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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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佳荣竞磋(货物)2024-056

二、项目名称:大通县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验室“双认证”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 (略)

地址: (略) 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号楼1单元23层123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卫

授权代表:周建卫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青海佳荣 (略)

地址: (略) 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1号写字楼6楼10609室

联系人:凌女士

联系电话:0971-*

被投诉人2:青 (略)

地址: (略) 城中区西大街27号2号楼1单元20层1205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日,青海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大通县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验室‘双认证’项目”〔项目编号:青海佳荣竞磋(货物)2024-056〕对中标结果和中标过程不满,向青海佳荣 (略)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日,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青 (略) 所投标的第一个产品高纯氮气发生器(型号为NG SIRIO 1500NC)为进口产品;

投诉事项2:青 (略) 提供的中小微声明函中的制造商普敦实验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等多家制造商不是小型企业。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经查,该项目中青 (略) 所投标的高纯氮气发生器,型号:NG SIRIO 1500NC,由普敦实验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工厂生产,不是进口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二条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第四条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经查,普敦实验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0人,营业收入5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 (略) 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佳荣竞磋(货物)2024-056

二、项目名称:大通县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验室“双认证”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 (略)

地址: (略) 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号楼1单元23层123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卫

授权代表:周建卫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青海佳荣 (略)

地址: (略) 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1号写字楼6楼10609室

联系人:凌女士

联系电话:0971-*

被投诉人2:青 (略)

地址: (略) 城中区西大街27号2号楼1单元20层1205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日,青海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大通县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验室‘双认证’项目”〔项目编号:青海佳荣竞磋(货物)2024-056〕对中标结果和中标过程不满,向青海佳荣 (略)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日,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青 (略) 所投标的第一个产品高纯氮气发生器(型号为NG SIRIO 1500NC)为进口产品;

投诉事项2:青 (略) 提供的中小微声明函中的制造商普敦实验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等多家制造商不是小型企业。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经查,该项目中青 (略) 所投标的高纯氮气发生器,型号:NG SIRIO 1500NC,由普敦实验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工厂生产,不是进口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二条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第四条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经查,普敦实验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0人,营业收入5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 (略) 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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