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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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略) 地名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略) 《地名管理条例》《 (略) 地名管理办法》 ,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 (略) 地名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 (略) 地名管理,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情况】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市辖区和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行政村、社区名称,自然村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广场、体育场、纪念地、名胜古迹名称;

(五)大道、路、街、巷、里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能力建设及管理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民 (略) 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外事、发改、资规、旅文、教育、公安、市场监管、住建、交通港航、水务、园林环卫、史志、气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地 (略) 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和协调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市地名委员会 (略) 民政局,负责开展地名委员会日常工作和重要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共建共享】市、区民政局应当牵头建立健全本级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地名管理工作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第六条【地名方案编制】城市、乡村新建或改扩建区域应当编制地名方案。

地名方案按照地名 (略) 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七条【地名方案批准】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 (略)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名方案中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原则上不需再单独申请命名、更名。

第八条【地名方案公布】地名方案批准后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规定】除国家、 (略) 另有规定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提出命 (略) 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跨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命名 (略) 民政局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略) 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行政村等命名更名规定】行政村、社区、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或广泛征求本居住区居民意见同意,由区、市民政局逐级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街路巷命名更名规定】街路巷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街路巷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街路巷的更名,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乡村街路巷的命名、更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规定】住宅区、楼宇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同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 (略) 民政局意见后批准。

住宅区、楼宇的更名,经该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提出申请,依照命名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设施命名更名规定】港口、轨道交通车站、汽车站、公路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批准。

其他设施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 (略)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命名、更名申报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批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方。

第十五条【地名销名】地名批准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不再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机关参照命名规定办理销名。

第十六条【地名备案】地名命名、更名后,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 (略) 人民政府备案,备 (略) 民政厅,备案工作由地名审核承办部门承办;

(二)市民政局批准 (略) 民政厅备案;

(三)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民政局备案。

(四)地名销名的备案公告参照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公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地名公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

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备案公告实施】地名的备案通过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地名公告除在中国?国家信息库发布外,还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

地名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标准地名的汉字书写、罗马字母拼写、 (略) 辖区、位置描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

第十九条【国家地名信息库维护】市、区民政局应当做好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的维护,及时获取、处理、更新数据,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信息公共服务,促进地名信息的开发利用。

市、区民政局应当依法加强地名信息的存储、传输、应用管理,确保地名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地名标志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统计提出行政区划、行政村、社区、自然村、街路巷地名标志的设 (略) 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负责设置。

其他类别地名的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设置。

市、区民政局负责对其他类别地名标志的设置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应当符合国家、 (略) 相关标准和规范。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正确标示。

地名标志的设置部门应当对地名标志进行定期巡检维护。

第二十二条【门牌号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指导、 (略) 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各区公安分局门(楼)牌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楼)牌编制管理和号牌制作工作。

第二十三条【门牌号申请审批】门(楼)牌号的申请、变更由房屋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审批。其 (略) 道路和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门(楼)牌号,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提出意 (略) 公安局核准。

第二十四条【地名保护名录制度】 (略) 级地名保护名录制度。

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地名文化资源的调查,各区民政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文化资源的调查,做好收集、调查、记录、统计等工作, (略) 民政局。

市 (略) 重要地名文化资源列入地名保护名录并定期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可采取挂牌、立碑、出版书籍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二十五条【保护名录中地名的更名】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予更名。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确需对地名更名、注销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按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拆除和迁移保护名录中地名实体】对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确需予以拆除或迁移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略) 民政局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参与地名文化保护】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地名文化研究、宣传、传承等保护活动,并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办法解释】 (略) 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联系人:陈先生

电子邮箱:*@*ttp://**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长 (略) 第二办公区16号北三楼3035

(略) 民政局

**日




(略) 地名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略) 《地名管理条例》《 (略) 地名管理办法》 ,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 (略) 地名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 (略) 地名管理,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情况】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市辖区和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行政村、社区名称,自然村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广场、体育场、纪念地、名胜古迹名称;

(五)大道、路、街、巷、里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能力建设及管理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民 (略) 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外事、发改、资规、旅文、教育、公安、市场监管、住建、交通港航、水务、园林环卫、史志、气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地 (略) 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和协调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市地名委员会 (略) 民政局,负责开展地名委员会日常工作和重要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共建共享】市、区民政局应当牵头建立健全本级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地名管理工作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第六条【地名方案编制】城市、乡村新建或改扩建区域应当编制地名方案。

地名方案按照地名 (略) 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七条【地名方案批准】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 (略)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名方案中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原则上不需再单独申请命名、更名。

第八条【地名方案公布】地名方案批准后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规定】除国家、 (略) 另有规定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提出命 (略) 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跨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命名 (略) 民政局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略) 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行政村等命名更名规定】行政村、社区、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或广泛征求本居住区居民意见同意,由区、市民政局逐级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街路巷命名更名规定】街路巷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街路巷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街路巷的更名,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乡村街路巷的命名、更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规定】住宅区、楼宇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同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 (略) 民政局意见后批准。

住宅区、楼宇的更名,经该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提出申请,依照命名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设施命名更名规定】港口、轨道交通车站、汽车站、公路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批准。

其他设施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 (略)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命名、更名申报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批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方。

第十五条【地名销名】地名批准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不再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机关参照命名规定办理销名。

第十六条【地名备案】地名命名、更名后,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 (略) 人民政府备案,备 (略) 民政厅,备案工作由地名审核承办部门承办;

(二)市民政局批准 (略) 民政厅备案;

(三)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民政局备案。

(四)地名销名的备案公告参照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公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地名公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

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备案公告实施】地名的备案通过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地名公告除在中国?国家信息库发布外,还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

地名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标准地名的汉字书写、罗马字母拼写、 (略) 辖区、位置描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

第十九条【国家地名信息库维护】市、区民政局应当做好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的维护,及时获取、处理、更新数据,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信息公共服务,促进地名信息的开发利用。

市、区民政局应当依法加强地名信息的存储、传输、应用管理,确保地名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地名标志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统计提出行政区划、行政村、社区、自然村、街路巷地名标志的设 (略) 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负责设置。

其他类别地名的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设置。

市、区民政局负责对其他类别地名标志的设置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应当符合国家、 (略) 相关标准和规范。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正确标示。

地名标志的设置部门应当对地名标志进行定期巡检维护。

第二十二条【门牌号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指导、 (略) 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各区公安分局门(楼)牌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楼)牌编制管理和号牌制作工作。

第二十三条【门牌号申请审批】门(楼)牌号的申请、变更由房屋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审批。其 (略) 道路和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门(楼)牌号,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提出意 (略) 公安局核准。

第二十四条【地名保护名录制度】 (略) 级地名保护名录制度。

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地名文化资源的调查,各区民政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文化资源的调查,做好收集、调查、记录、统计等工作, (略) 民政局。

市 (略) 重要地名文化资源列入地名保护名录并定期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可采取挂牌、立碑、出版书籍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二十五条【保护名录中地名的更名】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予更名。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确需对地名更名、注销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按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拆除和迁移保护名录中地名实体】对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确需予以拆除或迁移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略) 民政局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参与地名文化保护】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地名文化研究、宣传、传承等保护活动,并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办法解释】 (略) 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联系人:陈先生

电子邮箱:*@*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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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略) 长 (略) 第二办公区16号北三楼3035

(略)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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