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赣0481强清1号瑞昌市强盛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案件受理、债权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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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0481强清1号瑞昌市强盛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案件受理、债权申报公告

(略) 强 (略) 强制清算案

公 告

**日, (略) (略) (略) 行政审批局的申请作出(2024)赣 0481 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 (略) 强 (略) (以下简称“ (略) ”)的强制清算,并依法指定江西康润律师事务 (略) 强 (略) 的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 (略) 强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4 年9月4 (略) 强 (略) 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 (略) 强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交付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略) 强 (略) 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证照、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略) 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定于 2024 年 9 月 6 日上午 9 时 30 分以非现场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五、清算组办公及通讯地址: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一号中星商务大厦 19 楼;联系人:钱海琼;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略) 强 (略) 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 (略)

(略) 强 (略) 强制清算案

公 告

**日, (略) (略) (略) 行政审批局的申请作出(2024)赣 0481 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 (略) 强 (略) (以下简称“ (略) ”)的强制清算,并依法指定江西康润律师事务 (略) 强 (略) 的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 (略) 强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4 年9月4 (略) 强 (略) 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 (略) 强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交付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略) 强 (略) 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证照、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略) 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定于 2024 年 9 月 6 日上午 9 时 30 分以非现场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五、清算组办公及通讯地址: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一号中星商务大厦 19 楼;联系人:钱海琼;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略) 强 (略) 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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