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8601破150号安徽达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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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8601破150号安徽达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合肥 (略)

公告

(2024)皖8601破150号

本院根据严灯灯的申请,于**日裁定受理安徽达汇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日指定上海锦天城(合肥) (略) 管理人。安徽达汇 (略) 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点: (略) 蜀山区潜山路111号华润大厦B座19楼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联系人:王律师,申报时间:工作日9时整至17时整),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日9时 (略) 第八法庭召开。如有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召开,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徽达汇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安徽达汇 (略)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安徽

合肥 (略)

公告

(2024)皖8601破150号

本院根据严灯灯的申请,于**日裁定受理安徽达汇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日指定上海锦天城(合肥) (略) 管理人。安徽达汇 (略) 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点: (略) 蜀山区潜山路111号华润大厦B座19楼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联系人:王律师,申报时间:工作日9时整至17时整),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日9时 (略) 第八法庭召开。如有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召开,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徽达汇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安徽达汇 (略)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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