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钢北侧地块沿金城路北侧临时用地招租
锡钢北侧地块沿金城路北侧临时用地招租
信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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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35
保证金:元
报名开始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
项目名称 | 锡钢北侧地块沿金城路北侧临时用地招租 | |||
项目编号 | WXCQCZ24065 | |||
挂牌期限 | **日至**日 | |||
出租方名称 | (略) (略) | |||
招租资产情况 | 房地产类 | |||
房屋坐落地址 | 金城路与塘南路交叉口东北侧 | |||
房产证号 | / | 土地证号 | / | |
房屋面积(㎡) | 土地面积(㎡) | |||
招租面积(㎡) | 3500.0 | |||
房屋用途 | / | 土地性质 | / | |
其他 | ||||
招租用途 | 临时停车场(非对社会开放收费停车场) | |||
招租底价 | 35万元/年 | 租金年递增率 | / | |
招租期限 (年) | 2 | |||
特别事项 | 1、本次招租标的现处于租赁状态,于**日到期。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拟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应当报名参与本次招租程序,递交交易保证金,在无锡产交所内行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2、本次招租标的由于历史原因,无土地证。 | |||
承租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向承租方须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 (略) 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人民币7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可在其支付了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申请原额返还;其他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在最终承租人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须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之内支付完成。履约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如无违约行为,出租方无息退还。若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在扣除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4、承租场地如遇政府规划、拆迁等任何政府决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赔偿及补偿责任,承租人不享有针对租赁场地的任何规划、拆迁或征收的补偿、安置。 5、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做好安全工作,并与出租方签订安全协议、廉政协议等相关手续。 6、在租赁期内, (略) 场出现大幅变动(以出租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经评估后的租金超过原定租金的±50%时,出租方有权对租金作出相应调整,承租人应对此无异议。 7、承租期满后,承租人退租撤场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承租前原状。 8、本次招租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 (略) 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9、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的承租申请。 10、承租人不得将标的场地对外转租、转让、转借、抵押。 | |||
其他说明 | 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终止挂牌。 2、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承租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承租方。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出租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后,未能在十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4、意向承租方应按公告要求,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将下述材料准备好后上传到系统里,并缴纳保证金: 企业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信息并盖章) (4)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信息并盖章) 自然人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2)《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信息并签字) | |||
联系方式 | 出租方 | 交易机构 | ||
联系人 | 李女士 | 联系人 | 邹女士 | |
电 话 | 0510-* | 电 话 | 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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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锡钢北侧地块沿金城路北侧临时用地招租 | |||
项目编号 | WXCQCZ24065 | |||
挂牌期限 | **日至**日 | |||
出租方名称 | (略) (略) | |||
招租资产情况 | 房地产类 | |||
房屋坐落地址 | 金城路与塘南路交叉口东北侧 | |||
房产证号 | / | 土地证号 | / | |
房屋面积(㎡) | 土地面积(㎡) | |||
招租面积(㎡) | 3500.0 | |||
房屋用途 | / | 土地性质 | / | |
其他 | ||||
招租用途 | 临时停车场(非对社会开放收费停车场) | |||
招租底价 | 35万元/年 | 租金年递增率 | / | |
招租期限 (年) | 2 | |||
特别事项 | 1、本次招租标的现处于租赁状态,于**日到期。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拟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应当报名参与本次招租程序,递交交易保证金,在无锡产交所内行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2、本次招租标的由于历史原因,无土地证。 | |||
承租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向承租方须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 (略) 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人民币7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可在其支付了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申请原额返还;其他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在最终承租人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须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之内支付完成。履约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如无违约行为,出租方无息退还。若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在扣除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4、承租场地如遇政府规划、拆迁等任何政府决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赔偿及补偿责任,承租人不享有针对租赁场地的任何规划、拆迁或征收的补偿、安置。 5、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做好安全工作,并与出租方签订安全协议、廉政协议等相关手续。 6、在租赁期内, (略) 场出现大幅变动(以出租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经评估后的租金超过原定租金的±50%时,出租方有权对租金作出相应调整,承租人应对此无异议。 7、承租期满后,承租人退租撤场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承租前原状。 8、本次招租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 (略) 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9、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的承租申请。 10、承租人不得将标的场地对外转租、转让、转借、抵押。 | |||
其他说明 | 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终止挂牌。 2、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承租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承租方。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出租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后,未能在十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4、意向承租方应按公告要求,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将下述材料准备好后上传到系统里,并缴纳保证金: 企业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信息并盖章) (4)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信息并盖章) 自然人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2)《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信息并签字) | |||
联系方式 | 出租方 | 交易机构 | ||
联系人 | 李女士 | 联系人 | 邹女士 | |
电 话 | 0510-* | 电 话 | 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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