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择优采购第三方机构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整改情况“回头看”专项检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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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择优采购第三方机构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整改情况“回头看”专项检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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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3号)、《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文件精神要求, (略) 基金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局拟采用择优采购的方式邀请第三 (略) 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整改情况“回头看”专项检查,现将择优采购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整改情况“回头看”专项检查

二、项目内容

(一)2023年 (略) 医 (略) 级 (略) 级审计的医疗机构(共11家,其中,三级医疗机构6家、二级医疗机构4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家)开展“回头看”检查, (略) 级 (略) 级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整改情况。

(二)以重症医学、麻醉、肺部肿瘤以及心血管内科、骨科、血液净化、康复、医学影像、临床检验等领域为重点,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包括异地参保人员结算费用)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日至**日期间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施等情况,如有需要可追溯检查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至2024年度。

三、项目要求

1.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需信息数据分析人员、会计或审计人员和医学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医学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服务人员须具备从事所需相关专业工作的知识和能力。

2.根据医保法律法规以及医保服务协议协助医保 (略)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深入检查,有效发现医疗机构在医保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检查报告。如因报告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由服务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

3.第三方机构于签订协议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对11家医疗机构的专项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4.报价方须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所有报价以人民币含税价格报价,报价超过18万元视为无效报价。

5.不得将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四、报价要求

1.报价方提供报价函(见附件)、经年检的机构法人证书、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2.报价时间:**日18:00之前,将资料 (略) 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107室,逾期视为放弃。

3.成交原则:根据报价合理,资质最优,经验丰富原则择优进行选择。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826-*

联系地址: (略) 广安区紫金街209号107室

附件:1.报价函

2.评分规则

(略) 医疗保障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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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3号)、《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文件精神要求, (略) 基金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局拟采用择优采购的方式邀请第三 (略) 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整改情况“回头看”专项检查,现将择优采购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整改情况“回头看”专项检查

二、项目内容

(一)2023年 (略) 医 (略) 级 (略) 级审计的医疗机构(共11家,其中,三级医疗机构6家、二级医疗机构4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家)开展“回头看”检查, (略) 级 (略) 级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整改情况。

(二)以重症医学、麻醉、肺部肿瘤以及心血管内科、骨科、血液净化、康复、医学影像、临床检验等领域为重点,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包括异地参保人员结算费用)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日至**日期间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施等情况,如有需要可追溯检查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至2024年度。

三、项目要求

1.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需信息数据分析人员、会计或审计人员和医学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医学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服务人员须具备从事所需相关专业工作的知识和能力。

2.根据医保法律法规以及医保服务协议协助医保 (略)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深入检查,有效发现医疗机构在医保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检查报告。如因报告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由服务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

3.第三方机构于签订协议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对11家医疗机构的专项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4.报价方须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所有报价以人民币含税价格报价,报价超过18万元视为无效报价。

5.不得将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四、报价要求

1.报价方提供报价函(见附件)、经年检的机构法人证书、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2.报价时间:**日18:00之前,将资料 (略) 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107室,逾期视为放弃。

3.成交原则:根据报价合理,资质最优,经验丰富原则择优进行选择。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826-*

联系地址: (略) 广安区紫金街209号1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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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分规则

(略) 医疗保障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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