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广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改扩建提升、改造提升项目设备采购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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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广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改扩建提升、改造提升项目设备采购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河北新 (略)

法定代表人:刘娜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由家 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 (略) 西城区北环路铭阳商厦9层916

贵公司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广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改扩建提升、改造提升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4-G1-*-GLJC)”项目的质疑函,我中心于**日09:3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1、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6.双门蒸 饭柜(24盘),双门蒸饭柜,单门蒸饭柜,工作台冷柜、工作台冷 柜、六门冷柜,热风循环高温消毒柜,晾鸭柜,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山东金 (略) ,从业人员61人,营业收入为3572.40万元,资产总额为4355.5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我公司查询制造商的过程中发现在**日由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购置食堂设备项目(编号*-NXZC-1-GK-*)中被评定为中标单位,山东金 (略) 在购置食堂设备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自身的中小企业数据为“从业人员140人,营业收入为3570万元,资产总额为4310万元”,中标单位所提供的制造商数据与制造商自身声明的数据不符, 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2、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7.四头温开水机,属 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东 (略) ,从业人员410 人,营业收入为14443.78万元,资产总额为27625.84万元,属于中型企业;我公司查询制造商的过程中发现在**日由采联国际 (略) (略) 公用 (略) 科教城校区直饮水机采购项目(编号CLF0123GZ13ZC33)中被评定为中标单位,广东 (略) (略) 公用 (略) 科教城校区直饮水机采购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自身的中小企业数据为“从业人员433人,营业收入为27625.84万元,资产总额为14443.78万元”,中标单位所提供的制造商数据与制造商自身声明的数据不符,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3个问题: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丛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楚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热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质疑请求:

1.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做出无效中标处理;

2.对本项目中标单位处罚。

三、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如下:

(一)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山东金 (略) 、广东 (略) 两家公司的从业人数、营收及固定资产等数据与贵 (略) 在其他采购项目中的声明函显示的数据不同,但声明函中对山东金 (略) 为小型企业及广东 (略) 为中型企业的划分是相同的,不影响该两家企业为中小企业的事实。

(二)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山东金 (略) 为小型企业,广东 (略) 为中型企业,与中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划分等级一致,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要求。该两家企业本身就是中小企业,中标供应商客观上没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动机,贵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主观故意行为,无法认定中标供应商存在有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因此,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质疑请求予以驳回。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日


质疑人:河北新 (略)

法定代表人:刘娜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由家 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 (略) 西城区北环路铭阳商厦9层916

贵公司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广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改扩建提升、改造提升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4-G1-*-GLJC)”项目的质疑函,我中心于**日09:3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1、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6.双门蒸 饭柜(24盘),双门蒸饭柜,单门蒸饭柜,工作台冷柜、工作台冷 柜、六门冷柜,热风循环高温消毒柜,晾鸭柜,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山东金 (略) ,从业人员61人,营业收入为3572.40万元,资产总额为4355.5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我公司查询制造商的过程中发现在**日由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购置食堂设备项目(编号*-NXZC-1-GK-*)中被评定为中标单位,山东金 (略) 在购置食堂设备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自身的中小企业数据为“从业人员140人,营业收入为3570万元,资产总额为4310万元”,中标单位所提供的制造商数据与制造商自身声明的数据不符, 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2、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7.四头温开水机,属 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东 (略) ,从业人员410 人,营业收入为14443.78万元,资产总额为27625.84万元,属于中型企业;我公司查询制造商的过程中发现在**日由采联国际 (略) (略) 公用 (略) 科教城校区直饮水机采购项目(编号CLF0123GZ13ZC33)中被评定为中标单位,广东 (略) (略) 公用 (略) 科教城校区直饮水机采购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自身的中小企业数据为“从业人员433人,营业收入为27625.84万元,资产总额为14443.78万元”,中标单位所提供的制造商数据与制造商自身声明的数据不符,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3个问题: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丛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楚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热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质疑请求:

1.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做出无效中标处理;

2.对本项目中标单位处罚。

三、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如下:

(一)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山东金 (略) 、广东 (略) 两家公司的从业人数、营收及固定资产等数据与贵 (略) 在其他采购项目中的声明函显示的数据不同,但声明函中对山东金 (略) 为小型企业及广东 (略) 为中型企业的划分是相同的,不影响该两家企业为中小企业的事实。

(二)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山东金 (略) 为小型企业,广东 (略) 为中型企业,与中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划分等级一致,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要求。该两家企业本身就是中小企业,中标供应商客观上没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动机,贵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主观故意行为,无法认定中标供应商存在有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因此,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质疑请求予以驳回。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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