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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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把控,规范第三方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第三方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是指景区管委会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委托,独立于被监管各方的责任主体,对房建、市政、交通、公路、水利、土地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现场扬尘管理、绿色施工情况独立开展全过程监督巡查工作的机构,在正常开展监督巡查工作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阻挠干扰监督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应具备工程监理、全过程咨询等相关资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公路应为*级资质,且承接监督巡查任务与资质范围一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景区依法施工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通过公开方式选定。

第六条 景区建委办与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签订监督巡查服务协议,并对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的人员到岗、监督巡查方案编制、监督巡查措施落实,以及监督巡查成果质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完成后35日内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大纲及各专项监理方案、第三方检测方案等送交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

第八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在收到上述资料后5日内,编制完成《第三方监督巡查方案》。

第九条 建委办在收到《第三方监督巡查方案》后3日内完成方案审核及审批。

第十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方案》审批通过后3日内,由建委办牵头组织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对项目监督巡查进行交底,被交底人员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咨询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等项目主要负责人及业务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每月25日前将下月《监督巡查计划表》(需明确监督巡查部位和内容)交景区建委办进行审批,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按照监督巡查计划表开展监督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应在现场通过移动终端设备将现场数据实时上 (略) 进行存档,严禁任何人私自修改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巡查第2天出具巡查评估报告并 (略) 。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后,及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形成销号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编制完成项目监督巡查工作总结。收集项目监督巡查报告、处理意见、整改结果、复查报告,以及监督巡查工作总结等过程资料,并整理归档。

第三章 巡查要求

第十四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应建立以巡查小组为基础单位的组织架构,根据巡查体量增减巡查小组,在景区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具体不得低于如下要求:

1.由质量巡查人员和安全巡查人员建立一个巡查小组,每个巡查小组至少3人。巡查小组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其他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安全工程师不少于2人(至少1人为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持注册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占全部巡视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50%)。

2.其余服务根据各监管单位规定设置,但应与景区建委办有效对接,高效顺畅运行,原则上巡查人员数量不少于机构人数的85%.

3.持注册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占全部巡查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应于参与专业一致)。

第十五条 巡查机构应将巡查时点安排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或重点环节及部位,巡查次数为每个项目一年至少6次(含工期不足一年的项目)。

第四章 巡查内容

第十六条 监督巡查内容分资料检查和实体巡查。重点检查各参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设计、全过程咨询、监理、勘察、施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履责行为。

(一)资料检查

1.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检查。2.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情况检查。3.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情况检查。4.全过程咨询、监理、勘察、施工单位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条件及履约情况;项目部质量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情况。5.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监理单位对方案的审批情况。6.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定期检查或抽检工程质量资料,包括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7.项目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证明等资质材料。

(二)实体巡查

1.现场全过程咨询单位,监理、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

2.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3.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和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施工工序质量检查情况。

3.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生活区卫生安全等情况。6.工程试验检测情况,包括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工程施工质量或进场材料如有疑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补充检测。

6.建筑工人实名制落实情况,建筑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7.施工现场“六个100%”扬尘治理措施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工程监督巡查节点应在《第三方监督巡查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工程进展情况动态调整,并在《监督巡查计划表》中及时更新及报批。

第五章 考核处罚

第十八条 对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建立验证评价机制。景区建委办牵头各行业监管单位每年开展一次验证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资料查验、现场管控抽查、履职行为评价、建设相关方的履约情况与巡查结论一致性考核等。考核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实际进行打分定级,具体分级为A、B、C三个层次,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A类、80分-89分为B类、79分及以下为C类,考核评价计入合同履约内容。

第十九条 完善履约投诉,建立黑名单机制。向各级各相关单位汇报,公布投 (略) 址,对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在履约过程的索贿行为或恶意针对行为进行受理,经查验属实的,计入黑名单名录,并向各部门及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人员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参与景区监督巡查业务的,支付违约金*元/人次;擅自变更监督巡查小组成员或监督巡查人员缺岗不到位,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擅自更换监督巡查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支付违约金*元/人次,累计发现三次以上情况,解除监督巡查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小组须严格按照监督巡查方案开展监督巡查。监督巡查频率不足、监督巡查报告未及时上报、职责缺位或未能发现明显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元/次。

第二十二条 为配合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的工作开展,根据第三方监督巡查报告,加强问题单位的惩戒机制采取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列入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系统黑名单、媒体曝光、限制投标等手段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相应处罚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的开展工作同时,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标后监管。开展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任履行职责、执行制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月需不定期开展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结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检查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建设内容控制在项目核准范围。开展对项目预算、决算、结算的审计审核,要严格把关,准确核实项目价格标准、用工数量及工程量的真实性, (略) 规定的标准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业监管部门和项目各参与单位在标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影响发展环境的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略) 重大项目督查问责办法》等规定实行问责。对违纪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区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龙办字〔2023〕21号)(1).pd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把控,规范第三方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第三方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是指景区管委会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委托,独立于被监管各方的责任主体,对房建、市政、交通、公路、水利、土地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现场扬尘管理、绿色施工情况独立开展全过程监督巡查工作的机构,在正常开展监督巡查工作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阻挠干扰监督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应具备工程监理、全过程咨询等相关资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公路应为*级资质,且承接监督巡查任务与资质范围一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景区依法施工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通过公开方式选定。

第六条 景区建委办与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签订监督巡查服务协议,并对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的人员到岗、监督巡查方案编制、监督巡查措施落实,以及监督巡查成果质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完成后35日内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大纲及各专项监理方案、第三方检测方案等送交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

第八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在收到上述资料后5日内,编制完成《第三方监督巡查方案》。

第九条 建委办在收到《第三方监督巡查方案》后3日内完成方案审核及审批。

第十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方案》审批通过后3日内,由建委办牵头组织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对项目监督巡查进行交底,被交底人员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咨询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等项目主要负责人及业务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每月25日前将下月《监督巡查计划表》(需明确监督巡查部位和内容)交景区建委办进行审批,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按照监督巡查计划表开展监督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应在现场通过移动终端设备将现场数据实时上 (略) 进行存档,严禁任何人私自修改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巡查第2天出具巡查评估报告并 (略) 。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后,及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形成销号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编制完成项目监督巡查工作总结。收集项目监督巡查报告、处理意见、整改结果、复查报告,以及监督巡查工作总结等过程资料,并整理归档。

第三章 巡查要求

第十四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应建立以巡查小组为基础单位的组织架构,根据巡查体量增减巡查小组,在景区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具体不得低于如下要求:

1.由质量巡查人员和安全巡查人员建立一个巡查小组,每个巡查小组至少3人。巡查小组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其他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安全工程师不少于2人(至少1人为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持注册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占全部巡视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50%)。

2.其余服务根据各监管单位规定设置,但应与景区建委办有效对接,高效顺畅运行,原则上巡查人员数量不少于机构人数的85%.

3.持注册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占全部巡查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应于参与专业一致)。

第十五条 巡查机构应将巡查时点安排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或重点环节及部位,巡查次数为每个项目一年至少6次(含工期不足一年的项目)。

第四章 巡查内容

第十六条 监督巡查内容分资料检查和实体巡查。重点检查各参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设计、全过程咨询、监理、勘察、施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履责行为。

(一)资料检查

1.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检查。2.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情况检查。3.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情况检查。4.全过程咨询、监理、勘察、施工单位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条件及履约情况;项目部质量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情况。5.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监理单位对方案的审批情况。6.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定期检查或抽检工程质量资料,包括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7.项目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证明等资质材料。

(二)实体巡查

1.现场全过程咨询单位,监理、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

2.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3.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和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施工工序质量检查情况。

3.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生活区卫生安全等情况。6.工程试验检测情况,包括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工程施工质量或进场材料如有疑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补充检测。

6.建筑工人实名制落实情况,建筑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7.施工现场“六个100%”扬尘治理措施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工程监督巡查节点应在《第三方监督巡查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工程进展情况动态调整,并在《监督巡查计划表》中及时更新及报批。

第五章 考核处罚

第十八条 对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建立验证评价机制。景区建委办牵头各行业监管单位每年开展一次验证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资料查验、现场管控抽查、履职行为评价、建设相关方的履约情况与巡查结论一致性考核等。考核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实际进行打分定级,具体分级为A、B、C三个层次,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A类、80分-89分为B类、79分及以下为C类,考核评价计入合同履约内容。

第十九条 完善履约投诉,建立黑名单机制。向各级各相关单位汇报,公布投 (略) 址,对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在履约过程的索贿行为或恶意针对行为进行受理,经查验属实的,计入黑名单名录,并向各部门及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人员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参与景区监督巡查业务的,支付违约金*元/人次;擅自变更监督巡查小组成员或监督巡查人员缺岗不到位,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擅自更换监督巡查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支付违约金*元/人次,累计发现三次以上情况,解除监督巡查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监督巡查小组须严格按照监督巡查方案开展监督巡查。监督巡查频率不足、监督巡查报告未及时上报、职责缺位或未能发现明显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元/次。

第二十二条 为配合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的工作开展,根据第三方监督巡查报告,加强问题单位的惩戒机制采取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列入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系统黑名单、媒体曝光、限制投标等手段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相应处罚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第三方监督巡查机构的开展工作同时,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标后监管。开展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任履行职责、执行制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月需不定期开展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结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检查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建设内容控制在项目核准范围。开展对项目预算、决算、结算的审计审核,要严格把关,准确核实项目价格标准、用工数量及工程量的真实性, (略) 规定的标准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业监管部门和项目各参与单位在标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影响发展环境的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略) 重大项目督查问责办法》等规定实行问责。对违纪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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