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联建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灵山县2024年村级垃圾中转站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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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联建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灵山县2024年村级垃圾中转站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质 疑 人: 长沙中联 (略)

地 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虞小跃

委托代理人: 赵璋 电话: *

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人:长沙中联 (略)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虞小跃
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灵山县2024年村级垃圾中转站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QZZC2024-G1-50028-DLJJ
标号:标项二
标项名称:灵山县2024年村级垃圾中转站配套设施建设项目(B分标)
标项编号:QZZC2024-G1-50028-DLJJ-2
采购人: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东 (略)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我公司于**日收到质疑人**日顺丰快递寄出的邮寄递交的质疑函原件一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经我公司及采购人认真进行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广西 (略) 中标型号“福龙马 FLM5252ZXXDF6”不满足招标要求,且报价高达219.2万贴近预算220万, (略) 192万。我公司参与竞标的“中联牌 ZBH5251ZXXDFE6”完全满足招标要求,在价格,参数,综合实力上都满足且优于广西 (略) 的情况下,我司未中标,中标结果不公正。
质疑事项1答复:
(1)招标文件采购需求25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外形尺寸宽(mm)≤2500,不是带“▲”的条款,未标注“▲”号的技术参数出现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设备性能分为零分时不影响投标有效性),广西 (略) 中标型号“福龙马 FLM5252ZXXDF6”外形尺寸宽2530mm,不属于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则投标无效的条款。
(2)本项目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政府采购规定编制,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总)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列次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总)得分包括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本项目价格分设置为30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五十五条款中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规定。价格分只是本项目评审分值的一部分,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价格得分高,但并不意味着综合(总)得分一定高。
因此,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广西 (略) 不具备履约能力,应当按无效投标处理。
质疑事项2答复:广西 (略) 已取得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供货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略) 人数来判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因此,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评分办法没有细化和量化,设置“简单、缺乏针对性、不全面、较差、较为详细、有一定的针对性、基本全面、可操作性与实效性一般、内容全面、内容详细、具体、有较好的针对性、更为全面具体、针对性强、可操作性与实效性强”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有歧义的描述,且分值高达55分,擅自扩大专家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评分不公正。
质疑事项3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评分办法相应的设置了量化指标“技术性能、供货方案、运输方案、交验方案、培训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因素”。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评分办法中“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对区间等次的描述,分别对应不同的分值区间,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本次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按公开招标有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规定,贵公司依法获取公开招标文件后,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公开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目前,在国内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财政部和广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均未出台关于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标准、程度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贵公司在无具体执行要求和标准的情况下质疑本项目的评审因素,且所质疑材料中未能提出应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标准。因此,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函复!
           质疑答复人名称:东 (略)
答复质疑的日期:**日

附件信息:

质 疑 人: 长沙中联 (略)

地 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虞小跃

委托代理人: 赵璋 电话: *

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人:长沙中联 (略)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虞小跃
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灵山县2024年村级垃圾中转站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QZZC2024-G1-50028-DLJJ
标号:标项二
标项名称:灵山县2024年村级垃圾中转站配套设施建设项目(B分标)
标项编号:QZZC2024-G1-50028-DLJJ-2
采购人: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东 (略)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我公司于**日收到质疑人**日顺丰快递寄出的邮寄递交的质疑函原件一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经我公司及采购人认真进行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广西 (略) 中标型号“福龙马 FLM5252ZXXDF6”不满足招标要求,且报价高达219.2万贴近预算220万, (略) 192万。我公司参与竞标的“中联牌 ZBH5251ZXXDFE6”完全满足招标要求,在价格,参数,综合实力上都满足且优于广西 (略) 的情况下,我司未中标,中标结果不公正。
质疑事项1答复:
(1)招标文件采购需求25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外形尺寸宽(mm)≤2500,不是带“▲”的条款,未标注“▲”号的技术参数出现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设备性能分为零分时不影响投标有效性),广西 (略) 中标型号“福龙马 FLM5252ZXXDF6”外形尺寸宽2530mm,不属于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则投标无效的条款。
(2)本项目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政府采购规定编制,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总)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列次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总)得分包括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本项目价格分设置为30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五十五条款中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规定。价格分只是本项目评审分值的一部分,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价格得分高,但并不意味着综合(总)得分一定高。
因此,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广西 (略) 不具备履约能力,应当按无效投标处理。
质疑事项2答复:广西 (略) 已取得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供货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略) 人数来判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因此,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评分办法没有细化和量化,设置“简单、缺乏针对性、不全面、较差、较为详细、有一定的针对性、基本全面、可操作性与实效性一般、内容全面、内容详细、具体、有较好的针对性、更为全面具体、针对性强、可操作性与实效性强”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有歧义的描述,且分值高达55分,擅自扩大专家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评分不公正。
质疑事项3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评分办法相应的设置了量化指标“技术性能、供货方案、运输方案、交验方案、培训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因素”。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评分办法中“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对区间等次的描述,分别对应不同的分值区间,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本次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按公开招标有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规定,贵公司依法获取公开招标文件后,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公开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目前,在国内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财政部和广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均未出台关于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标准、程度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贵公司在无具体执行要求和标准的情况下质疑本项目的评审因素,且所质疑材料中未能提出应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标准。因此,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函复!
           质疑答复人名称:东 (略)
答复质疑的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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