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财采投处〔2024〕5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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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采投处〔2024〕5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黑龙 (略)

地 址:黑龙 (略) 道外区保障华庭12栋6号(1层商业)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 (略)

地 址: 黑龙 (略) 桃山区桃北街学府名苑2号楼1-2号商服

被投诉人2: (略) 应急管理局

地 址: (略) 桃 (略) 10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七台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一)采购文件中“警灯警报器、行车记录仪、火场照明灯、警报器、干粉灭火器”为强制性认证产品,需要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中标单位明光 (略) 不具备相关证书,虚假应标;

(二)采购文件中“360°行车记录仪、200W警报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干粉灭火器”为强制性认证产品,需要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中标单位 (略) 不具备相关证书,虚假应标;

(三)采购文件中“200W警报器、行车记录仪、液晶电视、电源插座、灭火器”为强制性认证产品,需要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采购文件中“免水冲蹲便器、洗漱池中的水龙头”为节能产品,需要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标单位 (略) 不具备相关证书,虚假应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中标产品均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中标产品均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中标产品均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采购文件中“免水冲蹲便器、洗漱池中的水龙头”不属于政府采购中提及的节能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6个月 (略) 桃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局

2024年8月5日

抄送:黑龙 (略) 、黑龙江省 (略) 、 (略) 应急管理局。


附件: 七财采投处〔2024〕5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1).pdf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黑龙 (略)

地 址:黑龙 (略) 道外区保障华庭12栋6号(1层商业)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 (略)

地 址: 黑龙 (略) 桃山区桃北街学府名苑2号楼1-2号商服

被投诉人2: (略) 应急管理局

地 址: (略) 桃 (略) 10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七台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一)采购文件中“警灯警报器、行车记录仪、火场照明灯、警报器、干粉灭火器”为强制性认证产品,需要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中标单位明光 (略) 不具备相关证书,虚假应标;

(二)采购文件中“360°行车记录仪、200W警报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干粉灭火器”为强制性认证产品,需要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中标单位 (略) 不具备相关证书,虚假应标;

(三)采购文件中“200W警报器、行车记录仪、液晶电视、电源插座、灭火器”为强制性认证产品,需要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采购文件中“免水冲蹲便器、洗漱池中的水龙头”为节能产品,需要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标单位 (略) 不具备相关证书,虚假应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中标产品均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中标产品均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中标产品均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采购文件中“免水冲蹲便器、洗漱池中的水龙头”不属于政府采购中提及的节能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6个月 (略) 桃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局

2024年8月5日

抄送:黑龙 (略) 、黑龙江省 (略) 、 (略)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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