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江流域环境监测监管执法无人船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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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江流域环境监测监管执法无人船设备招标公告



质疑供应商:湖城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地址: (略) 增城区新塘镇新和南路阳光公寓605

邮编:*

联系人:张晓敬

联系电话:*

质疑人湖城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于2024 (略) 以现场方式递交了《质疑函》,对九洲江流域环境监测监管执法无人船设备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4-G1-*-GXDC)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与采购人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全自动水质监测无人船产品彩页、售后服务承诺书、参数确认函。(盖生产厂家公章〉设置为实质性响应参数,变相设置为资格条件。属于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破坏了公平竞争 (略) 场环境。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等相关内容。属于以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全自动水质监测无人船产品彩页,是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投产品有一个感观的认识;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是对供应商能否提供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删除“参数确认函”和“盖生产厂家公章”等内容。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二、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带着样机进行性能测试,不符合采购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停止签订合同。此条属于“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对产品进行测试、演示或试用。”和“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并且设需为实质性响应参数。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九〉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此项设置,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有权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

质疑事项2答复:招标文件删除“2、★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根据采购方的要求在中标后7个日历天内提供全自动无人船设备样机到现场进行性能及参数的测试运行,如中标人提供的无人船设备在测试中不符合投标承诺,采购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停止签订合同。如双方有异议,将交由国家认可并具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机构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进行实际检验,所有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等内容。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二)。

三、质疑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项设置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特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 (略) 级(或以上)部门颁发的无人船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属于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同时,是否获奖这个评审因素的设定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无关,该评分项的设置具有一定的指向性,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同时,要求制造商提供生产厂家 (略) 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同类无人船标准产品标志证书。2022年9月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明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早已不再设立,并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分项设置一个已经不再设立的机构颁发的证书,属实说不通,也不合理,有强烈的指向性,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3答复:习近平总书记在**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本项目就是旨在采购性能强、质量优、服务好的环境监测监管执法无人船设备,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能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这就要求无人船制造商要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制造商获得过无人船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无人船标准产品标志认证,正是综合实力的体现之一。该项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能够体现投标产品的技术或者投标人的服务水平。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已对评分办法做了相应的调整。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二)。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鼎策 (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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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湖城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地址: (略) 增城区新塘镇新和南路阳光公寓605

邮编:*

联系人:张晓敬

联系电话:*

质疑人湖城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于2024 (略) 以现场方式递交了《质疑函》,对九洲江流域环境监测监管执法无人船设备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4-G1-*-GXDC)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与采购人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全自动水质监测无人船产品彩页、售后服务承诺书、参数确认函。(盖生产厂家公章〉设置为实质性响应参数,变相设置为资格条件。属于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破坏了公平竞争 (略) 场环境。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等相关内容。属于以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全自动水质监测无人船产品彩页,是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投产品有一个感观的认识;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是对供应商能否提供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删除“参数确认函”和“盖生产厂家公章”等内容。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二、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带着样机进行性能测试,不符合采购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停止签订合同。此条属于“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对产品进行测试、演示或试用。”和“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并且设需为实质性响应参数。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九〉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此项设置,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有权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

质疑事项2答复:招标文件删除“2、★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根据采购方的要求在中标后7个日历天内提供全自动无人船设备样机到现场进行性能及参数的测试运行,如中标人提供的无人船设备在测试中不符合投标承诺,采购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停止签订合同。如双方有异议,将交由国家认可并具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机构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进行实际检验,所有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等内容。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二)。

三、质疑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项设置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特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 (略) 级(或以上)部门颁发的无人船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属于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同时,是否获奖这个评审因素的设定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无关,该评分项的设置具有一定的指向性,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同时,要求制造商提供生产厂家 (略) 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同类无人船标准产品标志证书。2022年9月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明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早已不再设立,并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分项设置一个已经不再设立的机构颁发的证书,属实说不通,也不合理,有强烈的指向性,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3答复:习近平总书记在**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本项目就是旨在采购性能强、质量优、服务好的环境监测监管执法无人船设备,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能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这就要求无人船制造商要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制造商获得过无人船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无人船标准产品标志认证,正是综合实力的体现之一。该项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能够体现投标产品的技术或者投标人的服务水平。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已对评分办法做了相应的调整。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二)。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鼎策 (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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