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起步区第五组团南片启动区外空间发展研究国际方案征集资格预审文件
雄安新区起步区第五组团南片启动区外空间发展研究国际方案征集资格预审文件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主办单位,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承办单位。现举办“雄安新区起步区第五组团南片(启动区外)空间发展研究国际方案征集”活动。本次方案征集活动将公开邀请具有相关规划设计经验的设计机构前来申请应征,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通过资格预审选取4个应征人参加征集活动,并提交应征设计成果。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雄安新区起步区第五组团南片(启动区外)空间发展研究国际方案征集
1.2 项目位置:包含雄安新区起步区第五组团南片和启动区金融岛南侧两个功能岛屿,西至NA11,北至EB4,东至白沟引河,南至新安北堤。
1.3 项目规模:规划面积约15.3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约6.3平方公里)
1.4 设计任务:本次征集工作范围包含两个空间层次:一是整体研究层面,合理谋划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内容, (略) 整体意向、空间格局、功 (略) 风貌等设计;二是重点片区研究层面,工作范围由规划设计团队在整体研究范围内结合方案自行划定。重点片区研究工作范围应至少包含主体功能的核心区域,对具体功能、空间形象与建筑风貌、公共空间设计、发展策略等进行研究和设计。
1.5 征集方式:公开征集。
1.6 征集设计周期:约90天。
2.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征集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集组织机构:北京科 (略)
3. 征集联系
北京科 (略)
地址: (略) 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
邮政编码:*
联系人:朱小锋、徐兴华、郝晴、邢亚利
联系电话:86-10-*/5137/5731/5831—256/812(工作日9:00-17:00)
传真:86-10-*
E-mail:*@*63.com
4. 应征申请人的资格
4.1 应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或由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组成的项目联合体。
4.2 申请人应具有城乡规划或建筑设计的相关资质或资 (略) 功能区产业策划的经验。
4.2.1 城乡规划或建筑设计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要求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申请人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级及以上资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申请人须依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管理 (略) 规划或建筑设计的执业许可或经营许可。
4.2.2 (略) 功能区产业策划的经验要求如下:
应征申请人应 (略) 功能区产业策划的经验和业绩,并能提供与此相关的证明资料。
4.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规划设计机构的资格要求参照境外设计机构资格要求的规定。
4.4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应征。
4.4.1 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共同签署一份联合体协议。
4.4.2 组成项目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资格预审,也不得同时加入本项目其它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
4.5 除联合体内部的成员外,参加征集的应征人之间不应存在关联关系。
5.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在北京科 (略) 网站(http://**)下载。
有意向参加应征的申请人需先在北京科 (略) 网站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登记表,*@*63.com或递交至征集组织机构,征集组织机构收到登记表后,再将资格预审文件的下载密码发送给申请人。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9日17:00(中国北京时间,下同)。
6. 申请文件的递交
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中午12时00分,申请人应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申请文件递交至征集组织机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征集组织机构将拒绝接收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体
本公告在中国 (略) (http://**)、中国 (略) (http://**.cn)、北京科 (略) 网站(http://**)发布。
8. 其它条款
8.1 知识产权
8.1.1 本次方案征集中接收的所有有效的应征文件(包括A3版面设计文册、A0标准轻质展板、电子文件、模型、应征设计方案著作权声明等)均不退回。
8.1.2 应征设计文件和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与应征人共同享有。
8.1.2.1 应征人对其应征设计文件享有署名权,在征得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书面同意后可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他形式评价、展示其应征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除应征人的设计标准、设计导则和绘图元素以外,应征人不得将应征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用于其他的设计项目。
8.1.2.2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权在本项目的规划设计中使用应征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项目的规划设计中或在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综合时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应征规划设计成果的内容,也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将应征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8.1.2.3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可以对所有应征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印刷、出版和展览,并可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他形式评价、展示、宣传应征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但应注明设计机构的名称。
8.1.2.4 应征建筑设计方案(如果有)的著作权归属于应征人,但景观小品及其建构筑物除外。
8.1.3 应征人应保证提交的应征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应征人应保证,如果其应征设计文件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应征人应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有效、充分的授权。应征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所引起的全部赔偿责任应由应征人承担。
8.2 优胜设计方案
本次方案征集将选出2个优胜设计方案。
8.3 中选设计方案的确定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将对优胜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考量,从中确定一个中选设计方案。该中选设计方案的应征人应按照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要求,进行方案优化、深化。
8.4 应征设计补偿金
8.4.1 应征设计补偿金(以下简称“补偿金”)是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支付给应征人参加征集活动,准备并递交应征规划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应征方案”)的补偿费用。补偿金分档设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将向递交了有效应征文件但其应征方案未被推荐为优胜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征人支付补偿金人民币*元(含境内外的各项税费,下同);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向其应征方案被推荐为优胜规划设计方案但未被确定为中选规划设计方案(以下简称“中选方案”)的应征人在其完成方案优化及修改后支付补偿金人民币*元;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向其应征方案被确定为中选方案的应征人支付补偿金人民币*元。上述补偿金包含应征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缴纳的各种税费。
8.4.2 补偿金的支付
应征人的补偿金以人民币支付。如境外应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也没有可以接受人民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账户,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收款人全权处理收付款事宜,并为其代缴各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税费,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应征人自行承担。
8.5 适用法律
本次征集活动本身及与本次活动相关的文件所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8.6 语言
资格预审文件以及与资格预审文件相关的补充文件和澄清文件均使用中文书写。申请文件应使用中文书写,申请人随申请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应附中文译本。在中文与其他语言的意思表达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8.7 解释权
本次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主办单位,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承办单位。现举办“雄安新区起步区第五组团南片(启动区外)空间发展研究国际方案征集”活动。本次方案征集活动将公开邀请具有相关规划设计经验的设计机构前来申请应征,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通过资格预审选取4个应征人参加征集活动,并提交应征设计成果。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雄安新区起步区第五组团南片(启动区外)空间发展研究国际方案征集
1.2 项目位置:包含雄安新区起步区第五组团南片和启动区金融岛南侧两个功能岛屿,西至NA11,北至EB4,东至白沟引河,南至新安北堤。
1.3 项目规模:规划面积约15.3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约6.3平方公里)
1.4 设计任务:本次征集工作范围包含两个空间层次:一是整体研究层面,合理谋划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内容, (略) 整体意向、空间格局、功 (略) 风貌等设计;二是重点片区研究层面,工作范围由规划设计团队在整体研究范围内结合方案自行划定。重点片区研究工作范围应至少包含主体功能的核心区域,对具体功能、空间形象与建筑风貌、公共空间设计、发展策略等进行研究和设计。
1.5 征集方式:公开征集。
1.6 征集设计周期:约90天。
2.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征集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集组织机构:北京科 (略)
3. 征集联系
北京科 (略)
地址: (略) 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
邮政编码:*
联系人:朱小锋、徐兴华、郝晴、邢亚利
联系电话:86-10-*/5137/5731/5831—256/812(工作日9:00-17:00)
传真:86-10-*
E-mail:*@*63.com
4. 应征申请人的资格
4.1 应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或由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组成的项目联合体。
4.2 申请人应具有城乡规划或建筑设计的相关资质或资 (略) 功能区产业策划的经验。
4.2.1 城乡规划或建筑设计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要求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申请人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级及以上资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申请人须依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管理 (略) 规划或建筑设计的执业许可或经营许可。
4.2.2 (略) 功能区产业策划的经验要求如下:
应征申请人应 (略) 功能区产业策划的经验和业绩,并能提供与此相关的证明资料。
4.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规划设计机构的资格要求参照境外设计机构资格要求的规定。
4.4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应征。
4.4.1 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共同签署一份联合体协议。
4.4.2 组成项目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资格预审,也不得同时加入本项目其它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
4.5 除联合体内部的成员外,参加征集的应征人之间不应存在关联关系。
5.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在北京科 (略) 网站(http://**)下载。
有意向参加应征的申请人需先在北京科 (略) 网站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登记表,*@*63.com或递交至征集组织机构,征集组织机构收到登记表后,再将资格预审文件的下载密码发送给申请人。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9日17:00(中国北京时间,下同)。
6. 申请文件的递交
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中午12时00分,申请人应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申请文件递交至征集组织机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征集组织机构将拒绝接收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体
本公告在中国 (略) (http://**)、中国 (略) (http://**.cn)、北京科 (略) 网站(http://**)发布。
8. 其它条款
8.1 知识产权
8.1.1 本次方案征集中接收的所有有效的应征文件(包括A3版面设计文册、A0标准轻质展板、电子文件、模型、应征设计方案著作权声明等)均不退回。
8.1.2 应征设计文件和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与应征人共同享有。
8.1.2.1 应征人对其应征设计文件享有署名权,在征得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书面同意后可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他形式评价、展示其应征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除应征人的设计标准、设计导则和绘图元素以外,应征人不得将应征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用于其他的设计项目。
8.1.2.2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权在本项目的规划设计中使用应征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项目的规划设计中或在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综合时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应征规划设计成果的内容,也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将应征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8.1.2.3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可以对所有应征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印刷、出版和展览,并可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他形式评价、展示、宣传应征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但应注明设计机构的名称。
8.1.2.4 应征建筑设计方案(如果有)的著作权归属于应征人,但景观小品及其建构筑物除外。
8.1.3 应征人应保证提交的应征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应征人应保证,如果其应征设计文件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应征人应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有效、充分的授权。应征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所引起的全部赔偿责任应由应征人承担。
8.2 优胜设计方案
本次方案征集将选出2个优胜设计方案。
8.3 中选设计方案的确定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将对优胜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考量,从中确定一个中选设计方案。该中选设计方案的应征人应按照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要求,进行方案优化、深化。
8.4 应征设计补偿金
8.4.1 应征设计补偿金(以下简称“补偿金”)是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支付给应征人参加征集活动,准备并递交应征规划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应征方案”)的补偿费用。补偿金分档设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将向递交了有效应征文件但其应征方案未被推荐为优胜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征人支付补偿金人民币*元(含境内外的各项税费,下同);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向其应征方案被推荐为优胜规划设计方案但未被确定为中选规划设计方案(以下简称“中选方案”)的应征人在其完成方案优化及修改后支付补偿金人民币*元;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向其应征方案被确定为中选方案的应征人支付补偿金人民币*元。上述补偿金包含应征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缴纳的各种税费。
8.4.2 补偿金的支付
应征人的补偿金以人民币支付。如境外应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也没有可以接受人民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账户,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收款人全权处理收付款事宜,并为其代缴各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税费,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应征人自行承担。
8.5 适用法律
本次征集活动本身及与本次活动相关的文件所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8.6 语言
资格预审文件以及与资格预审文件相关的补充文件和澄清文件均使用中文书写。申请文件应使用中文书写,申请人随申请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应附中文译本。在中文与其他语言的意思表达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8.7 解释权
本次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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