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供销合作总社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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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供销合作总社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供销合作总社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发布机构: (略) 增城区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时间:2024-08-02 11:23:43

广 (略) 电子卖场

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略) 增城区供销合作总社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略) 增城区供销合作总社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

(三)预算金额:*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控制单价(元) 计量单位
1 人员要求:1
服务开始时间:2024年7月1日到2025年6月30日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次数不限;(2)根据采购人的需求针对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次数不限;(3)根据采购人处理纠纷或其他事务的需求向第三方出具律师函,次数不限;(4)拟定、编制、审查或者修改合同、工作方案、合作方案等文书,其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建设工程类合同(含施工、设计、监理、概算、施工图审查等合同),份数不限,不少于30份;注:每次审查合同均应出具书面的审查意见。(5)应采购人要求,参与其与第三方举行的业务磋商、商务洽谈,进行法律分析、论证;(6)应采购人要求,参与其内部会议以及与其共同出席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7)应采购人要求,为采购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含人事及 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8)就采购人正在进行的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9)应采购人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累计不超过16小时;(10)另经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民商事诉讼(含仲裁)等法律事 务。本服务事务为有偿法律服务项目,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政府公布的律师收费标准的70%以下收取服务费。 1 50,000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08月02日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谭淑贞 *

采购单位: (略) 增城区供销合作总社

2024年08月02日

广州市增城区供销合作总社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发布机构: (略) 增城区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时间:2024-08-02 11:23:43

广 (略) 电子卖场

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略) 增城区供销合作总社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略) 增城区供销合作总社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

(三)预算金额:*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控制单价(元) 计量单位
1 人员要求:1
服务开始时间:2024年7月1日到2025年6月30日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次数不限;(2)根据采购人的需求针对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次数不限;(3)根据采购人处理纠纷或其他事务的需求向第三方出具律师函,次数不限;(4)拟定、编制、审查或者修改合同、工作方案、合作方案等文书,其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建设工程类合同(含施工、设计、监理、概算、施工图审查等合同),份数不限,不少于30份;注:每次审查合同均应出具书面的审查意见。(5)应采购人要求,参与其与第三方举行的业务磋商、商务洽谈,进行法律分析、论证;(6)应采购人要求,参与其内部会议以及与其共同出席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7)应采购人要求,为采购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含人事及 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8)就采购人正在进行的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9)应采购人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累计不超过16小时;(10)另经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民商事诉讼(含仲裁)等法律事 务。本服务事务为有偿法律服务项目,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政府公布的律师收费标准的70%以下收取服务费。 1 50,000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08月02日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谭淑贞 *

采购单位: (略) 增城区供销合作总社

2024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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