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拟收回城南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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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拟收回城南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拟收回城南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略) 建设发展,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城南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拟收回该地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城南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本次收回面积为*.97平方米(约合26.67亩),土 (略) 、 (略) 、县民族家具厂、县刨花板厂,土地利用现状为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工业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件。

三、被收地单位及面积

(一) (略) ,收回面积8473.8平方米(涉及2宗地,约合12.71亩)。

(二) (略) ,面积2331.3平方米(约合3.50亩。

(三)县民族家具厂,面积3346.6平方米(约合5.02亩)。

(四)县刨花板厂,面积3630.27平方米(约合5.45亩)。

四、征地拆迁实施单位

由保城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征地拆迁事宜,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指导保城镇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县国资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配合。

五、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依据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县政府于2023年12月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

(二)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两项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收回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上述收回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套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凡抢种、套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给予办理登记,不给予补偿,后果自负。

(二)本收回土地公告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城南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影像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城南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影像图.pdf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拟收回城南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略) 建设发展,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城南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拟收回该地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城南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本次收回面积为*.97平方米(约合26.67亩),土 (略) 、 (略) 、县民族家具厂、县刨花板厂,土地利用现状为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工业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件。

三、被收地单位及面积

(一) (略) ,收回面积8473.8平方米(涉及2宗地,约合12.71亩)。

(二) (略) ,面积2331.3平方米(约合3.50亩。

(三)县民族家具厂,面积3346.6平方米(约合5.02亩)。

(四)县刨花板厂,面积3630.27平方米(约合5.45亩)。

四、征地拆迁实施单位

由保城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征地拆迁事宜,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指导保城镇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县国资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配合。

五、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依据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县政府于2023年12月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

(二)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两项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收回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上述收回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套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凡抢种、套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给予办理登记,不给予补偿,后果自负。

(二)本收回土地公告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城南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影像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城南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影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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