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重庆特装展馆搭建项目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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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重庆特装展馆搭建项目采购公告

第二十四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重庆特装展馆搭建项目采购公告

一、项目名称

第二十四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重庆特装展馆搭建

二、项目预算金额

人民币:25.6万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或者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同时符合本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 (略) 财政局、 (略)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2号文件):

1.本次采购为中小微型企业预留份额项目,只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

2.本项目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

3.小微企业中标的,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中标的,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四、比选有关说明

(一)本项目仅接受现场登记。

(二)凡有意参加比选的供应商,请在“ (略) 商务委员会”(http://**)网站上下载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补遗等比选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比选内容。

(三)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略) 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1910号房间。

(四)响应文件递交截至时间:**日17:00。

五、其他需要公告内容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本文件所涉及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

(三)违约责任。若投标人无故弃标或存在其他违反招投标诚信行为的,将列入我委采购黑名单,不予接受任何采购供应服务,同时视情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四)我委享有最终解释权。

(五)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3-*,联系地址: (略) 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



(略) 商务委员会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略) 商务委员会微信公众号

(略) 商务委员会官方头条号

023-12345

商务投诉热线

023-*

(略) 商务委办公室

023-*

(略) 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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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第二十四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重庆特装展馆搭建

二、项目预算金额

人民币:25.6万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或者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同时符合本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 (略) 财政局、 (略)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2号文件):

1.本次采购为中小微型企业预留份额项目,只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

2.本项目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

3.小微企业中标的,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中标的,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四、比选有关说明

(一)本项目仅接受现场登记。

(二)凡有意参加比选的供应商,请在“ (略) 商务委员会”(http://**)网站上下载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补遗等比选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比选内容。

(三)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略) 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1910号房间。

(四)响应文件递交截至时间:**日17:00。

五、其他需要公告内容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本文件所涉及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

(三)违约责任。若投标人无故弃标或存在其他违反招投标诚信行为的,将列入我委采购黑名单,不予接受任何采购供应服务,同时视情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四)我委享有最终解释权。

(五)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3-*,联系地址: (略) 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



(略) 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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