)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服务要求

(一)协助整合各类污染源和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

按照《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资料整合基本要求》(环执法发(2019)9号),协助采购人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湖)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农业农村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与排洪排涝口信息,生态环境部门环统、环评、\"排污许可和污染源普查成果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住建城 (略) 污水排放口、溢流口、排渍口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协助采购人制定雨花区资料整合成果

(二)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

1. 排查要求。本次排查参考《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按照《入河入海排行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排污口分类(HJ1312-2023)》要求,应主要根据资料整合成果,采取筛查疑似排污口点位,人工排查重点污染源,无人机、无人船辅助排查等多种方式,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排查时应准确判定入河(湖)排污口和非排口,其中入河(湖)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4大类;详细记录行政区划、地理位置(统一使用大地2000坐标系采集经纬度信息)、入河湖)类别与方式、受纳水体、周边环境、污水疑似来源等信息。排查完成后形成完整的入河(湖)排污口名录。

2. 监测要求监测参考《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261号)及《 (略) 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标准与销号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湘生环委办〔2022〕28号)相关技术要求。监测对象方面,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中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均应开展监测;其余排污口按照技术要求执行;如上级有新要求,则按最新要求执行。监测频率方面,应选择排放水质较差时段至少开展1次监测。监测指标方面,应包括流量指标和水质指标,同时应记录色嗅味等感观描述。

3. 溯源要求。溯源参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HJ1313—2023)》及《 (略) 入河排污口溯源技术指南(试行)》。溯源调查可通过非现场溯源和现场溯源方式开展,并准确记录溯源结果。根据溯源结果明确责任主体和入河(湖)排污口类型。当排污口特征区分不明确、难以确定排污口类型时,依次按排污口设置目的、污水量大、污水量小优先顺序确定。

4. 信息填报和审核

严格按相关要求将排查(排污口照片、坐标、水质、排放方式等)、监测(现场采样照片、流量、水温、监测结果等)、溯源(排水方式、污水来源、溯源成果、责任主体、河长信息等)、整治(整治类型、监管单位、整治措施、整治方案、整治图片、佐证材料等)等相关信息填入生态环境部“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并通过系统审核。

(三)协助整治验收及销号要求

严格按照《 (略) 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标准与销号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湘生环委办〔2022〕28号)、《关于进一 (略) 湘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与销号程序的通知》(长环委办函〔2023〕122号)要求,协助采购人完成入河(湖)排污口验收及销号工作,如采购人有新要求,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六、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

1、完成服务内容,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录入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 治系统,并通过系统审核。

2、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3、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1 个月内组织验收。

七、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及说明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日止(到期后未完成整治的项目成交人仍需待整治完成后协助采购人完成整治验收、销号工作)

2、付款方式

2.1.付款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国库集中支付)。

2.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完成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并通过阶段性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服务内容全部完成并配合完成整治验收、销号工作,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余款。每次采购人支付合同价款前,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款项同等金额的发票。

3.成交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凭空杜撰,对成果性文件一切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与责任, 本项目的所有成果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人不得移作他用及二次开发;任何私自发布、发表、 泄露文件、方案、数据、成果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和处罚;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承 诺书。

4.为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配置 一览表》,中标后,严格按照本表执行,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得更换项目组成员,否则视为 虚假应标,取消其成交资格。成交人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调整人员,须书面征得采购人批准, 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委派同等及以上水平人员提供服务,且不得额外收取费用。供应商须在响 应文件中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函,否则其投标无效。

5.供应商或成交人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 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或成交人 工作人员因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函,否则其投 标无效。

6.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 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服务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虚假人员和设备证明 材料等)、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行政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7.依据《 (略)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环保黑牌的企事业单位,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等活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其满足上述要求的相应承诺,并提供承诺函,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

8.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 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差旅、食宿、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9.本项目成交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如被采购人发现,采购人有权取 消其成交资格。

10.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11.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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