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 自 2019-07-01 以 来 承 接 过 新 建 主 跨 跨 径 70 米 及 以 上 的 斜 拉 桥 施 工 业 绩 ( 投 标 文 件 中 需 提 供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文 件 、 工 程 合 同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文 件 、 施 工 许 可 证 , 四 者 缺 一 不 可 ; 时 间 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间 为 准 。 工 程 规 模 解 释 顺 序 为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文 件 、 施 工 许 可 证 、 工 程 合 同 、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文 件 ; 如 上 述 材 料 所 能 承 载 的 证 明 内 容 不 能 完 全 体 现 业 绩 要 求 的 , 还 需 提 供 业 主 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证 明 材 料。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可提供) 业绩;
3.4本次招标 ? 接受/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2个,项目负责人需分别拟派。
3.5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在 “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 上 , 参 与 投 标 资 质 的 “ 资 质 动 态 核 查 结果证明”,其投标对应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6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注 册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同 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证 书 。 如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存 在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或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则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开 始 时 间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包 括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中 的 施 工 负 责 人 )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7 □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三)其他:
3.8 □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类 证 书 , 人 数 符 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 ( 建 质 ﹝ 2008 ﹞91号)的规定;
3.9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建 筑 市 场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 以 全 国 和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略) 为准);
3.10 ?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招 标 投 标 失 信 黑 名 单 ( 以 浙 江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公 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3.11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2021-08-23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止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并 未 被 列 入 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3.12 ? ( 1 ) 投 标 人 未 被 列 入 信 用 浙 江 黑 名 单 的 〔 以 浙 江 省 信 用 中 心 的 信 用 中 国 ( 浙 江 ) 平 台 为 准 )。上述条款 3.9-3.12 内容 (略) 页截图或证明,只需在“投标承诺书”中进行承诺即可。
( 2 )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具 有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C 类 证 书 , 人 数 符 合 浙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