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登封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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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登封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22〕91号》、《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郑财综〔2023〕9号)等有关规定,我市编制了《 (略)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

二、指 (略) 财政局负责编制、修订,各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列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做好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在指导性目录或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

四、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等问题。

五、各购买主体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单位履职所需确定购买服务事项,以事定费,申请相应财政预算。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六、各购买主体要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要求,严禁将应该由政府自身直接履职的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杜绝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和变相举债、融资,严禁将货物、工程以及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要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履约管理,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七、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有关部门可自行编制、调整本部门指导 (略) 财政局备案,不得超出指导性目录范围调整本部门指导性目录。

八、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九、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应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严格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实施。

附件:1. (略) 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名单

2. (略)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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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22〕91号》、《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郑财综〔2023〕9号)等有关规定,我市编制了《 (略)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

二、指 (略) 财政局负责编制、修订,各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列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做好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在指导性目录或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

四、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等问题。

五、各购买主体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单位履职所需确定购买服务事项,以事定费,申请相应财政预算。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六、各购买主体要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要求,严禁将应该由政府自身直接履职的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杜绝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和变相举债、融资,严禁将货物、工程以及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要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履约管理,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七、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有关部门可自行编制、调整本部门指导 (略) 财政局备案,不得超出指导性目录范围调整本部门指导性目录。

八、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九、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应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严格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实施。

附件:1. (略) 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名单

2. (略)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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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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