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送达告知书
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送达告知书
邹庆督(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114;住址: (略) 海沧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本局收到安徽省灵 (略) (2024)皖13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王培培(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89;住址: (略) 天河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本局收到安徽省灵 (略) (2024)皖13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郑俊寒(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331;住址: (略) 荔城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本局收到安徽省灵 (略) (2024)皖1323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陈建(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634;住址:江西省东乡县孝岗镇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本局收到安徽省灵 (略) (2024)皖1323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 (略) 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 (略) 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拟决定将曾祥坚、邹庆督、王培培、郑俊寒、陈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因联系不到曾祥坚、邹庆督、王培培、郑俊寒、陈建,现依法向曾祥坚、邹庆督、王培培、郑俊寒、陈建公告《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送达告知。
联系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萧县龙城镇世纪大道522号
联系电话:0557-*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邹庆督(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114;住址: (略) 海沧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本局收到安徽省灵 (略) (2024)皖13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王培培(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89;住址: (略) 天河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本局收到安徽省灵 (略) (2024)皖13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郑俊寒(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331;住址: (略) 荔城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本局收到安徽省灵 (略) (2024)皖1323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陈建(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634;住址:江西省东乡县孝岗镇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本局收到安徽省灵 (略) (2024)皖1323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 (略) 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 (略) 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拟决定将曾祥坚、邹庆督、王培培、郑俊寒、陈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因联系不到曾祥坚、邹庆督、王培培、郑俊寒、陈建,现依法向曾祥坚、邹庆督、王培培、郑俊寒、陈建公告《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送达告知。
联系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萧县龙城镇世纪大道522号
联系电话:0557-*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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