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略) 富新镇邓丽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7日,四川省轻工 (略)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富新镇邓丽调味品经营部抽取1批次山奈(抽样单编号:XBJ*70,购进日期:2024-01-10,规格型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作为食品小经营店采购食品未收集供货者的证照、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作为食品小经营店经营的“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山奈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没有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 (略) 富新镇邓丽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7日,四川省轻工 (略)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富新镇邓丽调味品经营部抽取1批次山奈(抽样单编号:XBJ*70,购进日期:2024-01-10,规格型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作为食品小经营店采购食品未收集供货者的证照、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作为食品小经营店经营的“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山奈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没有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义务。

(略) 富新镇邓丽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7日,四川省轻工 (略)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富新镇邓丽调味品经营部抽取1批次山奈(抽样单编号:XBJ*70,购进日期:2024-01-10,规格型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作为食品小经营店采购食品未收集供货者的证照、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作为食品小经营店经营的“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山奈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没有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 (略) 富新镇邓丽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7日,四川省轻工 (略)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富新镇邓丽调味品经营部抽取1批次山奈(抽样单编号:XBJ*70,购进日期:2024-01-10,规格型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作为食品小经营店采购食品未收集供货者的证照、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作为食品小经营店经营的“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山奈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没有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义务。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