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有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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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有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实施细则是 (略) 2024年有机产品监督抽查。

抽检产品范围及品种: (略) 行政区域内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含转换认证)且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含转换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有机生产经营主体。

2 产品分类

有机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9630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组成,两名检验机构抽样人员由承检机构抽样管理人员随机分派。 (略) 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检测机构的公函或抽样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管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共同完成辖区内的抽样工作。

5.1抽样地点及要求

本次任务涉及抽检生产企业请抽样人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确定。

5.2抽样方法

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规定产品的抽样型号、规格、抽样方法、数量、抽样单填写、封样及样品运输储存要求执行。


抽样单编号规则:DJYYJ — 2024 ×××

5.3抽检品种(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选择)

水果类:猕猴桃。

5.4抽检数量

抽检数量参照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制定,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水果抽样量: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2kg,且不少于4个个体。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1/2为检验样品,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5.5抽样流程

本次抽样应严格按照双随机名单抽取,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下简称被抽检单位)。抽样人员应按以下步骤及要求开展抽样工作。

5.5.1核实企业资质和产品。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机产品证书等相关法定资质,确认被抽样单位是合法生产经营者,且拟抽检的有机产品在认证范围,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

5.5.2样品获得。抽检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有机产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场地)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者在经过有机认证的种植区域现场采摘,抽样时不应受雨水、灰尘等环境的影响;经营环节抽样时,抽样人员应从有机产品销售专柜陈列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时要避免受到非有机产品污染。至少有4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抽样。样品以购买的方式获得,并向被抽样单位索取发票及购样明细。在同一受检单位抽样数量不得超过3批次。

5.5.3填写抽样单。填写抽样单时应如实填写被抽样单位的相关信息,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产品外包装上标示信息填写,若无外包装,则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若所抽样品外包装上标示有有机码,则需刮开涂层,将有机码填写在抽样单中以备查询。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抽样地点与证照不符时,应以实际抽样地址为准,并在抽样单中备注。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实际被抽样单位信息,生产者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抽样单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现场签字确认,一张抽样单上有三处以上的更改时,应重新填写。抽样单填写完毕后,须由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确认;若被抽样单位无公章,可由被抽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加盖手印代替,不得漏盖漏签。   

5.5.4样品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现场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封条上应由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用封条将样品封好后应用胶带保护,避免因潮湿于运输途中损坏。

5.5.5样品拍照。抽样人员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采集的信息应包括:

①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②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生产许可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③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或现场采摘的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④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及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

⑤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

⑥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5.5.6其他。被抽样单位因样品数量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及时反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或发现被抽样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 (略) 场监管部门,由其依法进行查处。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

5.6样品运输

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送达检验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寄送样品。样品应在抽取后3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贮运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生鲜样品处于冷藏(1-10℃)状态,记录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温度的变化,并保持样品的完整性,避免样品因外力、气温等造成的变形、破损和变质。

5.7备检样品保存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保存规定: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对过了保存期的复检备份样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

6 检验

为加强检测质量控制,检验机构可采取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或实验室比对等多种方式来进行过程控制。

检验机构需在样品到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应优先开展保质期短、不稳定、非食用物质项目或者容易出现不合格的项目的检验。

6.1检验项目、判定依据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范围

产品名称

检测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水果类

其他水果

有机猕猴桃

腐霉利

GB/T 19630

NY/T761或GB 23200.113

啶酰菌胺

GB/T 19630

GB 23200.113

苯醚*环唑

GB/T 19630

GB 23200.113

氯吡脲

GB/T 19630

GB 23200.110

毒死蜱

GB/T 19630

GB 23200.113

异菌脲

GB/T 19630

GB 23200.113

嘧霉胺

GB/T 19630

GB 23200.113

戊唑醇

GB/T 19630

GB 23200.113

溴氰菊酯

GB/T 19630

GB 23200.113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GB/T 19630

GB 23200.113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GB/T 19630

GB 23200.113

嘧菌酯

GB/T 19630

NY/T1453-2007(LOD:0.01mg/kg)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范围

产品名称

检测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水果类

其他水果

有机猕猴桃

腐霉利

GB/T 19630

NY/T761或GB 23200.113

啶酰菌胺

GB/T 19630

GB 23200.113

苯醚*环唑

GB/T 19630

GB 23200.113

氯吡脲

GB/T 19630

GB 23200.110

毒死蜱

GB/T 19630

GB 23200.113

异菌脲

GB/T 19630

GB 23200.113

嘧霉胺

GB/T 19630

GB 23200.113

戊唑醇

GB/T 19630

GB 23200.113

溴氰菊酯

GB/T 19630

GB 23200.113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GB/T 19630

GB 23200.113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GB/T 19630

GB 23200.113

嘧菌酯

GB/T 19630

NY/T1453-2007(LOD:0.01mg/kg)

6.2检验结论

根据GB/T 19630-2019 、GB 2762、GB 2761等标准进行综合判定,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目不符合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 异议处理

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 复检机构接到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复检通知后,应当按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7.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按6.1选择复检样品,按照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由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7.3 采用备用样品复检时,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7.4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7.5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8 附则

整改复查应当按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抽样以及检验。

本 (略) 产品质量监 (略) 编写。

本细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范围

本实施细则是 (略) 2024年有机产品监督抽查。

抽检产品范围及品种: (略) 行政区域内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含转换认证)且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含转换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有机生产经营主体。

2 产品分类

有机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9630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组成,两名检验机构抽样人员由承检机构抽样管理人员随机分派。 (略) 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检测机构的公函或抽样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管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共同完成辖区内的抽样工作。

5.1抽样地点及要求

本次任务涉及抽检生产企业请抽样人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确定。

5.2抽样方法

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规定产品的抽样型号、规格、抽样方法、数量、抽样单填写、封样及样品运输储存要求执行。


抽样单编号规则:DJYYJ — 2024 ×××

5.3抽检品种(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选择)

水果类:猕猴桃。

5.4抽检数量

抽检数量参照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制定,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水果抽样量: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2kg,且不少于4个个体。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1/2为检验样品,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5.5抽样流程

本次抽样应严格按照双随机名单抽取,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下简称被抽检单位)。抽样人员应按以下步骤及要求开展抽样工作。

5.5.1核实企业资质和产品。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机产品证书等相关法定资质,确认被抽样单位是合法生产经营者,且拟抽检的有机产品在认证范围,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

5.5.2样品获得。抽检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有机产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场地)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者在经过有机认证的种植区域现场采摘,抽样时不应受雨水、灰尘等环境的影响;经营环节抽样时,抽样人员应从有机产品销售专柜陈列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时要避免受到非有机产品污染。至少有4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抽样。样品以购买的方式获得,并向被抽样单位索取发票及购样明细。在同一受检单位抽样数量不得超过3批次。

5.5.3填写抽样单。填写抽样单时应如实填写被抽样单位的相关信息,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产品外包装上标示信息填写,若无外包装,则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若所抽样品外包装上标示有有机码,则需刮开涂层,将有机码填写在抽样单中以备查询。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抽样地点与证照不符时,应以实际抽样地址为准,并在抽样单中备注。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实际被抽样单位信息,生产者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抽样单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现场签字确认,一张抽样单上有三处以上的更改时,应重新填写。抽样单填写完毕后,须由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确认;若被抽样单位无公章,可由被抽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加盖手印代替,不得漏盖漏签。   

5.5.4样品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现场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封条上应由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用封条将样品封好后应用胶带保护,避免因潮湿于运输途中损坏。

5.5.5样品拍照。抽样人员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采集的信息应包括:

①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②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生产许可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③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或现场采摘的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④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及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

⑤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

⑥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5.5.6其他。被抽样单位因样品数量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及时反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或发现被抽样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 (略) 场监管部门,由其依法进行查处。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

5.6样品运输

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送达检验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寄送样品。样品应在抽取后3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贮运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生鲜样品处于冷藏(1-10℃)状态,记录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温度的变化,并保持样品的完整性,避免样品因外力、气温等造成的变形、破损和变质。

5.7备检样品保存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保存规定: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对过了保存期的复检备份样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

6 检验

为加强检测质量控制,检验机构可采取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或实验室比对等多种方式来进行过程控制。

检验机构需在样品到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应优先开展保质期短、不稳定、非食用物质项目或者容易出现不合格的项目的检验。

6.1检验项目、判定依据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范围

产品名称

检测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水果类

其他水果

有机猕猴桃

腐霉利

GB/T 19630

NY/T761或GB 23200.113

啶酰菌胺

GB/T 19630

GB 23200.113

苯醚*环唑

GB/T 19630

GB 23200.113

氯吡脲

GB/T 19630

GB 23200.110

毒死蜱

GB/T 19630

GB 23200.113

异菌脲

GB/T 19630

GB 23200.113

嘧霉胺

GB/T 19630

GB 23200.113

戊唑醇

GB/T 19630

GB 23200.113

溴氰菊酯

GB/T 19630

GB 23200.113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GB/T 19630

GB 23200.113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GB/T 19630

GB 23200.113

嘧菌酯

GB/T 19630

NY/T1453-2007(LOD:0.01mg/kg)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范围

产品名称

检测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水果类

其他水果

有机猕猴桃

腐霉利

GB/T 19630

NY/T761或GB 23200.113

啶酰菌胺

GB/T 19630

GB 23200.113

苯醚*环唑

GB/T 19630

GB 23200.113

氯吡脲

GB/T 19630

GB 23200.110

毒死蜱

GB/T 19630

GB 23200.113

异菌脲

GB/T 19630

GB 23200.113

嘧霉胺

GB/T 19630

GB 23200.113

戊唑醇

GB/T 19630

GB 23200.113

溴氰菊酯

GB/T 19630

GB 23200.113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GB/T 19630

GB 23200.113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GB/T 19630

GB 23200.113

嘧菌酯

GB/T 19630

NY/T1453-2007(LOD:0.01mg/kg)

6.2检验结论

根据GB/T 19630-2019 、GB 2762、GB 2761等标准进行综合判定,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目不符合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 异议处理

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 复检机构接到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复检通知后,应当按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7.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按6.1选择复检样品,按照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由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7.3 采用备用样品复检时,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7.4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7.5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8 附则

整改复查应当按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抽样以及检验。

本 (略) 产品质量监 (略) 编写。

本细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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