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关于选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公告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关于选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公告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为港区“二次创业”提供法治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60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60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一)选聘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关心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2. 具备与履职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熟悉并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敢于反映情况和提出批评意见,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4. 在本区工作或生活,能够胜任正常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行政执法监督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
(二)选聘范围
1.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
2. 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负责人,基层群众;
3. (略) 法官, (略) 检察官,律师;
4. 行政执法工作中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5. 其他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
(三)聘任程序
1. 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2. 报名方式
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定向选聘等方式。个人自荐、单位推荐需下载填写《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表》,将表格和相关证明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电子邮箱:*@*63.com),并将纸质材料邮寄(或直接送达)至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信封上注明“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报名材料”。
邮寄(或送达)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金港大 (略) 交叉口越发办公区1号楼217室,邮编:*,联系人:刘杰、王振林,联系电话:*。
纸质材料包括:
(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表》(表格双面打印<盖章>)一式二份;
(2)近期一寸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二张;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 审核批准
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自荐人员、单位推荐人员和选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经验、能力、业务专长等因素择优拟聘,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4. 聘用
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报经管委会批准后正式聘任,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四)工作职责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下,对本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1. 依法对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2. 应邀参加现场行政执法观摩、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活动;
3. 受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就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4. 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调查、问询等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监督证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聘任期限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聘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职情况,可以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适当调整。
(六)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建立对接协调机制,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根据其提供的行政执法监督线索、意见建议和专题调研报告等履职情况,选取部分优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报经管委会同意后,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
(一)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371-*
投诉举报邮箱:*@*63.com
投诉举报邮寄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金港大 (略) 交叉口越发办公区1号楼217室(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二)投诉举报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在航空港区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可在工作时间进行投诉举报:
1.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 超越法定职权执法的;
3. 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行政执法人员未表明身份、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
5. 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6. 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7. 行政执法人员存在酒后执法行为的;
8. 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行为举止不文明行为的;
9. 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推诿拖延、态度恶劣,侮辱、谩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威胁、恐吓举报投诉人等行为的;
10. 存在野蛮执法、多头执法、“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的;
11. 存在行政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行为的;
12. 对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异议的;
13. 认为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显失公平的;
14.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三)不予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者投诉请求的;
2. 投诉不属于行政执法职责的;
3. 已被纪检监察、信访或其他部门受理的;
4. 依法由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5. 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诉讼程序的;
6. 对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诉讼结果不服的;
7. 其他不属于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受理范围的事项。
(四)投诉举报须知
1. 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2. 需要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
3. 对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将视情节轻重,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表
2024年7月18日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为港区“二次创业”提供法治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60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60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一)选聘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关心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2. 具备与履职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熟悉并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敢于反映情况和提出批评意见,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4. 在本区工作或生活,能够胜任正常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行政执法监督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
(二)选聘范围
1.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
2. 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负责人,基层群众;
3. (略) 法官, (略) 检察官,律师;
4. 行政执法工作中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5. 其他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
(三)聘任程序
1. 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2. 报名方式
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定向选聘等方式。个人自荐、单位推荐需下载填写《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表》,将表格和相关证明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电子邮箱:*@*63.com),并将纸质材料邮寄(或直接送达)至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信封上注明“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报名材料”。
邮寄(或送达)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金港大 (略) 交叉口越发办公区1号楼217室,邮编:*,联系人:刘杰、王振林,联系电话:*。
纸质材料包括:
(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表》(表格双面打印<盖章>)一式二份;
(2)近期一寸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二张;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 审核批准
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自荐人员、单位推荐人员和选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经验、能力、业务专长等因素择优拟聘,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4. 聘用
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报经管委会批准后正式聘任,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四)工作职责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下,对本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1. 依法对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2. 应邀参加现场行政执法观摩、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活动;
3. 受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就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4. 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调查、问询等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监督证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聘任期限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聘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职情况,可以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适当调整。
(六)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建立对接协调机制,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根据其提供的行政执法监督线索、意见建议和专题调研报告等履职情况,选取部分优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报经管委会同意后,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
(一)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371-*
投诉举报邮箱:*@*63.com
投诉举报邮寄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金港大 (略) 交叉口越发办公区1号楼217室(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二)投诉举报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在航空港区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可在工作时间进行投诉举报:
1.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 超越法定职权执法的;
3. 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行政执法人员未表明身份、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
5. 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6. 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7. 行政执法人员存在酒后执法行为的;
8. 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行为举止不文明行为的;
9. 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推诿拖延、态度恶劣,侮辱、谩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威胁、恐吓举报投诉人等行为的;
10. 存在野蛮执法、多头执法、“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的;
11. 存在行政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行为的;
12. 对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异议的;
13. 认为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显失公平的;
14.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三)不予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者投诉请求的;
2. 投诉不属于行政执法职责的;
3. 已被纪检监察、信访或其他部门受理的;
4. 依法由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5. 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诉讼程序的;
6. 对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诉讼结果不服的;
7. 其他不属于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受理范围的事项。
(四)投诉举报须知
1. 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2. 需要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
3. 对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将视情节轻重,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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