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机关车队轮胎定点采购项目询比价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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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公安局机关车队轮胎定点采购项目询比价采购公告

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略) 公安局机关车队轮胎定点采购项目进行询比价采购。欢迎国内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企业参与提供本项目报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公安局机关车队轮胎定点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及内容

1.项目概况

我单位机关本部共有警务车辆113辆(含交警支队,其中编制内执法执勤车辆109辆,老干用车4辆),上一轮轮胎定点更换协议于2024年6月底到期, (略) 局本部车辆安全行驶,拟启动新一轮机关车队轮胎更换定点采购。

2.采购预算

预算金额:约人民币*元/年,预算金额同时为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供应商按采购人发布的轮胎招标投标控制价清单为基础,报下浮率(X%),投标下浮率最高者中标,轮胎单价结算价计算方式为: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

3.报价构成

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需求提供的采购价格

3.1包括但不仅限于材料费、检查费、维修费、工时费、税收等其他有关费用。

3.2 本次报价不包含四轮定位费用。

3.3 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日后政策性调整及各种材料,设备 (略) 场价格的浮动等因素造成的价格波动,报价一经确定不再予以调整。

4.项目标的及技术要求

询价轮胎品牌12种,其中进口胎6种、国产品牌6种,分别是:普利司通、倍耐力、马牌、米其林、邓禄普、固特异;瑞途、朝阳、佳通、玲珑、回力、玛吉斯(国产),以备优选。本轮轮胎定点采购履约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发生使用上述12种品牌以外轮胎品牌的,轮胎结算单价方式为:京东或淘宝自营店单价*(1+10%)*(1-中标下浮率)=结算价。

5.商务条件

序号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

交货地点

(略) 公安局

3

交货条件

验收合格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到货验收

6

合同支付方式

按季度结算,每季度末支付当季实际发生金额的100%。

6.其他商务要求:

6.1本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投标下浮率最高者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2成交供应商须提供7×24小时技术服务和应急故障处理服务,在接到采购人故障报修通知后,派出的技术人员在1个小时内必须到场处理。

6.3 成交供应商提供并更换的轮胎应是当年生产,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上一年度轮胎,不得使用存放超过两年的轮胎。

6.4本项目质量保修期1年(主要为产品质量而产生的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轮胎及气门嘴),期间因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说明情况,确认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更换同等配置设备。

6.5成交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需求提供现场保障服务,并按采购人要求规范填写《维修审批单》。

6.6成交供应商 (略) 三元区内且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汽车维修三级及以上资质。

6.7成交供应商应提供上门接送更换轮胎车辆的服务,接送地点为采购人指定的三元区内任何地点。

6.8 成交供应商需保证12种轮胎品牌价格真实性,采购方有权自主选择12种轮胎品牌之一进行更换。并严格按照控制价清单进行计算金额。成交供应商接到轮胎更换需求后,需在48小时内保证轮胎到货并完成更换。

6.9 采购合同签订后,当年轮胎更换金额达到控制金额及合同时间满一年后,合同自动终止。

7.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8.违约责任:

8.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需按合同价格的10%偿付给采购人违约金。

8.2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进一步提出索赔:

8.2.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材料等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响应不相符的,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的,采购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赔偿;

8.2.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是原装正品或来源渠道不合法、不合规,或取样检测不合格的;

8.2.3合同签订生效后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初验工作为项目完工。延期7天以内(含7天),按合同总金额的3%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8-15天(含15天),按合同总金额的8%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16-30天(含30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除按合同总金额的15%支付逾期违约金外,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所受损失。采购人所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8.2.4成交供应商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8.2.5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8.2.6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

8.3成交供应商履行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采购人有权扣减尾款。

8.4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

8.5在合同期内,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如有质量问题,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失误造成的,采购人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8.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三、报价文件要求

报价文件为一本正本,密封送达,包括下列内容:

1.提交企业(报价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项目报价单(只需报投标下浮率)和技术、商务响应承诺函(格式自拟),参与报价的单位请预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联系方式

请将报价文件(加盖公章)于 2024年8月7日 (略) 公安局。

联 系 人:陈警官*

邮寄地址: (略) (略) 北路899号

邮 编:*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公安局机关车队轮胎定点采购控制价清单

(略) 公安局

2024年7月31日

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略) 公安局机关车队轮胎定点采购项目进行询比价采购。欢迎国内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企业参与提供本项目报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公安局机关车队轮胎定点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及内容

1.项目概况

我单位机关本部共有警务车辆113辆(含交警支队,其中编制内执法执勤车辆109辆,老干用车4辆),上一轮轮胎定点更换协议于2024年6月底到期, (略) 局本部车辆安全行驶,拟启动新一轮机关车队轮胎更换定点采购。

2.采购预算

预算金额:约人民币*元/年,预算金额同时为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供应商按采购人发布的轮胎招标投标控制价清单为基础,报下浮率(X%),投标下浮率最高者中标,轮胎单价结算价计算方式为: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

3.报价构成

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需求提供的采购价格

3.1包括但不仅限于材料费、检查费、维修费、工时费、税收等其他有关费用。

3.2 本次报价不包含四轮定位费用。

3.3 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日后政策性调整及各种材料,设备 (略) 场价格的浮动等因素造成的价格波动,报价一经确定不再予以调整。

4.项目标的及技术要求

询价轮胎品牌12种,其中进口胎6种、国产品牌6种,分别是:普利司通、倍耐力、马牌、米其林、邓禄普、固特异;瑞途、朝阳、佳通、玲珑、回力、玛吉斯(国产),以备优选。本轮轮胎定点采购履约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发生使用上述12种品牌以外轮胎品牌的,轮胎结算单价方式为:京东或淘宝自营店单价*(1+10%)*(1-中标下浮率)=结算价。

5.商务条件

序号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

交货地点

(略) 公安局

3

交货条件

验收合格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到货验收

6

合同支付方式

按季度结算,每季度末支付当季实际发生金额的100%。

6.其他商务要求:

6.1本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投标下浮率最高者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2成交供应商须提供7×24小时技术服务和应急故障处理服务,在接到采购人故障报修通知后,派出的技术人员在1个小时内必须到场处理。

6.3 成交供应商提供并更换的轮胎应是当年生产,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上一年度轮胎,不得使用存放超过两年的轮胎。

6.4本项目质量保修期1年(主要为产品质量而产生的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轮胎及气门嘴),期间因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说明情况,确认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更换同等配置设备。

6.5成交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需求提供现场保障服务,并按采购人要求规范填写《维修审批单》。

6.6成交供应商 (略) 三元区内且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汽车维修三级及以上资质。

6.7成交供应商应提供上门接送更换轮胎车辆的服务,接送地点为采购人指定的三元区内任何地点。

6.8 成交供应商需保证12种轮胎品牌价格真实性,采购方有权自主选择12种轮胎品牌之一进行更换。并严格按照控制价清单进行计算金额。成交供应商接到轮胎更换需求后,需在48小时内保证轮胎到货并完成更换。

6.9 采购合同签订后,当年轮胎更换金额达到控制金额及合同时间满一年后,合同自动终止。

7.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8.违约责任:

8.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需按合同价格的10%偿付给采购人违约金。

8.2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进一步提出索赔:

8.2.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材料等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响应不相符的,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的,采购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赔偿;

8.2.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是原装正品或来源渠道不合法、不合规,或取样检测不合格的;

8.2.3合同签订生效后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初验工作为项目完工。延期7天以内(含7天),按合同总金额的3%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8-15天(含15天),按合同总金额的8%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16-30天(含30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除按合同总金额的15%支付逾期违约金外,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所受损失。采购人所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8.2.4成交供应商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8.2.5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8.2.6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

8.3成交供应商履行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采购人有权扣减尾款。

8.4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

8.5在合同期内,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如有质量问题,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失误造成的,采购人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8.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三、报价文件要求

报价文件为一本正本,密封送达,包括下列内容:

1.提交企业(报价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项目报价单(只需报投标下浮率)和技术、商务响应承诺函(格式自拟),参与报价的单位请预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联系方式

请将报价文件(加盖公章)于 2024年8月7日 (略) 公安局。

联 系 人:陈警官*

邮寄地址: (略) (略) 北路899号

邮 编:*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公安局机关车队轮胎定点采购控制价清单

(略) 公安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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