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六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六
一、德保县周姐蔬菜销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BFSQE*C | 食品名称 | 韭菜 |
抽样日期 | **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周姐蔬菜销售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民 (略)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42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当事人今后进货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做好相关食品购销票据的保存、向供货商索要相关食品的检验报告等材料。
二、 (略) 德保县燕峒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No:BFSQE*C | 食品名称 | 本地生姜 |
抽样日期 | **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略) 德保县燕峒 (略)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民 (略)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
2.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32.00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当事人今后进货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做好相关食品购销票据的保存、向供货商索要相关食品的检验报告等材料。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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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保县周姐蔬菜销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BFSQE*C | 食品名称 | 韭菜 |
抽样日期 | **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周姐蔬菜销售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民 (略)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42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当事人今后进货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做好相关食品购销票据的保存、向供货商索要相关食品的检验报告等材料。
二、 (略) 德保县燕峒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No:BFSQE*C | 食品名称 | 本地生姜 |
抽样日期 | **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略) 德保县燕峒 (略)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民 (略)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
2.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32.00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当事人今后进货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做好相关食品购销票据的保存、向供货商索要相关食品的检验报告等材料。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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