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0107破1号成都铸诚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第二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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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川0107破1号成都铸诚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第二次公示

成都铸 (略)

职工债权第二次公示

(2024)铸诚精破管字第44号

成都铸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管 (略) 欠付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下统称职工债权)进行调查。

管理人于**日进行第一次职工债权公示。公示期内,管理人收到2名人员对职工债权提出的书面异议。管理人经审慎复核,认为2名人员提出的异议均不成立,铸诚精公司无职工债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职工债权第二次公示。对管理人第二次职工债权公示结果如有异议的,应当在** (略) 武 (略) 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认可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调查结果。

成都铸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成都

成都铸 (略)

职工债权第二次公示

(2024)铸诚精破管字第44号

成都铸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管 (略) 欠付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下统称职工债权)进行调查。

管理人于**日进行第一次职工债权公示。公示期内,管理人收到2名人员对职工债权提出的书面异议。管理人经审慎复核,认为2名人员提出的异议均不成立,铸诚精公司无职工债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职工债权第二次公示。对管理人第二次职工债权公示结果如有异议的,应当在** (略) 武 (略) 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认可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调查结果。

成都铸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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