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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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人才队*, (略) 数字产业的发展,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数字产业人才队*,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略) 大数据中心修订了《 (略) 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们。

联系地址: (略) 正光路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电话:0371-*、*

0371-*

邮箱:*@*63.com

邮编:*

**日

(略) 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

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建设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人才队*, (略) 数字产业的发展,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数字产业人才队*,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数字产业人才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 (略) 委办公厅、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文件精神, (略) 数字工程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数字工程专业的人才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对数字工程专业人才的工程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三条 根据数字工程体系的专业技术要求,数字工程专业分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虚拟现实、区块链、数据安全以及数字化管理等方向。

第四条 本标 (略) 从事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虚拟现实、区块链、数据安全及数字化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标准中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分别是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数字工程专业职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九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2年。

4.大学本(专)科毕业,或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担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2.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 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5年。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的,需满足工程师评审条件中业绩条件中的任意三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需满足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中业绩条件中的任意四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职称申报评审须满足以下标准:

1.经历能力:

(1)掌握并能应用数字工程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数字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正确运用数字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了解数字工程专业国内外新技术发展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4)具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有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5)能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制定数字平台(系统)设计与开发规划,或数据管理实施方案,或系统运维规程等。

(6)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1项;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数字平台(系统)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2篇,其创新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 (略) 辖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职称须符合下列标准:

1.经历能力:

(1)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本专业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管理方法,具有相应的管理经历和能力。

(2)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了解本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数字工程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分析、规划、设计、实施、管理能力。

(5)能主持本专业技术工作,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6)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参与技术评审、技术鉴定、技术评价、重大测试、平台(系统)项目技术管理等经历;能主持制定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方案、建设规范、建设标准、技术报告、技术评审鉴定报告等,取得有重要使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7)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4项。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 (略) 以上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对于县级申报人员,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 (略) 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0)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或在中文核心期刊、SCI/SSCI检索国际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或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或撰写由本人主要参与完成的本专业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4篇,其创新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关条款说明。

1.本标准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2.本标准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职后取得。

3.本标准中“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奖项。

4.本标准中“技术奖” (略) 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

5.本标准中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参与者”,指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略) (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排名前七,或省(部)级及以下项目排名前五。因任务周期长、难度大、参与人员多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参与者。

6.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大型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 (略) 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

7.本标准中的试点示范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省级、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数字产业类以及数字工程与实体经济、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类标杆示范项目、试点示范项目。

8.本标准中的获得专利,申报人须为原始发明人。

9.本标准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含增刊、特刊、论文集等,每篇不少于3000字。

10.本标准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11.本标准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12.本标准中,高于所列标准的等级或数量的也满足要求;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13.本标准中所指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二”,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两项业绩标准。本标准中所指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三”,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三项业绩标准。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人才队*, (略) 数字产业的发展,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数字产业人才队*,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略) 大数据中心修订了《 (略) 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们。

联系地址: (略) 正光路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电话:0371-*、*

0371-*

邮箱:*@*63.com

邮编:*

**日

(略) 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

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建设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人才队*, (略) 数字产业的发展,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数字产业人才队*,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数字产业人才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 (略) 委办公厅、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文件精神, (略) 数字工程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数字工程专业的人才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对数字工程专业人才的工程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三条 根据数字工程体系的专业技术要求,数字工程专业分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虚拟现实、区块链、数据安全以及数字化管理等方向。

第四条 本标 (略) 从事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虚拟现实、区块链、数据安全及数字化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标准中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分别是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数字工程专业职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九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2年。

4.大学本(专)科毕业,或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担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2.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 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5年。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的,需满足工程师评审条件中业绩条件中的任意三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需满足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中业绩条件中的任意四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职称申报评审须满足以下标准:

1.经历能力:

(1)掌握并能应用数字工程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数字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正确运用数字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了解数字工程专业国内外新技术发展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4)具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有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5)能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制定数字平台(系统)设计与开发规划,或数据管理实施方案,或系统运维规程等。

(6)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1项;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数字平台(系统)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2篇,其创新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 (略) 辖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职称须符合下列标准:

1.经历能力:

(1)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本专业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管理方法,具有相应的管理经历和能力。

(2)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了解本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数字工程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分析、规划、设计、实施、管理能力。

(5)能主持本专业技术工作,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6)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参与技术评审、技术鉴定、技术评价、重大测试、平台(系统)项目技术管理等经历;能主持制定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方案、建设规范、建设标准、技术报告、技术评审鉴定报告等,取得有重要使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7)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4项。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 (略) 以上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对于县级申报人员,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 (略) 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0)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或在中文核心期刊、SCI/SSCI检索国际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或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或撰写由本人主要参与完成的本专业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4篇,其创新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关条款说明。

1.本标准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2.本标准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职后取得。

3.本标准中“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奖项。

4.本标准中“技术奖” (略) 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

5.本标准中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参与者”,指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略) (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排名前七,或省(部)级及以下项目排名前五。因任务周期长、难度大、参与人员多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参与者。

6.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大型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 (略) 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

7.本标准中的试点示范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省级、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数字产业类以及数字工程与实体经济、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类标杆示范项目、试点示范项目。

8.本标准中的获得专利,申报人须为原始发明人。

9.本标准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含增刊、特刊、论文集等,每篇不少于3000字。

10.本标准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11.本标准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12.本标准中,高于所列标准的等级或数量的也满足要求;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13.本标准中所指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二”,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两项业绩标准。本标准中所指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三”,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三项业绩标准。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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