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知铭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知铭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略) 生态环境局 | (略) (略) 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 2024年5月20日, (略) 平和生态环境局 (略) 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西南侧车间建有一条尿素醛胶生产线,现场建有3个分别为10吨、15吨、30吨的反应釜,2个分别为50立方米、75立方米的空*醛储罐,2个30吨的胶水储罐,现场未发现*醛等生产原料及尿素醛胶产品,未投入生产。对照该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该公司尿素醛胶生产项目未在环评审批内容中,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公司脲醛胶生产项目按照分类属于“项目类别(一级),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项目类别(二级),4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报告书类别[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罚款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 | 闽漳环罚〔2024〕196号 | 2024年7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附件1: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略) )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196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RCUA15C
地址: (略) 平和县文峰镇西蝉社区西蝉木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文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2024年5月20日, (略) 平和生态环境局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厂房西南侧车间建有一条尿素醛胶生产线,现场建有3个分别为10吨、15吨、30吨的反应釜,2个分别为50立方米、75立方米的空*醛储罐,2个30吨的胶水储罐,现场未发现*醛等生产原料及尿素醛胶产品,未投入生产。对照你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你公司尿素醛胶生产项目未在环评审批内容中,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你公司尿素醛胶生产项目按照分类属于“项目类别(一级),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项目类别(二级),4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报告书类别[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略) 现场负责人郑永宏陪同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尿素醛胶生产项目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为此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4〕13号],2024 (略) 现场负责人郑永宏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郑永宏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 (略) 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尿素醛胶项目未投入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5月20日现场照片( (略) 尿素醛胶项目未投入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4 (略) 现场负责人郑永宏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永宏确认现场检查情况);
4.《 (略) (略) 拟了解资产价值涉及的机器设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宁天信评报字[2024]第C1457号)及厂房租赁合同(证明你公司尿素醛胶生产项目总投资额)。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7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33号], (略) 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法定处罚上限M=*元
法定处罚下限N=4285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2+1+1+1+5)/7]=2.0。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2)/(3×2)]×40%=-0.33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4285+(*-4285)×[(2.0-1)/4]×(0.6-0.33)=0.*元(*仟*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仟*佰元(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略) 生态环境局 | (略) (略) 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 2024年5月20日, (略) 平和生态环境局 (略) 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西南侧车间建有一条尿素醛胶生产线,现场建有3个分别为10吨、15吨、30吨的反应釜,2个分别为50立方米、75立方米的空*醛储罐,2个30吨的胶水储罐,现场未发现*醛等生产原料及尿素醛胶产品,未投入生产。对照该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该公司尿素醛胶生产项目未在环评审批内容中,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公司脲醛胶生产项目按照分类属于“项目类别(一级),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项目类别(二级),4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报告书类别[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罚款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 | 闽漳环罚〔2024〕196号 | 2024年7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附件1: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略) )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196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RCUA15C
地址: (略) 平和县文峰镇西蝉社区西蝉木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文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2024年5月20日, (略) 平和生态环境局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厂房西南侧车间建有一条尿素醛胶生产线,现场建有3个分别为10吨、15吨、30吨的反应釜,2个分别为50立方米、75立方米的空*醛储罐,2个30吨的胶水储罐,现场未发现*醛等生产原料及尿素醛胶产品,未投入生产。对照你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你公司尿素醛胶生产项目未在环评审批内容中,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你公司尿素醛胶生产项目按照分类属于“项目类别(一级),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项目类别(二级),4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报告书类别[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略) 现场负责人郑永宏陪同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尿素醛胶生产项目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为此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4〕13号],2024 (略) 现场负责人郑永宏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郑永宏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 (略) 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尿素醛胶项目未投入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5月20日现场照片( (略) 尿素醛胶项目未投入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4 (略) 现场负责人郑永宏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永宏确认现场检查情况);
4.《 (略) (略) 拟了解资产价值涉及的机器设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宁天信评报字[2024]第C1457号)及厂房租赁合同(证明你公司尿素醛胶生产项目总投资额)。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7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33号], (略) 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法定处罚上限M=*元
法定处罚下限N=4285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2+1+1+1+5)/7]=2.0。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2)/(3×2)]×40%=-0.33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4285+(*-4285)×[(2.0-1)/4]×(0.6-0.33)=0.*元(*仟*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仟*佰元(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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