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中国-东盟医疗保健合作中心广西医用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书桂政采函〔2024〕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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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中国-东盟医疗保健合作中心广西医用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书桂政采函〔2024〕178号

桂政采函〔2024〕178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南宁广电传播 (略)

地 址: (略) 青秀区园湖南路13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 捷

委托代理人:*焕丽

本中心于**日收到《质疑函》,质疑人对中国-东盟医疗保健合作中心(广西)医用家具采购项目(GXZC2024-G1-*-CGZX)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共20项: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分标1货物6、7、货物47至52、货物84、85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中表述不清楚,且有严重错误,无法确定具体材质及生产工艺;分标1货物1、8、9等38项,分标2货物3、14、18等11项,分标3货物8、12、13等29项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中要求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分标1货物82、货物38、货物39,分标3货物2、3、4等17货物使用的技术标准存在明显错误;分标1货物52、57、58,分标1货物77至货物81;分标2货物5、28、57、59、73、53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对货物的功能要求、技术要求、检测标准中存在明显错误;分标3货物13、18、19、22、27、29、48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对检测报告要求过多过高有明显的排他性,检测标准与货物不相适应,名称存在明显错误;分标1、2、3投标小样要求中存在部分小样生产工艺制作标准尺寸要求不明确;分标2“商务及其他要求表”的“▲验收标准”中“12、供货安装完毕后……”的内容属于无理要求;分标1、分标2、分标3、分标4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2)产品性能分”中“1)……‘感应水龙头’合格检测报告……”、“1)……‘304不锈钢’合格检测报告……”、“1)……‘E0级实木颗粒板(刨花板)基材的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合格检测报告……”、“1)…‘三合一偏心连接件’合格检测报告……”存在检测依据不符合产品要求,检测标准检测方法错误,与采购需求不对应。质疑人要求修改采购文件质疑事项有关的内容。

为此,本中心对质疑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本中心认为:质疑事项10、15不成立;质疑事项18、19、20部分成立,质疑事项1、2、3、4、5、6、7、8、9、11、12、13、14、16、17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规定,本项目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广西医科大学 (略) 。


桂政采函〔2024〕178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南宁广电传播 (略)

地 址: (略) 青秀区园湖南路13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 捷

委托代理人:*焕丽

本中心于**日收到《质疑函》,质疑人对中国-东盟医疗保健合作中心(广西)医用家具采购项目(GXZC2024-G1-*-CGZX)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共20项: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分标1货物6、7、货物47至52、货物84、85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中表述不清楚,且有严重错误,无法确定具体材质及生产工艺;分标1货物1、8、9等38项,分标2货物3、14、18等11项,分标3货物8、12、13等29项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中要求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分标1货物82、货物38、货物39,分标3货物2、3、4等17货物使用的技术标准存在明显错误;分标1货物52、57、58,分标1货物77至货物81;分标2货物5、28、57、59、73、53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对货物的功能要求、技术要求、检测标准中存在明显错误;分标3货物13、18、19、22、27、29、48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对检测报告要求过多过高有明显的排他性,检测标准与货物不相适应,名称存在明显错误;分标1、2、3投标小样要求中存在部分小样生产工艺制作标准尺寸要求不明确;分标2“商务及其他要求表”的“▲验收标准”中“12、供货安装完毕后……”的内容属于无理要求;分标1、分标2、分标3、分标4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2)产品性能分”中“1)……‘感应水龙头’合格检测报告……”、“1)……‘304不锈钢’合格检测报告……”、“1)……‘E0级实木颗粒板(刨花板)基材的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合格检测报告……”、“1)…‘三合一偏心连接件’合格检测报告……”存在检测依据不符合产品要求,检测标准检测方法错误,与采购需求不对应。质疑人要求修改采购文件质疑事项有关的内容。

为此,本中心对质疑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本中心认为:质疑事项10、15不成立;质疑事项18、19、20部分成立,质疑事项1、2、3、4、5、6、7、8、9、11、12、13、14、16、17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规定,本项目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广西医科大学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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