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通经信局〔2024〕141号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通经信局〔2024〕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略) 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 (略) 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24〕8号)、《通州区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通经信局〔2023〕1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注重绩效的原则,引导和带动产业绿色化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资金支持项目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征集、兑现、验收和监督管理,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认定标准
第四条支持对象。 (略) 通州区完成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2.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成立以来无重大安全事故;
3.项目具备立 (略) 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同级别证明文件;
4.企业用地、建筑等手续合法合规;
5.项目应已完工,且已履行验收手续,并出具承诺书。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鼓励制造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称号的制造业企业,最高支持*元; (略) 级“绿色工厂”称号的制造业企业,最高支持*元。
第六条支持绿色智能化改造。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能源利用效率提升、水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鼓励企业按照全生命周期、资源环境优化、绿色创新的理念实施绿色化改造。对已实施完工(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项目,按核定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支持*元。
第七条支持分布式光伏能源建设。鼓励企业因地制宜使用分布式光伏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从根源上减少碳排放。对完成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按照项目总装机容量(实际安装的发电机组额定有效功率的总和):
100KW(含)至300KW的,最高支持*元;
300KW(含)至600KW的,最高支持*元;
600KW(含)以上,最高支持*元。
第八条 支持减碳发展
1.鼓励企业实施减碳发展。鼓励企业试点通过权威机构开展“碳中和企业”认证。对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最高支持*元。
2.对上年度全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比之前一年度下降5%及以上,企业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减少量为500吨及以上的,经核定后按照最高200元/tCO2e(每吨二氧化碳)的标准,最高支持*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项目管理
第九条区经信局根据《关于加快 (略) 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和本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相关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本着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该实施细则与区级其他产业政策相同的内容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同时符合该实施细则多个支持类别的,同一年度只能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略) 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 (略) 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24〕8号)、《通州区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通经信局〔2023〕1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注重绩效的原则,引导和带动产业绿色化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资金支持项目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征集、兑现、验收和监督管理,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认定标准
第四条支持对象。 (略) 通州区完成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2.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成立以来无重大安全事故;
3.项目具备立 (略) 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同级别证明文件;
4.企业用地、建筑等手续合法合规;
5.项目应已完工,且已履行验收手续,并出具承诺书。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鼓励制造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称号的制造业企业,最高支持*元; (略) 级“绿色工厂”称号的制造业企业,最高支持*元。
第六条支持绿色智能化改造。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能源利用效率提升、水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鼓励企业按照全生命周期、资源环境优化、绿色创新的理念实施绿色化改造。对已实施完工(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项目,按核定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支持*元。
第七条支持分布式光伏能源建设。鼓励企业因地制宜使用分布式光伏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从根源上减少碳排放。对完成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按照项目总装机容量(实际安装的发电机组额定有效功率的总和):
100KW(含)至300KW的,最高支持*元;
300KW(含)至600KW的,最高支持*元;
600KW(含)以上,最高支持*元。
第八条 支持减碳发展
1.鼓励企业实施减碳发展。鼓励企业试点通过权威机构开展“碳中和企业”认证。对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最高支持*元。
2.对上年度全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比之前一年度下降5%及以上,企业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减少量为500吨及以上的,经核定后按照最高200元/tCO2e(每吨二氧化碳)的标准,最高支持*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项目管理
第九条区经信局根据《关于加快 (略) 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和本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相关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本着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该实施细则与区级其他产业政策相同的内容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同时符合该实施细则多个支持类别的,同一年度只能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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