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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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 (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 (略)

2、地址: (略) 桂中大道88号彰泰城2栋1-1一层101、二层201

二、 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参与融水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广西 (略)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竞标中,获取中标资格。获取中标资格后当事人发函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放弃中标资格,没有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放弃的理由是:经过我公司内部的深入讨论和综合考虑,决定放弃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资格。

三、 处罚依据

经审查,当事人放弃成交不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四、 处罚结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中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从轻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五罚款共计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足额上缴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户名: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融水县支行
账号:*05
逾期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 (略) 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罚日期: **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联系人: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3、联系电话:0772-*



附件信息: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 (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 (略)

2、地址: (略) 桂中大道88号彰泰城2栋1-1一层101、二层201

二、 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参与融水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广西 (略)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竞标中,获取中标资格。获取中标资格后当事人发函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放弃中标资格,没有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放弃的理由是:经过我公司内部的深入讨论和综合考虑,决定放弃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资格。

三、 处罚依据

经审查,当事人放弃成交不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四、 处罚结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中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从轻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五罚款共计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足额上缴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户名: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融水县支行
账号:*05
逾期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 (略) 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罚日期: **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联系人: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3、联系电话: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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