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481强清49号江苏万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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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481强清49号江苏万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公 告

(2024)江苏 (略) 强清字第02号

(略) (略) 于**日作出(2024)苏0481清申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 (略) 强制清算一案,并于**日作出(2024)苏0481强清49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为江苏 (略) 的清算组。

江苏 (略) 的债权人应当在**日前向江苏 (略) 清算组申报债权。通讯地址: (略) 新北区竹山路9号河海金汇大厦11楼,联系人耿乃靓律师,联系电话:*。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该债权人补充分配,为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该债权人承担。江苏 (略) 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 (略) 进行清算,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 (略) 清算组

二0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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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4)江苏 (略) 强清字第02号

(略) (略) 于**日作出(2024)苏0481清申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 (略) 强制清算一案,并于**日作出(2024)苏0481强清49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为江苏 (略) 的清算组。

江苏 (略) 的债权人应当在**日前向江苏 (略) 清算组申报债权。通讯地址: (略) 新北区竹山路9号河海金汇大厦11楼,联系人耿乃靓律师,联系电话:*。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该债权人补充分配,为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该债权人承担。江苏 (略) 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 (略) 进行清算,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 (略) 清算组

二0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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