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余云飞诉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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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余云飞诉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号的公告

关于余云飞诉上海东方 (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号) 的公告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24-07-16 访问量:


上海东方 (略) :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余云飞诉被申请人上海东方 (略) 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7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代通知金(*.9)元(未提前通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代通知金);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未休年假工资(*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4年9月4日14时00分在B304室仲裁庭(地址: (略) 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三楼B304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 (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6日

关于余云飞诉上海东方 (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号) 的公告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24-07-16 访问量:


上海东方 (略) :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余云飞诉被申请人上海东方 (略) 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7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代通知金(*.9)元(未提前通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代通知金);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未休年假工资(*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4年9月4日14时00分在B304室仲裁庭(地址: (略) 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三楼B304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 (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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