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13强清144号山东大鹏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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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鲁0113强清144号山东大鹏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山东大鹏 (略) 强制清算

公 告

(略) 长 (略) 于**日作出(2024)鲁0113清申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山东大鹏 (略) 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日作出(2023)鲁0113强清144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组成山东大鹏 (略) 清算组(下简称“清算组”。)

请山东大鹏 (略) 的债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地址: (略) 历下区经十路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联系人:王律师,电话:*)。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山东大鹏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山东大鹏 (略)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理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清算组决定,山东大鹏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日上午1 (略) 长 (略) 四楼401会议室(地址: (略) 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召开。若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将不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山东大鹏 (略) 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山东

山东大鹏 (略) 强制清算

公 告

(略) 长 (略) 于**日作出(2024)鲁0113清申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山东大鹏 (略) 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日作出(2023)鲁0113强清144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组成山东大鹏 (略) 清算组(下简称“清算组”。)

请山东大鹏 (略) 的债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地址: (略) 历下区经十路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联系人:王律师,电话:*)。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山东大鹏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山东大鹏 (略)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理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清算组决定,山东大鹏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日上午1 (略) 长 (略) 四楼401会议室(地址: (略) 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召开。若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将不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山东大鹏 (略) 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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