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汤俊、汤福弟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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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汤俊、汤福弟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汤俊、汤福弟:

本机关于2024年01月19日向你们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上综执罚决字〔2023〕第*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及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杭上综执催告字〔2023〕第*号),请你们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略) 上城区红街天城5幢底商18号商铺内搭建的隔层)。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移交属地街道强制拆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视为送达。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本催告书送达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联系人:*虹飞,联系电话:0571-*,联系地址: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站中队( (略) 上城 (略) 999号东站枢纽大厦6楼、7楼)

特此公告。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汤俊、汤福弟:

本机关于2024年01月19日向你们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上综执罚决字〔2023〕第*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及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杭上综执催告字〔2023〕第*号),请你们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略) 上城区红街天城5幢底商18号商铺内搭建的隔层)。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移交属地街道强制拆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视为送达。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本催告书送达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联系人:*虹飞,联系电话:0571-*,联系地址: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站中队( (略) 上城 (略) 999号东站枢纽大厦6楼、7楼)

特此公告。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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