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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MZYGC[GK]*

二、项目名称:江西村太空舱民宿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盈冠 (略)

地址: (略) (略) 南岗区

被投诉人: (略) 众源 (略)

地址: (略) (略) 阳 (略) 爱民区西海林街649号,逸品尚城小区南门西侧,28号楼109室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 (略) 江西村太空舱民宿建设项目,项目编号:[*]MZYGC[GK]*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设置“运输方案、故障应急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评审标准未按其规定进行编制。且对回复内容不满意,现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2: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结构与设计、设施与设备”的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且有侵犯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嫌疑。且对回复内容不满意,现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3:详细评审表存在部分内容未细化的模糊表述(模糊表述如表 1 下划线所示),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有违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对回复内容不满意,现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4:详细评审表商务部分业绩设置分值过高,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嫌疑,且有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且对回复内容不满意,现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5:招标文件中标的提供时间为合同签订后 8 个日历日内交货,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且对回复内容不满意,现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投诉事项1:经核实,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商务要求,相关商务评审因素设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实,本相目招标文件“结构与设计、设施与设备”属于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不属于侵犯供应商商业秘密。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核实,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审因素中对于供货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评审因素,每一项都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对于细化后的每一小项,分别设置了对应的分值。同时对于每一小项中的扣分标准和扣分分值进行了明确。对评审指标已进行细化量化,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供应商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类似项目业绩每具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得2分最高得6分,不提供或者不全的不得分。注: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发票或汇款凭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是为判断供应商有没有履约能力设置,而且分数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 5:经核实,本项目非定制项目,采购文件设置“合同签订后 8 个日历日内交货”不属于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情况。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4、5均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 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采购活动。 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6个月内向牡丹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 (略) 财政局

2024 年 07 月 31 日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MZYGC[GK]*

二、项目名称:江西村太空舱民宿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盈冠 (略)

地址: (略) (略) 南岗区

被投诉人: (略) 众源 (略)

地址: (略) (略) 阳 (略) 爱民区西海林街649号,逸品尚城小区南门西侧,28号楼109室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 (略) 江西村太空舱民宿建设项目,项目编号:[*]MZYGC[GK]*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设置“运输方案、故障应急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评审标准未按其规定进行编制。且对回复内容不满意,现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2: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结构与设计、设施与设备”的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且有侵犯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嫌疑。且对回复内容不满意,现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3:详细评审表存在部分内容未细化的模糊表述(模糊表述如表 1 下划线所示),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有违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对回复内容不满意,现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4:详细评审表商务部分业绩设置分值过高,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嫌疑,且有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且对回复内容不满意,现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5:招标文件中标的提供时间为合同签订后 8 个日历日内交货,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且对回复内容不满意,现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投诉事项1:经核实,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商务要求,相关商务评审因素设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实,本相目招标文件“结构与设计、设施与设备”属于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不属于侵犯供应商商业秘密。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核实,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审因素中对于供货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评审因素,每一项都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对于细化后的每一小项,分别设置了对应的分值。同时对于每一小项中的扣分标准和扣分分值进行了明确。对评审指标已进行细化量化,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供应商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类似项目业绩每具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得2分最高得6分,不提供或者不全的不得分。注: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发票或汇款凭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是为判断供应商有没有履约能力设置,而且分数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 5:经核实,本项目非定制项目,采购文件设置“合同签订后 8 个日历日内交货”不属于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情况。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4、5均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 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采购活动。 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6个月内向牡丹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 (略) 财政局

2024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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