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13破39号关于南京乌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公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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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13破39号关于南京乌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公告之一

关于南京 (略) 破产清算事宜的公告之一

(略) 栖 (略) 在**日作出(2024)苏0113破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谢润德对南京 (略) (以下简称“乌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0113破39号决定书,决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案件管理人,顾震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因原公告确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部分表决事项未通过,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等事项重新公告,具体如下:

乌木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日前,向管理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报债权(通信地址: (略) 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万达商务楼14幢B座19楼审计二部;邮政编码:*;联系人:顾震,联系电话:*)。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乌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日(周五)下午2时30分在南京栖 (略) 第21法庭(地址: (略) 栖霞区尧佳路99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南京 (略) 管理人

**日


,南京

关于南京 (略) 破产清算事宜的公告之一

(略) 栖 (略) 在**日作出(2024)苏0113破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谢润德对南京 (略) (以下简称“乌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0113破39号决定书,决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案件管理人,顾震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因原公告确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部分表决事项未通过,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等事项重新公告,具体如下:

乌木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日前,向管理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报债权(通信地址: (略) 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万达商务楼14幢B座19楼审计二部;邮政编码:*;联系人:顾震,联系电话:*)。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乌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日(周五)下午2时30分在南京栖 (略) 第21法庭(地址: (略) 栖霞区尧佳路99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南京 (略) 管理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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