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哈松财采投处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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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哈松财采投处2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Y1079[CS]*

二、项目名称:2024年太阳岛西区周边绿化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政 (略)

地址: (略) (略) 香坊区

被投诉人:黑 (略)

地址: (略) 南岗区顺益街9号

被投诉人: (略) (略) 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

地址: (略) 松北区松北一路52号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 (略)

地址: (略) 香坊区西骑兵街1号迷你国度2314室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的规定,“2024年太阳岛西区周边绿化建设合同包1”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磋商小组是由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审专家 (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此,磋商小组成员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214号文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及磋商文件的规定,本项目磋商采用的评审办法为综合评分法,详细评审分值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报价得分三项构成,报价得分只是详细评审分值构成中的一项,同时,磋商文件中明确告知了各供应商“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并且,本项目的磋商控制价是由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发布的,控制价 (略) 场规则,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低于此控制价均属合法有效。 依据214号文第十六条第一款“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规定,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详细评审,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独立评审,并根据评审标准对涉及投诉人的所有扣分处均注明了扣分具体原因。因此,不存在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有倾向性的扣分现象,不存在磋商小组存在主观倾向性,对成交供应商黑龙江 (略) 技术评分过高的情形,也不存在磋商小组带有主观倾向性评分排斥投诉人的情形。据此,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 (略) 财政厅

2024 年 07 月 17 日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Y1079[CS]*

二、项目名称:2024年太阳岛西区周边绿化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政 (略)

地址: (略) (略) 香坊区

被投诉人:黑 (略)

地址: (略) 南岗区顺益街9号

被投诉人: (略) (略) 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

地址: (略) 松北区松北一路52号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 (略)

地址: (略) 香坊区西骑兵街1号迷你国度2314室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的规定,“2024年太阳岛西区周边绿化建设合同包1”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磋商小组是由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审专家 (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此,磋商小组成员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214号文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及磋商文件的规定,本项目磋商采用的评审办法为综合评分法,详细评审分值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报价得分三项构成,报价得分只是详细评审分值构成中的一项,同时,磋商文件中明确告知了各供应商“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并且,本项目的磋商控制价是由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发布的,控制价 (略) 场规则,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低于此控制价均属合法有效。 依据214号文第十六条第一款“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规定,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详细评审,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独立评审,并根据评审标准对涉及投诉人的所有扣分处均注明了扣分具体原因。因此,不存在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有倾向性的扣分现象,不存在磋商小组存在主观倾向性,对成交供应商黑龙江 (略) 技术评分过高的情形,也不存在磋商小组带有主观倾向性评分排斥投诉人的情形。据此,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 (略) 财政厅

2024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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